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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某与张某某、永清县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及被告永清县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原告王玉某借款,因当时张某某是永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不清,但被告永发公司应该对其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370万元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但部分约定过高,支持按月息2%计算,具体数额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原告直接转账给张某某个人60万元的款项,因原告不能提供该款项确实为公司所用的相关证据,不能排除张某某个人使用了借款,对该借款原告应另案向张某某个人进行主张。对被告永发公司偿还原告的10万元,因原告的意见无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应从永发公司借款本金总额中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清县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某借款本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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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承认曾经有王某某向谈某某借款的事实,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共计借款25万元,经催要被告偿还了20万元,截止到2015年6月8日尚欠5万元的事实,有欠条在案佐证,且被告王某某承认欠条是其本人亲笔书写,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出的只向原告借款十八万,已还款二十万,欠款均已还清的答辩意见,被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十八万偿还二十万的做法不符合常理,对被告提出的五万元欠条是还了款没有撤欠条的答辩意见,被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谈某某借款5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账号: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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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被告王某某转让投资份额给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光强合作经营涉案14号院、16号院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且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对14号院、16号院拆迁后经过结算,王某某为张某某出具借条、欠条及之后王某某、刘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欠条及补充说明等事实,张某某提供了借条、欠条及补充说明、证人徐某证言等证据佐证,王某某、刘某某虽提出异议,主张不欠张某某钱、打欠条是被迫的、张某某强行拉走货物、开走叉车等事实,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张某某与王某某投资合作经营14号院、16号院,在分配拆迁款结算时,王某某、刘某某就应付张某某的款项为张某某出具借条、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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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张某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利率标准也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故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应按约定还款付息,被告陶某某也应按约定的担保范围对借款所产生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支付借款的日期晚于双方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故应从实际出借之日起计付利息,而不应按双方约定的起息日计算利息。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支付的款项应按约定顺序扣付利息后再抵扣本金。经核算,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第一笔款项150000元在付清至2015年11月30日欠付利息70020后,余款归还本金79980元(150000元-利息70020元),故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张某某余欠本金数额为220020元。被告张某某在其后支付的款项8000元(2016年8月28日、9月28日各付4000元),不足以支付余欠本金欠付的利息,根据余欠本金计算,被告张某某其后支付的款项8000元已付清2016年1月30日的借款利息,其后的利息,被告应按约定继续支付。因为,原被告在合同约定了被告逾期还款,应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与双方约定的利率之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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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约定被告张某某将股金证作为借款抵押,实际为以股份作权利质押,股份质押,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为被告张某某出质的股份未登记于股东名册,故借款合同中关于以股份质押的条款无效,其他部分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余欠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翟某某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8日至借款付清之止的余欠利息(按现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年利率4.75%的4倍即年利率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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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与李雪经固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陈某某偿还欠原告张某某的欠款并有民事调解书为证,合理合法,对原告张某某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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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都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底线。被告杨某某在资金周转困难时,由原告用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供其使用,被告杨某某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此笔债务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张某某虽主张不知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杨某某个人所用,应属于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二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且此笔贷款已影响原告的信贷问题,故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提前偿还贷款。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此笔贷款系银行贷款,已包括银行利息,对其不存在其他损失,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的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主张用建造在固安县××北义厚村的房产冲抵此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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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云与朱某、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借给被告朱某借款1700000元,且约定了付款期限、借款利息,原告朱某云、被告朱某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朱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原告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主张的借款利息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为5000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为18个月,1200000元自2015年9月24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4日为14个月,按年利率22%计算,500000×22%÷12×18+1200000×22%÷12×14=473000元。关于还款责任,本案中,原告朱某云与朱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朱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对此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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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了被告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0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付某某借款300000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6700,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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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固安县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六张借条、证人证言与本院自被告固安县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调取的账目明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固安县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70000元,被告2010年12月19日向辛某、于某某二人借款200000元,2016年12月8日辛某已将被告向于某某、辛某借款200000元中属于辛某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于某某,并通知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于某某取得债权。原告诉请的2012年12月9日借给被告20000元,2013年2月19日借给被告20000元两笔借款,提交的借条无法证实这两笔借款系被告所借,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固安县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用原公司会计周某之名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100000元,原告于某某已偿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100000元,有周某、刘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诉请为被告偿还牛驼信用社贷款利息2500元,但其提交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显示代为偿还贷款利息为1020.61元,故本院确认该笔利息金额为1020.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追偿1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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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胡某某、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某、祝永刚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银行转账明细查询单为凭,据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祝永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历某某虽辩解对胡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但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时提供了历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笔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请被告胡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被告历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共同借款人祝永刚应承担与被告胡某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祝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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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霸州市德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其妻子辛会英向二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打款,二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据借条,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按借条上承诺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二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双方虽有明确约定,但该约定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支持1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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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争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经济拮据之时向原告借款,原告积极施以援手,借款到期后被告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1100元,因被告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且原告要求的数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韩亚争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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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吴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某向原告齐某某借款100000元未予归还,有被告吴某某打借条及原告陈述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原告齐某某要求被告吴某某支付借款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为担保人,由于被告吴某某只是在借条上书写担保人吴某某,原告与被告未约定保证人吴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方式,对其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与被告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保证期间应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6个月。在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吴某某通话属实,被告吴某某辩称打电话不是催要借款,理由不能成立;证人赵某、刘某证实保证期间内向吴某某索要过借款;因此,被告吴某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某某以其所有车辆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无效。被告吴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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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某某在资金困难时向原告张某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到期不还,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其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现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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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潘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占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潘占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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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数额无异议,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经济拮据之时向原告借款,原告积极施以援手,借款到期后被告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000元,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2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5元,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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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王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何某某之女何子怡共同从事微商,系业务合作朋友。双方对事务的处理都应相互坦诚。因其三人在从事业务合作的基础上通过何子怡共向原告何某某借款100000元,现三人的业务合作已经终止,后经核算共欠原告借款85000元,由被告王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此借款后又偿还了25000元,尚欠原告何某某的60000元;因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重庆时时彩时所欠的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某主张此笔钱是与何子怡的共同投资款,当庭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经本庭准许后庭下亦未补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王某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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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固安县东某某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固安县东某某乡肠衣厂系东某某乡政府开办的集体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乡政府将该企业关闭,该企业的债权债务应由乡政府承继。原告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金融机构将原告的抵押存单划转还贷后,划转的金额,应属于企业对原告所负债务,被告有义务进行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931.9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没有及时清偿债务,故对所负债务应支付相应利息。原、被告双方对借贷利率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起息日以抵押存单被划转之日为准,截止日以2015年8月25日开庭之日为准。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超出6%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的辩解意见,因该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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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为原告出据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加以质证,应视为对辩驳权利的放弃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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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谷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充分证明原、被告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收到原告给付的借款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条,证明了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且逾期未予以归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收条和借款协议是在原告逼迫下书写的,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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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二被告向其借款、尚欠部分借款及利息、罚息的事实,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原告提供了证据,应予认定。二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及罚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耿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75397.53元、利息4458.07元及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75397.53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期间自2014年10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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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美某与毕某某、刘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毕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被告刘某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起诉被告,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有被告借款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证明了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且逾期未予以归还的事实。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3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柴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600元。二、被告刘某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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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李某某的陈述、被告潘国军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陈述在第二次借款时就扣除了2000元利息,原告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也证实向被告出借38000元,故第二次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8000元,两次借款本金共计58000元。2015年6月24日被告潘国军写明结欠原告利息16000元,证实借款时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此数额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如约清偿,现被告未能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潘国军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国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16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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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祝文才、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祝文才书写借条证明其与原告牛某某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明确,被告祝文才应承担偿还借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祝文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是2014年1月28日,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因此被告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毕某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文才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牛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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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呈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李建军和被告姚君华的陈述、被告姚君华出具的欠条及收条足以认定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姚君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及被告姚君华拖欠原告李建军275000元借款的事实。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姚君华应如约清偿,现被告姚君华未能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姚君华偿还借款2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姚君华与郭静虽系夫妻关系,但被告姚君华否认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郭静偿还借款2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君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军27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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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龙与祝文才、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文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文才、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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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诉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原告和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内,被告当场向原告及第三人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被告履行了偿还借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明了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否认,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交鉴定申请,对该录音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要求被告王某甲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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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牛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牛富安向武鸣峰(已故)借款3954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赵某某作为武鸣峰之妻,系其合法的继承人,在武鸣峰去世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牛富安给付借款395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利息过高,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息的规定,且双方并未约定计息起算时间,故利息的给付应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日即2003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富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39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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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9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9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按照440000元本金,月息1.5%计算(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止),由于双方约定利率是月息1.5%,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按照本金440000元,月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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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诉雷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雷某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雷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保证人杨某某为其提供担保,杨某某的担保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某某虽辩解该款系原告向被告雷某某交纳的保证金,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杨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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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加以质证,应视为对辩驳权利的放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28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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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洪某与刘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被告刘某、闫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加以质证,应视为对辩驳权利的放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偿还原告万洪某借款80000元,被告闫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判决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计172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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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据充分证明原、被告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起诉被告,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有被告借款的借据,证明了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且逾期未予以归还的事实。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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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经人联系向原告借款,原告自愿出借,被告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应履行清偿的义务。被告辩称是替陈海龙借的钱,借款也不是跟原告借的,是跟张迎春、张凤军借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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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进与王某某、祝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给付方式、借款偿还时间及违约责任。该借款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充分证明原、被告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借据和银行转账凭条证明了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且逾期未予以归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同意给付借款110000元及20000元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祝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长进借款本金11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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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诉张文华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亲笔书写欠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日期,该欠据客观真实,证明了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双方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事实是原告拿出婚内财产、陪嫁钱和份子钱共计六万元购买的长安欧诺汽车,双方协商已将所购长安欧诺汽车抵顶,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解原告书写了双方无任何纠纷的字据,因原被告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双方的借贷关系,被告书写的无任何关系的字据不能明确表明被告已偿还或抵顶借款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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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二被告也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亦应按约定履行,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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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民诉被告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原告蒙骗被告说其垫付了部分工程款及原告对外签订合同不入账收取回扣的现象”说法,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8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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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会与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加以质证,应视为对辩驳权利的放弃。被告刘某某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及被告刘某某就该借款为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清楚。原告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徐某会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计127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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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有借条以及合理的解释为证,合理合法,且被告认可借款事实,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偿还原告李海成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利息768887元。(计算至判决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91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城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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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则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此约定不违反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XX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1682元,共计1668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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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为清偿王XX在刘其营信用社的个人贷款,被告与王XX共同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借款用途明确,属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与王XX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该借款均负有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债务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共同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其关于并非借款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偿还义务的辩驳意见,系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正确理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对借款10000元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被告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共同债务人王XX主张其应当承担的偿付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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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成与韩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金永成与被告韩某某、韩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且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韩某某、韩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借款的,以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具备借款合同生效条件,故虽然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4日起,但是原告交付借款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和2018年1月30日,因此借款利息应当自原告实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借款利率月息千分之二十,咨询服务费月息千分之五,二者相加已经超出法律关于民间借贷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韩俊杰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时,在其姓名前面添加“证明人”三个字。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韩俊杰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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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成与韩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金永成与被告韩某某、韩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且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韩某某、韩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5000元,依据借款本金500000元计算,月利率为5%,超出法律关于民间借贷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韩俊杰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时,在其姓名前面添加“证明人”三个字。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韩俊杰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涉案借款合同系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首部列写丙方为担保人,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条款。韩俊杰系霸州市拓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借款合同第一页加盖公司印章,可以证实韩俊杰对于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是知晓的,韩俊杰在借款合同第二页丙方后签名,虽然添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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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但在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追索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未能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除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但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2016年6月6日始起作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起算之日,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自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16年12月4日开始计算;原告主张以本案开庭之日2018年11月26日作为逾期还款利息的结束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诉请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调整的一至三年贷款年利率为4.75%,该利率标准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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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被告自愿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并与原告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个人借款申请表》等认可借款金额、利息等,此后,被告获得贷款并确认收到手机。依据原告与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约定,原告代被告履行了归还全部本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取得向被告刘某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其代为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本金仅限于购买商品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对于其他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刘某应偿还原告为其偿还的借款本金348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起,以3488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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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之间虽未形成书面借款合同,但口头借贷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条、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并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按承诺期限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2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承诺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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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华、张百胜等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白建华、张百胜借款50000元,由被告为二原告出具欠据,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二原告所提出的判令被告返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在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白建华借款本金25000元、返还原告张百胜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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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津津与朱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周津津借款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3月22日借款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主张的利息自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即2018年3月28日)。2017年12月30日借款双方即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应以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自2017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津津借款本金432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津津借款本金5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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