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刘某某、沙湾县天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某的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如何确定。第一,关于医疗费。马某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用51224.83元,在乌鲁木齐县水西沟卫生院住院期间自付医疗费用510.81元,本院对该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予以确认;马某某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门诊票据1761.40元,为2011年11月8日的检查治疗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马某某提供的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门诊票据两张221元及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票据2850元,为其进行司法鉴定而需医疗诊断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马某某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门诊票据110.41元,仅显示系药费,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院确认马某某的医疗费用损失为56568.04元(51224.83元+510.81元+1761.40元 ...

阅读更多...

郝某某与田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经塔城地区公安局支队巴克图口岸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郝某某无责任,被告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田某分别购买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原告郝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被告田某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对于原告郝某某各项损失的确认。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计算方式提出了异议,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确认如下: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中,原告无固定职业,其居住地为城镇,应按照兵团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经计算 ...

阅读更多...

哈玛尔汉·哈某别某与王某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循右侧通行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艾尼娃及乘车人阿扎提·哈布更、哈玛尔汉·哈某别无责任,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对原告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热依汗?哈衣如拉与徐玥、徐建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徐玥所驾驶的事故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中联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付义务。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被告徐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热依汗·哈衣如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确认,根据该责任认定书,原告应当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30%,被告应当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70%较为妥当。本案中,1、关于医疗费:原告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1660元,其中在农九师医院治疗花费1886.3元,在额敏县医院治疗花费29774元。二次治疗花费5805元应当计算在后续医疗费中。关于后续治疗费,本院确认鉴定意见数额9000元,包括二次治疗已花费5805元;关于义齿修复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阅读更多...

田国礼与臧某某、马某某、中国平安保险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一、关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结合原告田国礼当庭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对其证据的认证,依法核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医疗费7277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受伤住院实际产生费用,即: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48317.84元,新疆沙湾县同德医院住院花费18013元、2801.45元、2484.70元,新疆沙湾县同德医院门诊费用116元、52元,王一汁中医诊所的中药费948元,故原告医疗费合计72732.99元;2、原告田国礼主张的误工费101790元 ...

阅读更多...

吕某与蔺某、中国人财保险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没有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吕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财险沙湾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保险限额进行赔偿,剩余不足部分由原告吕某与被告蔺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沙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以及原、被告的违法行为,确定被告蔺某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比例为50%,原告吕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医疗费用超出交强险1万元的部分,被告中人财险沙湾分公司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照上述比例双方当事人分担。关于原告吕某主张的医疗费1688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5元,合计17510.5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徐某某与王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先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王坤驾驶的事故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付义务,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是额敏县玛热勒苏乡直属二村农民,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应当按照2012年度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计算。据此可计算出:残疾赔偿金为12788元(计算方法:6394元/年×20年×10%=12788元);误工费为12028元(124元/天×97天=12028元)。关于医疗费 ...

阅读更多...

丁某某诉王某某、额某县宏鑫运输服务合作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某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骑电动车穿越练车道时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教练车在训练场地行驶中相撞,致原告受伤是事实,有原、被告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曹中立证言、住院病历、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为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人身损害发生在道路以外的训练场地车辆通行中造成的,故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

税清山与中国财险沙湾支公司、李某、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1、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财险沙湾支公司、李某、沙湾驼铃运输公司、许某某对原告三次住院治疗支出的医药费94495.28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证的未加盖医院公章的50元门诊票据,被告持有异议,因票据上没有写明病人的姓名,也没有加盖医院印章,故对该门诊费50元不予认定。原告没有举证医院建议原告购买药品的证据,故对原告举证的在药店购买药品支出519.6元的三张销售票不予认可。原告住院治疗77天,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925元(每天25元×77天 ...

阅读更多...

袁某某与王某某、项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项某之间构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均无异议。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是因其自行跳车而受伤还是从拖拉机上跌落致伤存在分歧,结合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告提供的证人张实安、赵忠成的证人证言,上述证据均反映原告袁某某系从拖拉机左侧跳下,而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中无法印证,并且原告提供的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在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系原告儿子袁洋在报案时的陈述,不能证明原告袁某某受伤是因从拖拉机上跌落造成的。因此本院对原告受伤是因其自行从拖拉机上跳下而导致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关于原告袁某某是否因被告王某某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原告其自身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首先被告王某某作为事发时拖拉机的驾驶员及所有人,在无证驾驶过程中,默许人员坐在拖拉机的车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 ...

阅读更多...

努尔朱某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予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害,造成他人侵害的,依法应予赔偿。被告杨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努××撞伤,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有不足由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兴塔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努××虽然为农业户口,但其生活学习在城镇,没有收入来源,生活消费水平为城镇水平,应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个人委托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书,三被告均提出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护理期限与营养期限依法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本院不予采纳,相应的鉴定费用1200元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确定原告努××的各项损失如下:(1)残疾赔偿金39748元;(2 ...

阅读更多...

杜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号车与原告杜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杜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杜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已经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郊区大队认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外负25%的赔偿责任,原告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在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转弯不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其损失自负75%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

阅读更多...

阿某某胡某·哈加合买提与周某某、周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经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阿某某胡某·哈加合买提承担次要责任,经审查该责任认定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责任划分的结果本院予以确认;但是,该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酒驾的规定,虽然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后提取了被告周某某的血液样本,并经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认为被告周某某的血液样本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酒驾标准,但是被告周某某在得知检验结果后向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复检,而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进行复检,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仅仅依据一份有争议的检验报告即认定被告周某某酒驾,证据不充分,故对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某某酒驾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

阅读更多...

乔国庆与李某某、李某某、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乔国庆因交通事故受伤,乌苏市公安交警大队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交强险赔偿限额已赔偿完毕,对原告住院二次手术产生的费用和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某和肇事车辆的车主李某某承担80%,由被告付某某承担20%。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0366.51元、营养费4500元(180天×25元/天)、陪护费18750元(150天×125元/天)、伤残补助金46428元(23214元×20年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马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马某驾驶车辆与被告胡廷波驾驶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经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廷波负次要责任,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在人保乌苏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张某某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由人保乌苏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80%,胡廷波承担20%。同时,原告主张其与胡廷波系劳务雇佣关系,但未举证证明 ...

阅读更多...

陈某某诉兰某某、许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新疆鑫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方应当予以赔偿。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虽经乌苏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告兰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许某负次要责任,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兰某某、许某自愿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陈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陪护费、伙食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等由此事故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兰某某承担,故本院确定:被告兰某某负事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许某与原告陈某某不承担责任。本案中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张卫兵、乌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张卫兵驾驶车辆肇事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乌苏人防办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法律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陈某某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金,因此,被告乌苏人防办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若有不足,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赔偿。故原告陈某某要求投保义务人乌苏人防办作为与实际侵权人张卫兵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  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被告张卫兵提出在本案中确定其与被告乌苏人防办的责任划分,认定被告张卫兵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张卫兵与被告乌苏人防办作为连带责任人 ...

阅读更多...

杨团结与杨某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社驾驶×××号重型货车登记在北屯泰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使用人系被告杨某社,被告杨某社挂靠在北屯泰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辆北屯泰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中华联北屯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杨某社已垫付医疗费17672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华联北屯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北屯市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如仍有不足则由被告杨某社进行赔偿。一、医疗费。此事故造成原告花费医疗费17672元(被告杨某社已垫付),有医院出具的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阅读更多...

叶某某·朱马某孜与翁国华、马某某提汗·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翁国华醉酒驾驶机动车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马某某提汗·朱某某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拖拉机相撞,致使马某某提汗·朱某某车上乘车人员原告叶某某·朱马某孜受伤,经额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翁国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某某提汗·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翁国华与被告马某某提汗·朱某某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额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翁国华辩称事故认定有误,要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明知拖拉机斗不能载人,仍乘坐,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本案系侵权纠纷,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被告翁国华与被告马某某提汗·朱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原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是否乘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原告在本案侵权纠纷中无过错,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应按照原告与被告马某某提汗 ...

阅读更多...

田某某、黄国忠等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田某某驾驶新GR2997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告马某某驾驶的新N392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原告田某某、黄志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田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 ...

阅读更多...

宋某某与张某、额敏县宏鑫运输服务合作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伤害,景小飞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帕合提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本起交通事故先被告中平财保乌苏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车辆的双方按照各自过错责任分担责任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