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认罪、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认罪、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认罪、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后已赔偿对方的损失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邬某乙一方的经济损失,与邬某乙一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参与斗殴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李某甲一方达成刑事和解,接受李某甲一方的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