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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