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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李某某、唐某亚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于某某与李某某、唐某亚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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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英与王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淑英与王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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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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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与闫某某、张某某信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费某某与闫某某、张某某信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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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万景东、宁津县宏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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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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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原告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结合本次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院作出的(2015)玉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2016)冀0229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应负事故60%责任,被告贾某某应负40%责任。被告贾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民事赔偿责任。因冀B×××××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保险事故;故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余额范围内按40%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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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祎姣与郭立永、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郭立永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仇祎姣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郭立永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仇祎姣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结果客观公正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事故双方的违章行为,被告郭立永负事故80%责任,原告仇祎姣负事故20%责任。因×××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按被告郭立永所负事故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支出的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保险法规定,应由保险人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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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与杨某森、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及“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种,应当扣除15%的免赔率。”均属于免责条款。但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对其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杨某森挂床156天,实际住院天数应为42天,其病情不符合十级伤残的评残标准,上诉人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而是笼统提出对被上诉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足以提起司法鉴定,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杨某森十级伤残,确实给其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审法院按照十级伤残的比例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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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于彬硕等与王某某、高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迁西公司承保了冀B×××××号车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某、于彬硕受伤,被告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迁西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其次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对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高连某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合计22300元,原告张某某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应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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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沧州支队河间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银荣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另原告主张住宿费178元,因原告在北京市居住,又在北京市就医,无证据证明住宿费系必要支出,故对原告主张住宿费17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杨某某本案中的损失有:1、医疗费156717.71元:原告提交治疗票据若干,经计算共支出医疗费156717.71元,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根据原告提交四份住院病案记载,原告住院共计47天,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未超过一般标准,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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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海峰、崔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何海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驾驶×××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其名下×××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号小型轿车又撞上路边栏杆,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海峰及×××号小型轿车乘员张海明、×××号小型轿车乘员王树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何海峰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及案外人张海明、王树青无责任,本院对该事故认定结果予以确认。被告崔某平为其名下的×××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投保了50万元不计免赔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王某某合理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王某某开支医疗费50135.38元、鉴定费1600元。原告王某某实际住院治疗15日,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40元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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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林某某、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被告林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地点转弯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没有让直行的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杜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明知所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办理登记手续仍然上路行驶,并且在行驶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是形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结合本案事实和双方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70%责任较为适宜;原告杜某某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被告林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以被告樊某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本院认定的原告经济损失并未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故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林某某、樊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原告杜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的认定:①、医疗费,原告主张在唐山市第二医院出院后在青龙县马圈子镇桲罗滩村卫生所购买药品支出1049元,并提交了处方笺和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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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董桂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董桂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其主观存在过错。董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逆向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也是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其主观存在过错。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桂某应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董桂某赔偿原告董某某的经济损失。因被告董桂某驾驶的冀C×××××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依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董桂某按照50%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董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认定:对于原告在秦皇岛柳江医院、秦皇岛军工医院、秦皇岛公安医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均提交了相关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其未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前三个月单位工资发放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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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滦县昌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葛天山驾驶的冀B×××××/冀B×××××半挂牵引车超车时与原告任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因冀B×××××/冀B×××××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先予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责任赔偿。事故发生时,冀B×××××/冀B×××××车超载,商业险部分免赔10%,原告的该部分损失由被告滦县昌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及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的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滦县昌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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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驾驶冀B×××××雅阁小型轿车与横过人行道的原告段某某相刮碰,造成原告段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对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侯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89471.55元(160397.37元-70925.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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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才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才国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毅、原告王某某、李世斌、宣成无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次事故伤者冯毅、宣成、王某某、李世斌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部分,全部由被告才国庆予以赔偿,因被告才国庆所有的冀BL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并向本院提出请求,由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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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甘某某、崔爱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崔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甘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崔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史某某、廉书芹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甘某某系被告崔爱华雇佣的司机,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所造成损失应由被告崔爱华予以赔偿,被告甘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史某某在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应由被告崔某某按承担过错30%予以赔偿,应由被告崔爱华按承担过错70%予以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史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55379.49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54579.51元,其余损失800元应由被告崔爱华赔偿560元,由被告崔某某赔偿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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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齐某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齐某颖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原告赵某某相撞,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33457.8元,应由被告齐某颖赔付。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某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33457.8元。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赵某某担负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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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唐某某福食用油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原告张某负次要责任,陈龙彪负主要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提出交通费用1080元主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赔偿600元。原告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合其伤情及责任等情况,被告应赔偿5000元。各被告提出的其它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损失74756.51元,由被告永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6713.59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误工费7482.69元+护理费562.08元+残补19936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32.8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2434.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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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强、鑫地热电公司、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付强系被告鑫地热电公司雇佣的司机,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所造成损失应由被告鑫地热电公司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88483.28元,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6924.36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限额(护理费10120.32元+残疾赔偿金14240元+误工费13564.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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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李某某、天平汽车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原告任红负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负主要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任红主张误工费计算标准109.04元/天,理据不足,应参照2013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行业(制造业)标准100.27元/天计算。二被告提出的相关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任红损失69291.25元,由被告天平汽车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3937.3元(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0000元+误工费21457.78元+护理费817.52元+残疾赔偿金16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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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刘海潮与杨某、迁安市鑫昊铁选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徐某某无责任,原告刘海潮与被告杨某负同等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系被告鑫昊铁选公司雇佣的司机,其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造成的损失,由雇主鑫昊铁选公司负担,被告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某某提出交通费用1117元主张,结合原告徐某某伤情及住院等情况,被告应赔偿800元。原告徐某某主张护理费标准161元/天,应参照2012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行业(制造业)标准89.5元/天计算。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徐某某损失62901.5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某某54453.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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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张某某与张某、张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潘某某、张某某无责任,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潘金龙负次要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超载,原告交强险外损失由其自负10%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潘某某提出交通费用3000元主张,结合原告潘某某伤情及住院等情况,被告应赔偿1000元。原告潘某某主张误工费标准,应参照2012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行业(居民服务业)标准113.58元/天计算。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潘某某损失82858.95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潘某某55321.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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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保平与被告肖某、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保平无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刘保平造成的经济损失65495.44元,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6703.8元(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护理费1330元+误工费15747元+残疾赔偿金22626.8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其余损失8791.64元,由被告肖某按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予以赔偿。因被告肖某在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8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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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杨某某、管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邓某某无责任,被告杨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麻爽负次要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某某系被告管某某雇佣的司机,其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造成的损失,由雇主管某某负担,被告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邓某某提出护理费计算标准,理据不足,应参照2012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行业(制造业)标准89.5元/天计算。原告邓某某提出住宿费630元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邓某某提出交通费用1375元主张,结合原告邓某某伤情和住院等情况,被告应赔偿1000元。各被告提出的其它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邓某某损失175220.19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在主挂车两份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某某损失137905.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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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薛桂某、中华联合财险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薛桂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42384.76元,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迁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2098.86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限额11398.86元+车损700元),其余损失20285.9元,应由被告薛桂某按承担过错责任70%予以赔偿14200.13元。扣除被告薛桂某先行垫付款8339.38元后,被告薛桂某再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5860.75元。对原告主张的安新庄卫生所的医疗费1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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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志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乐某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王某某负次要责任,郑孟旭负主要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田志峰事故车辆超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应承担10%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郑孟旭系被告田志峰雇佣的司机,其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造成的损失,由雇主田志峰负担,郑孟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应按其病历记载实际住院天数102天计算。原告王某某提出交通费5502元的主张,结合原告住院及伤情等情况,被告应赔偿800元。原告王某某主张误工时间403天,理据不足,应按照其提交误工证明中记载实际误工天数123天计算。原告主张的车损3500元、食宿费90元、眼镜损失5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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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剔除非医保用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0元/天计算,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本院支持原告按照50元/天计算。原告的伤残等级系经有鉴定资质的唐某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合法有效,被告对法医鉴定不予认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误工费按2500元/月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农林牧渔业标准42.22元/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被告认可300元,本院结合原告住院的时间、地点,支持交通费300元。原告主张被抚养人隽翠珍生活费,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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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圣城、阚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双方对迁安市交通警察大队就本次事故做出的认定书均无异议,该认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圣城应依据事故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王圣城是被告阚某彬雇佣的司机,其事故责任应有雇主阚某彬承担。事故车辆冀B×××××号客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款》第3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保险责任可直接赔付原告。在原告的损失中,原告依据2015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天津市中惠物证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计算损失,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2015年5月4日所做的CT检查,没有通过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15000元,结合原告的病情和事故责任本院酌定3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800元,其中包括去天津做鉴定开支800元,属于鉴定费开支,不计算在原告的损失中,对原告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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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孟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迁安市交通警察大队就本次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该认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太平保险称原告杨某某过量饮酒步行发生事故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孟某某应依据事故责任赔偿原告杨某某的损失,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  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保险责任可直接赔付原告。在原告的损失中,医疗费包括鉴定检查费1200元,属于鉴定费开支应予剔出;依据鉴定结论误工日期应当到鉴定单位出具鉴定结论前一日为161天,误工费应为6797.29元;原告主张交通费1400元,提供的票据有连号现象,结合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和鉴定情况,本院酌定为500元;复印费不是正式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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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与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确系因本次事故产生,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被告主张按20元/天计算,本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确定为50元/天。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理据不足,本院参照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参考数据中的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理据不足,本院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参考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确系必要发生,但主张数额偏高,本院酌定为300元。被告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户籍地址已划入城区范围,且按城镇居民身份缴纳医疗保险,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给其身心带来极大痛苦,并势必影响其今后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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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书芹、郭艳荣、张翠芹、原告张某某、蔡家洋、岳某无责任,被告蔡猛负同等责任,王海名负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某系好意乘坐被告蔡猛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其应自己负担10%责任。原告张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8天计算,理据不足,应参照其提交的病历中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7天计算;主张交通费1300元,结合其伤情及住院等情况,被告应赔偿800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及责任等情况,应由被告毛某某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2500元(5000元×50%),由被告蔡猛按照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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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周爱华、安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爱华负主要责任,原告尹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1641.64元,应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70776.76元,其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864.87元,因被告安国友所有的冀Bxxxx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向本院提出请求,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尹某某691.9元(864.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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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30%的次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振宇负此次事故70%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作为雇主,对其损失自负70%。原告张某某赔偿伤者徐振宇、张瑞金的损失后,依法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原告张某某赔偿徐振宇及其护理人员误工费按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业的标准给付,即每天93.72元,徐振宇的误工损失日从其受伤之日计算至其评残前一日,徐振宇的残疾赔偿金按照2012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297元计算。因徐振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本人存在重大过失,故原告已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徐振宇住院、出院、评残等情况,原告的交通费本院酌定1200元。张瑞金的误工费按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业的标准给付,即每天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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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刘艳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误工证明不相一致,故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为河北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37349元。3、关于原告的护理期,原告主张应当按照住院日期133日计算,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60日计算。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80岁,周身多处骨折,实际住院天数为132天,结合原告的年龄状况、实际伤情及医疗机构的诊断,护理期本院认定为132天。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伤残等级及营养期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刘艳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贾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刘艳丽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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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郑某某等与李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的(2011)唐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已经确定在李仕杰与孙某某交通事故中,李仕杰负交通事故70%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交通事故30%次要责任。本院生效的(2012)唐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已经确定在李某某与孙某某的交通事故中,孙某某负交通事故70%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交通事故30%次要责任。上述责任分担比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各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计算标准的问题,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故本案采用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孙国先自唐山市第二医院出院后,曾先后去该医院复查,最后一次复查为2012年7月16日,故孙国先的误工损失日应从其受伤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7月16日,其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按37.16元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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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治国与被告张某、朱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由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驾驶的冀BDG392机动车系被告张某、朱某某共同所有。被告朱某某为冀BDG392机动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7234.7元(医疗费255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12294.87元(护理费29871元+误工费36516.67元+伤残赔偿金365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58.2元+拐杖65元+交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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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再远与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的曹公交认字(2015)第025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关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主张,因其所工作的唐山市曹妃甸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受伤期间代发了此费,故原告所提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此费另行向被告裴某某主张。关于原告提出的护理费主张,因其主张费用低于护工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营养费主张有鉴定报告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和营养期以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准。原告主张的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用3358元,属于原告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住院、出院及鉴定等情形,本院酌定给付交通费500元。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因原告经评定为十级伤残且Ia值为4%,故根据《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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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其事故损失,被告张某提出应由被告信达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据事故责任予以赔付,被告信达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亦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80%的比例赔付于法无据,根据事故责任应按70%的比例予以赔付。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在合理范围内主张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致原告拾级伤残,确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精神抚慰金按五千元计算较为妥当。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现行标准应予支持。原告的外购线未能提供有效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定为六百元应予支持。被告曹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提出的拖车费因未提交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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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赵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持证驾驶自己所有的冀B×××××小客车与原告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该事故经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合理适当,被告赵某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承担此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被告赵某,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赵某负责赔偿。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鉴定的误工时间过长、二次手术费超出保险限额、精神抚慰金过高、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等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56000元,原告依法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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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才迎军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由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为其所有的冀B9396R机动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事故损失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300元,未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130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39936.3元(医疗费387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99480.62元(护理费6100元+误工费33716.67元+残疾赔偿金410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97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00元),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94480.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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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更等与被告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应由原告李某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以原告李某更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为宜。被告赵凤兰虽无事故责任,但违章乘坐原告李某更驾驶的机动车,对自身超过交强险的事故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被告齐建贵系冀BQD999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被告贠明业系实际所有权人,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贠明业之间系车辆借用关系,被告齐建贵、贠明业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BQD999机动车在被告民安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二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民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民安财险唐山支公司依据被告王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王某某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李某更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515元,未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民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1515元;原告李某更、赵凤兰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03333.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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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才与被告郭某芝、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才在赵艳丽修理部上班,虽然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其提供的工资表,不能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应参照2011年度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1456元计算。误工时间,原告陈某才的损伤被评为十级伤残,Ia值为4%,骨折内固定物尚未取出,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17天。原告陈某才的误工费应为24646.44元(41456元÷365天×217天)。对证据4、5、11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才之母赵玉连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生育三个儿子,系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538.93元(4711元×7年÷3人×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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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锁与被告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应由被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建锁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以被告李某承担70%、原告李建锁承担30%的事故责任为宜。被告李某为其所有的冀B556GM机动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依据被告李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李某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2115.46元(医疗费20755.46元+面部瘢痕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大地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5231.69元(误工费16709.65元+护理费2044.44元+伤残赔偿金142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3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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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金艳与被告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应由原告黄金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以原告黄金艳承担70%、被告马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比例为宜。被告飞成矿业系冀BDE397机动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被告亿隆机械系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亿隆机械为冀BDE397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事故损失由被告马某某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80元,未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28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8672.19元(医疗费20372.19元+二次手术内固定物取出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39951.11元(护理费1167.5元+误工费6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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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揣玉某与被告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应由被告宋某某承担80%原告承担20%的事故责任为宜。被告宋某某为其所有的冀B18S85号机动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阳光财险唐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阳光财险唐山支公司依据被告宋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宋某某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60340.15元(医疗费53920.15元+左肱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原告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74235.78元(误工费45500元+护理费7573.78元+残疾赔偿金16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阳光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74235.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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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由被告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付某某为其所有的冀BBK936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付某某予以赔偿。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600元,未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60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9137.76元(医疗费1869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34381.45元(护理费2200元+误工费10219.45元+伤残赔偿金16162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34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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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幺立国、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幺立国持证驾驶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亿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冀B×××××/BFQ2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该事故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幺立国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合理适当,被告幺立国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承担此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幺立国系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亿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亦是在从事该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亿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亿运输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原告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工作、生活、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故对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给付伤残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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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此次事故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某某系被告张志鹏雇佣的司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被告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被告张志鹏承担。被告张志鹏为其所有的冀B85G55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张志鹏按被告赵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5521.42元(医疗费18181.42元+内固定物取出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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