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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赵从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诉赵从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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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罗建军、秦都客运部、永安保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罗建军、秦都客运部、永安保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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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新与陈某某、儋州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游新与陈某某、儋州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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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胡某某与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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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肖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肖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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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煜环诉被告邓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李煜环诉被告邓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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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招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招商物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受招商物流长沙分公司委派送车过程中受伤,理应获得赔偿。王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836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30×28);营养费,酌定为1500元;交通费2357元;车辆施救费和停车费9080元。王某某受伤后,鉴定人已对其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意见。招商物流长沙分公司和大地保险深圳分公司虽认为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妥,但在招商物流湖南公司将鉴定意见收走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或重新鉴定,已过分迟延,故其理由不宜采信,应采信该鉴定意见的结论。根据该鉴定意见,王某某的损失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47998.70元(23414×20×10.25%);后续治疗费2600元;误工费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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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韬与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胡某某驾驶湘FXXXXX号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认定,(2)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针对上述争议,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其行为并无不当。由于湘FXXXXX号车驾驶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召集该事故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湘FXXXXX号车行驶速度进行重新鉴定。其重鉴结果是,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存在细微差异,因此形成争议。本院对比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考虑了湘FXXXXX号车行驶记录仪的时间误差,相比之下,鉴定过程更加专业,鉴定结论更加准确,并且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系该事故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委托,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程序上更加公正合理。因此,针对两份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决定采信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某某驾驶的湘FXXXXX号小轿车碰撞前瞬间车速为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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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严洪某、岳某民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某被被告严洪某驾驶的FZ0700号车辆撞伤,原告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岳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的岳市公交城认字2018第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本案侵权事实的依据。现原告请求被告严洪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严洪某系被告民声运输公司员工,本次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民生运输公司应当对被告严洪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使原告吴某某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湘F×××××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岳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人保财险岳某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岳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民声运输公司赔偿。被告人保财险岳某分公司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答辩理由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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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烈与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胡某某驾驶湘FXXXXX号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认定,(2)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针对上述争议,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其行为并无不当。由于湘FXXXXX号车驾驶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召集该事故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湘FXXXXX号车行驶速度进行重新鉴定。其重鉴结果是,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存在细微差异,因此形成争议。本院对比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考虑了湘FXXXXX号车行驶记录仪的时间误差,相比之下,鉴定过程更加专业,鉴定结论更加准确,并且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系该事故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委托,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程序上更加公正合理。因此,针对两份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决定采信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某某驾驶的湘FXXXXX号小轿车碰撞前瞬间车速为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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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许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不构成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后续治疗费、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参照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续治疗费为2400元,误工费为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为9143元,护理费3492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没有提供票据,本院考虑到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酌情认可500元;关于岳阳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费1500元由谁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该笔费用系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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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付大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被被告付大战驾驶的湘F****9号小车撞伤,原告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本案侵权事实的依据,被告付大战未按规范文明操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付大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湘F****9号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岳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人寿财险岳阳支公司应当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鉴定费为查明事故原因所必然发生的费用,被告人寿财险岳阳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不由其承担,本院对被告人寿财险岳阳支公司主张不承担鉴定费用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某某可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为:1、医疗费,凭门诊费票据认定为603.8元;2、后续医疗费10000元,为原告后期取除内固定所必然发生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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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某与刘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获得赔偿。经本院核算,原告的损失为905287.75元,具体如下:1.医疗费:治疗费232691.65元,因原告出院时伤未痊愈,会产生一定后期治疗费用,故本院按岳某市湘北司法鉴定所的意见,支持后期医药费3000元、康复费4000元,合计239691.6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68天,按60元天计4080元。3.营养费:岳某市湘北司法鉴定所建议原告营养90日,本院予以支持,按30元天计2700元。4.残疾赔偿金:原告因事故构成一个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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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徐成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成鑫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付某某、电动车上乘客李雄兵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成鑫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且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被告徐成鑫应当赔偿原告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平安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为涉案湘XXXXX号小客车的保险承保人,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损,平安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付某某请求平安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赔偿的款项,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超出保险范围及不属于保险赔偿部分,由被告徐成鑫赔偿。被告平安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不承担本案鉴定费,因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伤者的实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故对被告平安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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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胥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是否适当。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首先,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主张胥某某的伤残鉴定应当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不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经审理查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16年11月,此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尚未施行,虽然胥某某的伤残鉴定于2017年2月25日所作,此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已经施行,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也未废止,在相关法律对新旧鉴定标准如何衔接未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审采信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对胥某某的伤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所作的鉴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胥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一审时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居住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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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刘某某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付某应当赔偿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平安财险岳某支公司为被告付某所驾驶的湘F*****号小车的承保人,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刘某某请求平安财险岳某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保险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赔偿的款项,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超出保险范围及不属于保险赔偿部分,由被告付某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某某可获得的损失赔偿范围和标准为: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门诊收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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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和与湖南天方夜谭科技家居有限公司、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经法院判决确认不属工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并无不妥,故本院对省人医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8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以支付200元/天的报酬雇佣原告黎某和完成其承接项目的焊接部分及其他辅助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即本案原告)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黎某和原系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多年从事焊工��被告唐某某雇请黎某和正是基于其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但黎某和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忽视自身安全,踩踏在陈旧软化且主要承重部分系泡沫的夹板上,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唐某某雇请没有焊工资质的黎某和负责焊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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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雷某、被告岳某太和亿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姜某某在与被告雷某驾驶的湘Fxx号小车发生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健康权遭受损害,原告有权请求致害人赔偿,致害人应当根据其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岳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事故责任划分恰当,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湘Fxx号小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岳某支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交强险赔偿原则,原告因本次交通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被告雷某所驾湘Fxx号小车登记在被告太和亿公司名下,雷某系太和亿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雷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雷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雷某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因此,对于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当由被告雷某个人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以原告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为原告单方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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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原判关于当事人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否适当;3.原判采信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并作为认定李长明损失的依据是否正确;4.原判关于李长明的摩托车损失、医疗费、后段医疗费、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5.应否追加何闲林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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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许某某在被告姜某某驾驶的F4T840号车辆与李建兴驾驶的湘F×××××号车辆发生碰撞后遭受人身损害,原告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岳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的第180125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本案侵权事实的依据。被告姜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应当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双方驾驶的车辆均为机动车,故本院认定被告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对湘F×××××号车辆驾驶员李建兴的赔偿责任,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姜某某驾驶的F4T840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岳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平安财险岳某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岳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姜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平安财险岳某支公司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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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成岩建、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居住地为社区,属于城镇范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为33948元/年(2017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67896元。2、关于后续治疗费1500元的认定。原告认为法医鉴定预计后期治疗费1500元应当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的后期治疗费已经由原告提供了门诊治疗的发票并在医疗费中计算,不应再计算预期后期治疗费。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00元,已发生的已经列入医疗费计算之中,未发生的,暂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可另行主张权利。3、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原告认为根据原告所在社区证明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原告在外从事建筑工作,按照建筑业标准计算,每日150元,误工时间156日,提交了原告所在社区证明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法医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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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即使领有退休工资,不代表其不能再次务工,其发生交通事故确会造成其误工损失,根据庭审陈述可确认原告从事的行业为居民服务行业,现原告主张月工资2400元,未超过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提交了徐娜丝护士资格证,拟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儿媳进行护理,护理费参照金融保险行业收入标准计算。被告平安财险岳某支公司对三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保险公司查勘笔录,拟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进行护理,其丈夫为退休职工。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住院期间确需人进行护理,原告的证据无法证实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故对护理费本院参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收入42494元/年的标准计算。4、根据原告提交的岳某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本院确认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医建议后期医疗费4000元左右,自受伤之日起治疗休息10个月,陪护1人100天,营养期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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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辉与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辉与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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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徐某某、汨罗市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失,主张由承认责任的侵权人赔偿其相应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汨罗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根据责任划分,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黄某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汨罗市客运公司系事故车湘F×××××中型普通客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对徐某某承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湘F×××××中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保汨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20万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太平洋财保汨罗公司依法应在保险合同理赔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黄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结合其诉请要求和各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依法确认如下:1、前期医药费51998元。根据对医院发票核计52033.7元,黄某只诉请519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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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原告已提供了汨罗市罗江镇石仑山村委会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土地征收遗留问题处理协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文等,证实了原告居住地土地基本征收,已纳入城镇规划区,属失地农民,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务工,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异议认为,原告土地虽已基本征收,但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的户籍性质仍属农村户口,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耕种的土地已基本征收,属失地农民,虽有一定数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不能以此推定为今后全部的生活消费依靠,原告已提供了在梁世雄经营的再生资源加工作坊务工证明,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务工,而非来自于农业生产,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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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某与陈某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被被告陈辉明驾驶的湘F×××××车辆撞伤,其健康权遭受损害,原告有权请求致害人赔偿,致害人应当根据其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岳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事故责任划分适当,应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陈辉明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当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辉明在被告民安财险岳某支公司为湘F×××××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均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且车辆的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民安财险岳某支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陈辉明赔偿。被告民安财险岳某支公司主张按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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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医疗费中非医保目录用药费用应否按20%比例核减;2、原判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是否过高;3、财物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关于焦点1,医疗费中非医保目录用药费用应否按20%比例核减问题。原审法院认定的核减比例为15%,上诉人平安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提出应按20%的比例进行核减,但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未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平安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按15%比列核减非医保目录用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焦点2,原判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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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万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叶某某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及误工时间应当如何确认;2、叶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计算时间应当如何确认;3、叶某某的护理人员住宿费是否应当予以认定;4、上诉人是否应对鉴定费承担赔偿责任;5、上诉人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免赔20%;6、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应当如何认定。关于焦点1,依据君山区人民政府蔬菜办公室、君山区西城办事处办公室及君山区上反嘴村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叶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以从事蔬菜经营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年收入为50000元,原判据此按5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叶某某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此外,关于误工时间的问题,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11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仅认定叶某某构成一个十级伤残,而最终确认叶某某因交通事故已构成三个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是巴陵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5月8日作出,因而原判据此认定叶某某的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14年5月7日,确定其误工时间为455天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出的原判按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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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张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审认定钟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是否正确;二、原审认定钟某某的误工费是否应当予以计算;三、原审认定钟某某的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的标准是否正确;四、原审认定钟某某的鉴定费由上诉人承担是否正确。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有屈原行政管理区营田镇虎形山社区委会及青山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记载“钟某某居住在虎形山社区边山村,一直在营田镇捡拾废品至今”,有证人易某出庭证言佐证,钟某某居住在营田镇虎形山社区边山村靠捡拾废品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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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刘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刘朝阳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将原告李某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朝阳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因刘朝阳系被告陈某某雇佣的驾驶员,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劳务提供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陈某某赔偿,其垫付的费用可折抵应赔偿的数额。被告渤海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其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渤海财险岳某中心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保险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赔偿的款项,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依保险条款之约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率为20%;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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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振华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卢振华为其所有的湘FOKL06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并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接受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保险条款等均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原告作为投保人在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后,有权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金,被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作为湘FOKL06号车辆的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与伤者之间所达成的赔偿数额是侵权相对方对各自民事权益的处置,不能作为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金的当然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保险金应当按法律规定以及生效保险条款的约定确定其合理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院对交通事故中伤者柳艳兵的各项合理损失以及原告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186914.4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有法医的建议,且与伤者的病情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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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新与黄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二、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一、原告损失金额的确定。本院依法审核原告的证据,参照原告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如下:1、医疗费,计算有效医药费票据为10066.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60元计算9天为540元;3、营养费,参照每天30元计算90天为2700元;4、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与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7885元计算60天,支持7872元;5、误工费,原告主张按居民服务与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7885元计算,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应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天93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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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连与陈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险益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险益阳市分公司投保了10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在交强险之外,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险益阳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代侵权人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被告陈某驾驶的事故车辆车主系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雇佣被告陈某作为司机驾驶该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张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作为雇员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本院认定如下:1、医药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正式票据计算医药费为123083.65元,本院予以认可;2、后续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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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王某某、罗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如何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以及原告的损失应当如何进行赔偿。原告共计向本院主张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持异议,对其他损失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对被告方不持异议的损失部分本院予以认可,对有异议的部分本院分述如下:1、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易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调查核实的情况能够证实易某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已满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0年为62568元;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2500元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2、关于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时间有司法鉴定为依据,原告从事的是设备安装,其主张按照制造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过高,结合原告的工作性质,误工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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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锡兰与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之规定,原告谭锡兰的损失可按照《2018-2019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二)原告谭锡兰在新化县四人民医院、新化县人民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医药费用,有病历资料及正规医疗发票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且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审核认定,未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也没有发现与本次外伤无关的费用,亦未进行保险理赔和医保报销,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医药费用正式票据予以认定。(二)原告谭锡兰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经常生活居住在城镇区域,依法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三)双方当事人对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8】临鉴字第1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2018】临鉴字第1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可作为审核认定原告损失的依据。(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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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1394号原告陈某与被告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2017)湘1129民初1394号原告陈某与被告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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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某与平江县帝某养生会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场所内摔伤的事实,与庭审过程一致,对该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何微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证人所述的证言不是事实,不能采信,对该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场所内摔伤的事实,与庭审过程一致,对该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其中通道内的照片,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警示牌是事后张贴上去的,视频资料中显示没有警示牌,本院认为,被告方提交的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警示牌系事故发生前张贴,故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李昆明、唐莉梅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原告对证人陈述的地面上无积水及设置了警示牌的事实有异议,另外对证人陈述的原告在养生会所内穿拖鞋的事实有异议,原告穿的不是拖鞋而是有后根的皮凉鞋,本院认为,此俩证人系被告的员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双方均没有异议的原告在被告场所内摔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他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从该视频资料可以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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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诉请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89588.72元。2、后续治疗费1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4、营养费1800元。5、护理费6935.3元。原告经鉴定需护理60日,参照湖南省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其护理费。6、误工费14436.5元。原告自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计算误工6个月,取内固定另计算误工30日,原告主张误工费209天,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并未提供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被告人寿财险汨罗公司主张参照农林牧渔业予以计算误工费,本院予以准许,25212÷365×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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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诉胥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此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事故发生后汨罗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采信。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电波驾驶车辆与行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马电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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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理赔。本案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赔偿伤者各项损失246937元。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其可获得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下:1、医药费,原告主张10000元,未超过伤者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本院认可。2、护理费。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平均收入标准35623元/年和住院330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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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某、邓某某与许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1、两原告损失范围及数额的确定问题;2、两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一、两原告损失范围及数额的确定问题。原告刘金某主张的损失包括医疗费834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18天×60元/天)、后续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4400元(4800元/月×3个月)、护理费7200元(60天×120元/天)、交通费1267元、司法鉴定费1600元、摩托车维修费1000元,共计39790.24元。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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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汪某某、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对方均表示无异议,该二项证据不涉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3医疗费发票,有正规医疗费发票,被告岳阳财险公司的异议理由,是保险公司行业规定,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悖,异议理由不予以采信。证据4有医院的正规住院记录,予以采信。证据5被告岳阳财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口头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因原告何某向本院提交经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岳金盾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4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何某事故受伤评定二个十级伤残,休息时间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其中玖拾天需陪护壹人,营养期捌拾天,后续医疗费用预计8000元(住院贰拾天需陪护壹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文书的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具有资质,被本院承办人员当庭口头裁定驳回重新鉴定申请。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岳金盾司鉴所[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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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证据一,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虽居住在农村,但系监利县轮渡公司退休职工,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证据二,驾驶证、行驶证足以证明被告黄某某的驾驶资格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未提交运营许可证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对证据三,被告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该认定书,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四,原告虽未提交住院期间的三测单,但医疗费票据及出院诊断书上都明确载明了住院日期,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其中三张门诊票据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之后,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本次事故受伤有关,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可。对证据五,岳某市二人民医院的出院病人疾病诊断书中明确载明了原告的伤情及继续康复理疗、加强营养等医嘱,并加盖了医院公章,无需入院记录、检查报告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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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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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谢少林、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对沈某某的损失认定是否正确;2、一审确定的案由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一审对沈某某的损失认定是否正确因当事人仅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对其他无异议部分的损失按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予以确认。对有异议部分的损失分别作如下认定:关于误工费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二款  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沈某某因本案事故受伤,住院治疗60天,虽然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但未说明需要休息的具体时间,故一审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的前一日并无不当,上诉人沈某某主张误工时间应按鉴定意见计算4个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的认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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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毛某某、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曾某某的经济损失。2、原告曾某某的经济损失各责任主体如何分担。关于原告曾某某的经济损失。根据《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原告曾某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9029.87元(含后期治疗费3000元)。2、住院伙食费1050元(50元/天×21天)。3、营养费,原告营养费的主张虽无医嘱,但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对其身体造成较大伤害,故原告营养费主张合理,但要求数额过高,应按每日15元计算21日即15元/天×21天=3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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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毛某某、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蔡某某的经济损失。2、各责任主体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蔡某某的经济损失的认定。根据《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蔡某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0632.68元(含后期治疗费3000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3、营养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对其身体造成较大伤害,故其营养费主张合理,但要求数额过高,应按每日15元计算22日即15元/天×22天=33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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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龙某、武汉宏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本案责任划分与承担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龙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龙某驾驶鄂a×××××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联合财保购买了交强险、最高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被告龙某与被告宏辉物流为挂靠关系。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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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祥与石某、岳阳利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村委会是与原告联系最密切的基层组织,其出具的证明并结合证人出庭证言,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予以采信。二、原告证据九,被告有异议,认为相关费用应该提供正规发票,复印、快递费不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对非正规发票不予采信,复印、快递费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不予采信。三、原告证据十,被告有异议,认为系原告单方鉴定。本院认为,该鉴定虽系单方鉴定,但并无不当之处,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对该鉴定予以采信。四、原告证据十一,被告有异议,认为与村委会的证明内容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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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先烈与张某某、喻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占道行驶,是构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行为;原告熊先烈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注意安全行驶,是构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行为。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责任划分的结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熊先烈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湘FG0315号海马牌小车系被告喻某某所有,鉴于被告喻某某为湘FG0315号海马牌小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熊先烈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因被告张某某借用被告喻某某所有的车辆,给原告熊先烈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原告熊先烈医疗费项下损失为13884元(其中医疗费3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限额1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原告熊先烈死亡伤残限额项下经济损失为45120.59元(其中误工费12924.98元、护理费6462.49元、残疾赔偿金2278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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