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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许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对黄某某误工时间的认定是否恰当。虽然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误工时间300天,但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黄某某受伤致残。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误工费亦是对受害人受伤后不能劳动导致收入的减少的财产补偿。二者均是对受害人劳动收入的补偿。受害人黄某某因伤定残后,在计算损失时认定了伤残赔偿金,再计算定残之后的误工费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二款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黄某某受伤时间为2016年2月20日,定残时间为2016年6月25日,故误工时间为126天,故黄某某的误工费为9771元(28305元/年÷365天×126天)。上诉人财保广州分公司主张误工时间应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即126天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某的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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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佑与史博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史博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粤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损失,由被告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双方约定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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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天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询问当事人后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晰,被告吴某对此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七,被告吴某对其中的用药明细无异议,对检查费票据有异议;本院认为,用药明细及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能够与住院病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就诊科室为门诊皮肤科的核磁振票据,未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予以佐证,其关联性不能确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确定原告杨某的医疗费为2306.30元。证据八,被告吴某有异议,认为原告杨某系岳口人,在岳口住院治疗不可能产生交通费;本院认为,该证据未注明目的地、用途等,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考虑到其因诉讼需要必然会支出交通费,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500元。证据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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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某与何某、刘某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何某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何某取得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驾驶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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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褚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责任承担。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肇事粤a×××××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有关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依法应由被告褚某直接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被告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应直接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依法予以赔偿。如赔偿尚有不足,由被告褚某对原告赔偿。关于赔偿数额认定。原告医疗费229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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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顺德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既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亦可按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李某在一审提供了其就职所在公司的工作证明、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并提供了其所在辖区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河南岸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工作证明。在二审期间,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向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河南岸派出所进行了核实,李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因此原审认定李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城区工作居住的事实,本院继续予以认定。李某已提供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即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原审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顺德财险公司提出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5年度《广东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公布的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192.90元/年进行计算,而原审计算时采用的数据系2014年度的赔偿标准,请求二审调整。对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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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曾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因原告在本案中无过错,其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全额赔偿。本院对原告各项损失的确定。原告户籍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并长期在广州市海珠区新铭制衣厂务工,其相关损失可以参照城镇户口计算。本院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原告诉请,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原告各项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37125.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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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孔某某与尤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财保广州分公司辩称另案原告程以权未配戴安全头盔,应承担部分责任,本院认为未配戴安全头盔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被告财保广州分公司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故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依照相关标准,本院确认原告欧某某、原告孔玉的经济损失为98895.26元,分别为:医疗费14630.26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天×50元=1550元、营养费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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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袁某某无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依法可作为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陈某某按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在邬氏骨科购买药品花费的545元医疗费,没有医院医嘱,缺乏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关于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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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匡紫萱等与张亚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部分票据为定额发票且连号而要求法院酌定。本院考虑到原告因同济就医往返而支出救护车及鉴定事宜需实际支出的交通费,酌情予以部分支持。3、原告提交的三轮车毁损票据,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票据出具之日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本院认为,该票据不能证明其车辆损失的价值,考虑其车辆受损属实,对受损额酌定予以部分支持;4、原告提交的原告徐某某之子徐勇身份证及住院病历证据,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抚养人劳动能力丧失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5、原告提交的匡紫琪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协和医院病情决定书原件各一份,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营养期及后期医疗费有异议,认为原告匡紫琪未住院,不应支付营养费,后期医疗费数额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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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宛某某、黑龙江省志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宛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18时50分许,陈某某、申正玉、张明花乘坐宛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耿家立交桥上桥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出具的哈公交认字(2013)第2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陈某某、申正玉、张明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因伤于哈医大一院陆续4次进行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22天,累计住院32天,核实其支付医疗费共计60,899.09元。张明花、申正玉亦受有损伤。另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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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牛某某、牛乾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牛乾坤驾驶鲁N×××××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范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范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牛乾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鲁N×××××小型轿车在太平洋德州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范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牛某某、牛乾坤共同赔偿。原告范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司法医学鉴定结论,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构成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而要求按照36%的赔偿指数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因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存在异议,应以34%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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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海关与陈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被告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陈某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按照20元/天计算。原告在京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20元(20元/天×46天)。原告主张按照50元/天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误工费。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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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肖某某等与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五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许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许为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几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核定五原告的损失分别如下。李某某的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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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黄民、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黄民、黄某某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黄民与黄某某予以连带赔偿。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非医保用药”的涵义,考虑到各保险公司通常与投保人按比例核减“非医保范围用药”,本院根据双方的协商合意,酌定按10%的比例核减。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12,426元、护理费9,366.44元、交通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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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丁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丁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某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徐某某系农业户口,其伤残赔偿金应参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了伤残,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自身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客观存在,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4000元;鉴于原告到医院就医确需发生一定交通费用,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原告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同时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亦建议给予营养费800元,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有湖北省安陆市价格认定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鉴定清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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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史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对关某某主张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某某与史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关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史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某某作为司机因卸货受到损害,忽视自身安全,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依法减轻史某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史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对关某某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关某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关某某的医疗费应为126603.8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关某某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对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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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春与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周庆春所骑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刘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方,对交通事故的控制能力理应优于非机动车一方,且被告刘某某亦不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是由原告周庆春故意行为导致,但因本次交通事故确系原告周庆春转弯时驶入逆向车道后发生,原告周庆春的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大于被告刘某某,故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周庆春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刘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事发在保险期内。事发当日,原告被送往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骨科急诊治疗,经诊断为:1、右胫腓骨骨折;2、右髌骨骨折。后原告周庆春于当天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医院急诊治疗,于急诊室接受X线片检查、CT检查、临时制动后,因该院暂不具备相关收入院手术治疗条件,告知原告等床入院。2016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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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华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香河县富力新城小区从事大模板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华远劳务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分包方,应当认定原告是为被告华远劳务公司工作,被告华远劳务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被告华远劳务公司是雇主。被告华远劳务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我公司将从被告天力建筑公司承包的1、2、3期工程分包给了温某,温某又分包给张希杰,原告是张希杰直接雇佣的人,应当由张希杰承担责任,我公司只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远劳务公司为此提交了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温某领款条、张希杰领款凭证和温某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提出异议。经审查,被告华远劳务公司提交的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的签订人甲方为杨兴君,乙方为温某,该份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并未加盖有被告华远劳务公司公章,且被告天力建筑公司与被告华远劳务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13条明确约定严禁被告华远劳务公司将工程另行转包或分包,故原告为此提交的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不能达到其将该工程分包给温某的举证目的,本院对该份合同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华远劳务公司提交的温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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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姚某、被告天安保险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一、本案是否漏列案外人潘禾春为本案当事人(即潘禾春对本案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二、如何核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案外人潘禾春是否对本案在交强险范围内担责,因被告张某某是在先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再与案外人潘禾春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针对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所发生交通事故与案外人潘禾春无关联,案外人潘禾春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案外人潘禾春不应为本案当事人。关于原告损失的核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计算有误、误工费主张赔偿天数超出司法解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主张赔偿标准错误、精神抚慰金主张金额过高,本院依法应予调整;原告的其它赔偿项目主张赔偿金额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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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将工程承包给刘三平,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证据3被告王某某认为没有将摔伤的原因说清楚,没有写原告自己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没有注意施工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被告王某某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证据15医疗费,被告认为暨华医院出院医嘱休息半个月,但原告出院回家后5天左右做农活挖沟导致再次治疗,过错在原告。本院认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医院住院有正规票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伤情是因为其干农活导致的,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对证据16车票,被告有异议,认为车票与治疗伤情无关。本院认为,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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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被告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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