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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涉嫌诈骗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涉嫌诈骗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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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赔偿款,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1.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2.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3.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损失已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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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诈骗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电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犯罪数额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其它前科劣迹,被害人损失已得到赔偿,故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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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之前已经因本案的其他诈骗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执行完毕,且系从犯,本案该笔诈骗事实已经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刑满释放之后表现良好,回归社会意愿强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其它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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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与他人共同虚构劳动关系诈骗养老金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 数额较大,鉴于李某某系初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介绍人员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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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赔,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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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涂某某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第二,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三,涂某某入职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多,且未领取到工资;第四,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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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35078.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李某某系初犯,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已退还所有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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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诈骗金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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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骆某甲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第二,骆某甲为在校大学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三,骆某甲入职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多,且未领取到工资;第四,骆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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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与他人共同虚构劳动关系诈骗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数额较大,鉴于李某甲系初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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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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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8600元,数额较大,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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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9271.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已退还所有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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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第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案金额不大,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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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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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三)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本案已扣押的供实施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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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向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作案时某某在校大学生,是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认罚认某某,主观恶性均较小,且已退赃已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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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赔,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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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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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手机1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提起自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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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从犯,诈骗金额刚达构罪标准,且已经全部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其它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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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马某某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第二,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三,马某某入职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多,且未领取到工资;第四,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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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立功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赔,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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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40300元,数额较大,鉴于谢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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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44360.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万某某系初犯,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已退还所有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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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56000元,数额较大,鉴于陈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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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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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31787.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曾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已退还所有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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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与他人共同虚构劳动关系诈骗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数额较大,鉴于崔某某系初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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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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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李某甲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第二,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三,李某甲入职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多,且未领取到工资;第四,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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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与他人共同虚构劳动关系诈骗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 数额较大,鉴于周某某系初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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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与他人共同虚构劳动关系诈骗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数额较大,鉴于王某某系初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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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7510.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赖某某系初犯,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已退还所有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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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参与诈骗时间较短、参与程度较低,且未分得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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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69000余元,数额较大,鉴于王某甲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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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14900元,数额较大,鉴于邓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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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梁某某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第二,梁某某为在校大学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三梁某某入职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多,且未领取到工资;第四,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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