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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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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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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结平)(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结平)(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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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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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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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彭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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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占全钢)(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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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苏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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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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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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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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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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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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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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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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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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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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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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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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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聂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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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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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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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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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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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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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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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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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洪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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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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