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透支信用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护。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透支本金51569.38元,并以51569.3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3月3日起至本院指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按透支本金51569.38元的5%支付违约金257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冉某某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行与被告曹某某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多次用于自己透支消费,至2014年12月8日共欠本金9908.87元,利息1702.64元,事实清楚。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08.87元,利息1702.64元(算至2014年12月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行与被告曹某某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多次用于自己透支消费,至2014年12月8日共欠本金9908.87元,利息1702.64元,事实清楚。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08.87元,利息1702.64元(算至2014年12月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行与被告曹某某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多次用于自己透支消费,至2014年12月8日共欠本金9908.87元,利息1702.64元,事实清楚。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08.87元,利息1702.64元(算至2014年12月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行与被告曹某某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多次用于自己透支消费,至2014年12月8日共欠本金9908.87元,利息1702.64元,事实清楚。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08.87元,利息1702.64元(算至2014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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