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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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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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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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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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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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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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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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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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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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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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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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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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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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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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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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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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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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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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