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且已返还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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