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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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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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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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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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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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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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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罪)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罪)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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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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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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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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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姚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故意伤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姚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故意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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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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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姚某某、胡某某、吴某乙等人故意伤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姚某某、胡某某、吴某乙等人故意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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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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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甲故意伤害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祖某甲故意伤害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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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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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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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锁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锁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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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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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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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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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但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罗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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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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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请求不予以追究马某甲等人的法律责任,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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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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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参与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姚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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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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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对何某某表示谅解,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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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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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唐某甲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系近亲属关系,现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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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行为。案发后,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其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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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鉴于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甲真诚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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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履行赔偿,喻某甲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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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但案发后,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张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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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事后吴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聂某某、杨某乙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聂某某、杨某乙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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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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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聂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和解,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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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赔偿了18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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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履行赔偿,沈某甲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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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海浪)(公开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李某甲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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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履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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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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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肖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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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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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和解,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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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苏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请求不予以追究苏某某等人的法律责任,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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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坦白从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纳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雍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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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故意伤害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陶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系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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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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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事后杨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聂某某、杨某乙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聂某某、杨某乙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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