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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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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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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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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面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法定不起诉。 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菜刀依法移送甘谷县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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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额某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额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薛某某表示不需要赔偿,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额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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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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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孔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柳某某医药等费用共计两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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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重婚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重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重婚罪。故该重婚行为并未中断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诉讼时效。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已过追诉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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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木柄斧头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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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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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熊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无前科,系初犯,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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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系邻居关系,本案因邻里矛盾纠纷引起,且结合全案证据,被害人付某某对激化矛盾具有一定的过错;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付某某及家人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且谅解书是被害人付某某及家属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法人,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邻里和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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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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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李某某与张某甲系亲属关系,事发后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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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该案周某某无前科,有坦白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理。且周某某系清水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运营管理有重要作用,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该公司的经营发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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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自首;辛某甲已赔偿辛某乙经济损失,并相互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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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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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继而引发打斗,致使他人轻伤二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付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为初犯,主观恶性小,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综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主观恶性,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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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李某某与刘某某系亲属关系,事发后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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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人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陈某某经传唤到案,系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陈某某自愿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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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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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双方系亲兄弟关系,案发后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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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轻伤害案件,被不起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MRI影像胶片2张、CT影像胶片1张、医学胶片4张、眼镜一副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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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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