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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1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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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建议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故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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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程某甲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的谅解,故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同意接收被告人为矫正对象,且公诉机关、社区矫正办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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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李红艳 审判员  李高茂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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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审 判 长  张运启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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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并叫同车的同事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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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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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在案发时能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刑事拘留14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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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范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范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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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周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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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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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在得知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和谐物流公司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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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   玉   敏 助理审判员 王进人民陪审员王丹 书记员: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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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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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朱某乙撞倒后逃逸,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王飞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且取得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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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就此提出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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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行驶,与前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电话报警,明知他人已报警,并在现场守候至民警赶到,且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就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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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期间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可依法适用缓刑。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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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危害后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征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危害后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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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措施不当,驶入逆行,与横过道路的苍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苍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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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夜间雨天逆向行驶,遇情况措施不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支持。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范某某当庭拒不认罪,对被害人没有赔偿,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量刑时依法考虑。被告人范某某提出:被害人靳某某醉酒驾车,速度很快,且二人没有系安全带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所提的应负同等责任,判决我无罪的辩护意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鉴于被害人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系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被告人范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伤者进行抢救,但就民事部分没有赔偿。根据本案的综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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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不满18周岁;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改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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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韩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社区矫正调查,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韩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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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并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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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制动、灯光系统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观察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同时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起诉意见,经查证属实,应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可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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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路面的行为观察瞭望不够,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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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X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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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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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本案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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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倒车时将被害人吕某甲挤撞致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吕某甲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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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持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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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路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报警施救,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就赔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款已经全部赔偿到位,要求对被告肖路某人从轻处罚辩称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路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罗某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肖路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路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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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积极施救被害人,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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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应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乙亲属及其他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综上,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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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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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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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够与被害方自愿刑事和解,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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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减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靳文强审判员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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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闫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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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查看发现其已撞倒行人,仍驾车逃离现场,应予严惩。鉴于案发后,肇事车辆的车主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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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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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能够积极委托家人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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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刘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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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情节恶劣,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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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悔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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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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