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新泰*和化工有限公司、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新泰*和化工有限公司、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_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公安立案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_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曹县**塑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县**塑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在实际交易,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为,但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可以认定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K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K机械有限公司、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G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G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有实体经营,与单纯的虚开发票为业的行为相比,在主观恶性上相对较轻,案发前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具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当认定为自首,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缴税款和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44557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_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6日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青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及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退赃,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D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D机械有限公司、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已根据税务机关的处罚退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罚款及滞纳金,积极履行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退赃,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F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F机械有限公司、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佳俊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对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4万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上缴违法所得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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