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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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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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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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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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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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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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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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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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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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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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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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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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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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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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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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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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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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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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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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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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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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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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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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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君)(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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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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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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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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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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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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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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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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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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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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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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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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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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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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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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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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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体内的乙醇含量较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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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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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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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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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体内的乙醇含量较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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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体内的乙醇含量较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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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体内的乙醇含量较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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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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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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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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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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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体内的乙醇含量较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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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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