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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盗窃案)_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盗窃案)_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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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关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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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程某某盗窃案)(程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程某某盗窃案)(程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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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齐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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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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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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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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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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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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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仁某某盗窃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仁某某盗窃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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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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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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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程某某盗窃案)(梁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程某某盗窃案)(梁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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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盗窃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盗窃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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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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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郑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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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黎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黎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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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1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和自首,曾某某与李某某系多年好友,曾某某已归还窃取的财物,取得李某某的书面谅解,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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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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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虽有犯罪前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偶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将被盗电缆退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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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主动退赔赃款,让被害人免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表示不在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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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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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及时退还被害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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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梅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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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将被盗电缆退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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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经鉴定患有******,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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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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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为初犯、偶犯;具有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谭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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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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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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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盗窃)(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将其所盗物品归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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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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