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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事发后被告人对伤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死者方进行了部分赔偿。在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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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布惹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木布惹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木布惹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阿木布惹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阿木布惹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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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XX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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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审前调查意见,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等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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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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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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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王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及系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想具有投案自首和认罪态度好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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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国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阳国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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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龚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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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盛某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乐犯罪后主动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盛某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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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疏忽观察路面情况,且临事处置措施不力,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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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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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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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自愿认罪等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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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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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事故致二人重伤,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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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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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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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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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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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立冬与索建军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索立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索立冬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索立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本院根据上诉人索立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晓宏审判员 张静然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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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6万元,并取得其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进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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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直至民警到达,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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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毕淑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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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毕淑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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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毕淑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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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驾驶超载机动车,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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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通知他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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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之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徐某2的近亲属及被害人王某、赵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王某、赵某及被害人徐某2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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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赫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赫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赫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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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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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1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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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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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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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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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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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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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郝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其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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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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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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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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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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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刘某1经济损失,取得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请求的其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过高,结合现有证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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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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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被害人家属陪同下到一座营交警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该次犯罪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郭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根据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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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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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超速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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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志宏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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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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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给予受害人家属经济补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邵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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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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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某酌情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发后系证人刘某己拨打110电话报警,故对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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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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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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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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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不注意行车安全,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甲系初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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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一人受轻微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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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民事王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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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由于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亮、谷某某、陈某辉、雷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肇事车辆已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机动车商业险,依法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亮、谷某某、陈某辉、雷某某与被告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晨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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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迟某某积极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取得原告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保护。综合考虑被告人迟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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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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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李晓红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其提交关于被告人韩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相关书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韩某案发后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应按自动投案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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