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二,王某某系为合法经营活动而向他人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第二,尹某某向他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尹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胡某某系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胡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周某某系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周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1被不起诉人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被不起诉人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戎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1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3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第二,李某某系为合法经营活动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二,陈某某系为合法经营活动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赖某某系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赖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黄某某向他人非法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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