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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与武某某、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某某与工行怀某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工行怀某支行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相应贷款后,武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武某某自2015年1月19日起累计还款25期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武某某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分期付款手续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因拖欠偿还应还款项而产生的滞纳金等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截至现在,武某某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滞纳金共计12671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滞纳金共计12671元。二、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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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与孙广东、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与孙广东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孙广东在透支96000元后应依约及时归还本金及手续费,但其偿还了20期款项后未履行后期义务,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孙广东累计3次以上没有按时归还牡丹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工商银行就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为此工商银行要求孙广东偿还下欠的透支本金、手续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笔透支款项系消费性支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某在合同上签字,故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孙广东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工商银行下欠的透支本金、手续费、滞纳金共计49807.78元(截止2018年4月30日),以及后期逾期产生的滞纳金至本金、手续费、滞纳金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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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姜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姜某与农行怀安支行签订贷记卡申请表并已实际使用该贷记卡,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姜某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农行怀安支行主张由姜某偿还透支本金21803.2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透支本金21803.29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8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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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明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段建明于2017年2月26日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范某某帐户汇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虽然对于汇款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说是被告向其借款,被告说是张磊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欠其本人的钱,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的短信记录,并不能体现出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此款是张磊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欠其本人的钱,被告虽称在电话中已告诉过原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被告虽提交了短信记录以证明是张磊向原告借款,但张磊并未出庭作证,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此款与其本人无关。对于被告提出的张磊向其借款,被告可直接向张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7天的借款期限,从原、被告的短信记录来看,只能证明原告向朋友借款期限为7天,并不能证明原告借给被告的期限为7天,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从其提起诉讼之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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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红某楼支行与田某、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真实、合法,应为有效。被告田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农行红某楼支行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计12173.48元予以支持。(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韩某某、速贷通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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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牛大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因欠款不能归还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负担,双方形成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欠款、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并给付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200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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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宝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王宝某因经营门市向杨某某借款以及使用杨某某信用卡透支,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经杨某某催要,王宝某应返还杨某某借款本金。对于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24万元借款,杨某某要求王宝某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宝某使用杨某某的信用卡透支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杨某某要求王宝某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杨某某作为保证人,给付任明月借款本息后,有权向王宝某追偿。对于杨某某要求王宝某给付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要求王宝某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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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天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赵某,刘某认可该公司是其与赵某的共同公司,所以无论是从该公司的相关材料显示,还是刘某的自认,该公司均与赵某有密切关系。刘某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虽然《借据》及《借款合同》中只有刘某的签字,但刘某的借款目的是为经营公司需要,而且谢某的借款直接打入到赵某的银行卡内,之后由赵某支付其四个月的利息,故本院认定刘某与赵某共同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该二人应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谢某借款及利息。综上本院对谢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月息20‰的标准支付从2013年12月至借款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谢某与赵某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刘某认可其向谢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与赵某无关,所以谢某与赵某达成的协议亦没有损害刘某的利益,故对谢某与赵某当庭达成的以赵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92号院2号楼(兴龙花园)的房屋为限(房产证号分别为00××58与00××39)偿还谢某借款的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因考虑到赵某上述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或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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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天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赵某,刘某认可该公司是其与赵某的共同公司,所以无论是从该公司的相关材料显示,还是刘某的自认,该公司均与赵某有密切关系。刘某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虽然《借据》及《借款合同》中只有刘某的签字,但刘某的借款目的是为经营公司需要,而且谢某的借款直接打入到赵某的银行卡内,之后由赵某支付其四个月的利息,故本院认定刘某与赵某共同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该二人应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谢某借款及利息。综上本院对谢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月息20‰的标准支付从2013年12月至借款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谢某与赵某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刘某认可其向谢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与赵某无关,所以谢某与赵某达成的协议亦没有损害刘某的利益,故对谢某与赵某当庭达成的以赵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92号院2号楼(兴龙花园)的房屋为限(房产证号分别为00××58与00××39)偿还谢某借款的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因考虑到赵某上述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或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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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天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赵某,刘某认可该公司是其与赵某的共同公司,所以无论是从该公司的相关材料显示,还是刘某的自认,该公司均与赵某有密切关系。刘某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虽然《借据》及《借款合同》中只有刘某的签字,但刘某的借款目的是为经营公司需要,而且谢某的借款直接打入到赵某的银行卡内,之后由赵某支付其四个月的利息,故本院认定刘某与赵某共同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该二人应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谢某借款及利息。综上本院对谢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月息20‰的标准支付从2013年12月至借款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谢某与赵某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刘某认可其向谢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与赵某无关,所以谢某与赵某达成的协议亦没有损害刘某的利益,故对谢某与赵某当庭达成的以赵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92号院2号楼(兴龙花园)的房屋为限(房产证号分别为00××58与00××39)偿还谢某借款的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因考虑到赵某上述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或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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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天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赵某,刘某认可该公司是其与赵某的共同公司,所以无论是从该公司的相关材料显示,还是刘某的自认,该公司均与赵某有密切关系。刘某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虽然《借据》及《借款合同》中只有刘某的签字,但刘某的借款目的是为经营公司需要,而且谢某的借款直接打入到赵某的银行卡内,之后由赵某支付其四个月的利息,故本院认定刘某与赵某共同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该二人应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谢某借款及利息。综上本院对谢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月息20‰的标准支付从2013年12月至借款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谢某与赵某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刘某认可其向谢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与赵某无关,所以谢某与赵某达成的协议亦没有损害刘某的利益,故对谢某与赵某当庭达成的以赵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92号院2号楼(兴龙花园)的房屋为限(房产证号分别为00××58与00××39)偿还谢某借款的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因考虑到赵某上述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或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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