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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