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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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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取得了对方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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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该案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致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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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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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石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石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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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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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因偶发矛盾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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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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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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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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