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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提、刘某某等与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国兴向二原告借款18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2018年二原告起诉刘国兴赡养案(2018)冀0925民初621号案件庭审录音录像光盘证实,被告刘国兴称已将18000元偿还二原告,原告方对此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欠原告款应予偿还。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借款时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故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原告方主张被告应给付原告刘某某粮食直补款395.53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刘某某的土地在被告方,2003年刘某某1.5亩土地被征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95.53元的粮食直补款的依据是刘国强家有土地2.9亩,刘国兴家有5.7亩,九口人每人应分土地0.95亩,因刘国兴家地亩以此推断刘某某的土地在刘国兴家,粮食直补款由刘国兴领取了,刘国兴应退还原告,原告对此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仅凭推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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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成主张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王金成主张双方当时约定月利息1.5%,并将一年的利息写在借款中,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偿还的21600元款中含支付利息12600元,余9000元为偿还的借款本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成借款6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金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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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薛某分三次向原告代某某借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薛某出具的三张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薛某未偿还借款,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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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汇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汇润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万元,由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借款凭据证实,被告汇润公司抗辩借款凭证系石景良出具并盖章,法定代表人对此不知情,因石景良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且持有公章,原告作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石景良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石景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汇润公司承担。被告汇润公司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计息,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汇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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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代仕功、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9月24日,被告代仕功、张某某向原告唐某借款现金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2013年2月24日借款到期,被告代仕功、张某某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唐某主张利息按被告代仕功、张某某出具的借款凭据中约定的利息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支付30%违约金,被告即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但总计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被告代仕功、张某某应偿还原告唐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自2012年9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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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与马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金星借原告边某某15万元,由被告马金星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边某某为被告转款15万元的转账凭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予偿还造成纠纷应负清偿责任。被告马金星辩称借款系向案外人张军所借,被告与张军存在合伙纠纷,不应偿还原告边某某,因借条载明借款系向原告边某某所借,被告与案外人合伙纠纷不属本案处理范畴,故被告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月息二分五厘计息,超出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 综上所述,对原告边某某要求被告马金星偿还借款本金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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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韩滨、韩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滨经被告韩海峰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韩滨出具的收到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韩滨拖欠原告借款不予偿还应负借款清偿责任,被告韩海峰对被告韩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因双方对借期内利率未作约定,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超出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韩滨、韩海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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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向原告邢某某借款225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对利息未作约定,原告要求借期内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逾期利息应予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某某借款2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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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周某借款10万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10万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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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曾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某某因流动资金紧张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15年12月4日,经双方协商达成两份协议书,内容:“协议书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89万元人民币(已到账)。使用期限两个月,到期本息还清。利率:无。款的用途只准用于买管做流动资金。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人的款用情况。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代还,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超一日加款0.5%的违约金。签约地点:盐山生效时间:2015年12月4日出借人:张某某(签字)借款人:曾某某(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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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青、杨某某等与李某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二原告将其所有的盐山县计生局家属楼1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面积128平方米的楼房以23万元价款卖与被告,李某玉声明如郑海青欠李某玉的23万元欠款还清,转让协议和借据全部作废,由原告提供的房屋转让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本院向见证人李某所做调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原被告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两份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基于二原告之子郑春亮与被告李某玉之间存在的借款债务而产生,二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实作为其子郑春亮与被告民间借贷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故对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予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款23万元,远远低于盐山县同地段同面积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故二原告主张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玉主张已交付房款23万元,提供的“郑海青”签名摁手印的收条原告郑海青不认可,被告李某玉放弃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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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王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本金42万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王居彬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4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被告王居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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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与李某某、杜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主张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有借款合同及打款记录证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志强主张已将借款中的15万元通过原告霍某转借给第三人张学海,并且张学海已经给原告霍某打欠条,现在仅欠原告霍某3万元,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主张对该笔款项不清楚,原告霍某未举证证明该笔欠款用于家庭生活,故被告李某某要求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被告杜志强偿还原告霍某借款14.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霍某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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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7万元,已偿还2.2万元,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已偿还原告的2.2万元,应视为偿还原告的利息。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综上所述,对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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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赵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2011年自被告赵某处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赵某及其妻子刘爱欣分别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告孙某某抗辩房屋买卖合同上原被告签名非本人所签、房款支付无转账记录、存在低价转让房屋,房屋买卖行为不具有真实性,但未申请字迹鉴定,且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涉案房屋所在步行街二手房房价低于原卖价出售,原告以现金支付房款17万元并不违背交易习惯,综上应认定原被告房屋买卖行为真实有效。原告主张法院查封前原告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由原告提供的部分水电暖票据、邮寄单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赵某经本院生效判决书判决,向孙某某偿还借款本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其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案外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盐山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被告赵某名下的房屋原告已取得所有权,不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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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门鲁学、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门鲁学、刘淑芸、刘某某、邵金华、邵长松签订借款合同和展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合同和展期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刘广东依约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本金,而五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间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依法应承担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高于月利率2%自愿按月息2%主张利息,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河北沧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展期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亦为有效条款,被告河北沧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应对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该笔借款人实际是冠群驰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被告已还清,打到公司负责该笔借款的刘国群个人卡及原告卡内的款项已超出该笔借款本息;但原告称刘国群从未获得刘广东的授权,无权代替原告收取还款,被告等人所打款项与原告无关;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门鲁学、刘淑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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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范某、盐山县华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系垫富某公司垫付宝业务会员,范某进行消费由垫富某公司代为垫付,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消费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领用合约、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截图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均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如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范某不认可领用合约中“范某”名字系本人所签,手印不认可系本人所摁,要求对签字和手印进行司法鉴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不能证实领用合约中“范某”名字不是本人所签手印不是本人所摁,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推定领用合约中“范某”名字和手印均是本人所签本人所摁。且范某认可交易记录截图拿着领用合约的照片系范某本人的事实,故范某到期未能清偿垫付款应承担16999.77元欠款的清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原告垫富某公司要求被告华某公司对被告范某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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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曹某某、闫金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经被告闫金成担保,向原告XXX借现金4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被告未能清偿造成纠纷应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因原被告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闫金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因被告曹某某已支付原告利息1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给付利息不超出年利率36%的出借人不予返还,未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故被告应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付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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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艺与孟某某、王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到期未还,以本息合计55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因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因此借款本金应为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按月息2%计息,因2016年1月9日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计算应自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利息,原告主张被告王秀峰系借款人,因欠条非被告王秀峰本人所签,原告对此认可,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以支持。被告董新红作为借款人依法应对此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孟某某、被告董新红共同偿还原告许文艺借款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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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河北德某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逾期不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标准,对于利率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德某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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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成与宋淑芬、张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明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被告张明某在借款协议上出具借据及写明此款收到打到我卡号上内容,足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张明某收到了原告的借款。被告张明某称未收到原告借款,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张明某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标准,对于利率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宋淑芬与被告张明某为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宋淑芬与被告张明某对于以上借款应当共同偿还。被告称以上借款为张明某个人借款,不予由被告宋淑芬偿还,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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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以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3.4万元,原告将借款汇入被告魏某某个人账户,其辩称款项用于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被告魏某某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魏某某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限偿还借款,逾期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因被告魏某某并非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及被告魏某某均未提供借款由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等证据,对于原告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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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魏某某借款1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魏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期限及利息未作约定,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日即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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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魏某某借款12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魏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期限及利息未作约定,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日即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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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以及原告网银电子回单、沧州银行取款回单、屈某某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被告屈某某未按约定如数偿还原告借款,超出纠纷,应付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日付3%,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另还给原告父亲2.4万元现金,原告不予认可,被告证人尹建新不认识原告父亲、亦不清楚现金数额,尹建新证言不予采信。被告儿子屈华超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屈华超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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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于旭东、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于旭东向原告徐某某借款100万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此笔借款发生在被告于旭东与被告朱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某某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俊杰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过高,应予调整,按月利率2%计算。综上所述,原告徐某某主张被告于旭东、被告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俊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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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姚国轮、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姚国轮向原告马某某借款,有欠条一份、银行打款记录为证,事实清楚。借款发生在被告姚国轮、追加被告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姚国轮、追加被告周某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国轮、追加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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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张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5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刘某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本院应予支持。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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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于利率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如未按以上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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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韩某某借款42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虽辩称已经偿还3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韩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利息以4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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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中与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被告刘某某连带担保,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刘国中处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27日借款到期,被告王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担保期限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即担保期限至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诉讼时,已超出被告刘某某的担保期限,被告刘某某免除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月息2.2%,超出年息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王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24%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免除被告刘某某的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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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艳霞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段艳霞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应予偿还原告段艳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段艳霞与被告张某某约定的年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30%过高,应调整为24%。综上所述,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段艳霞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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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某某、江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经被告江振华连带担保,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到期未能偿还,应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被告江振华对朱某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不超出法律规定,应按约定利率计算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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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庞某某等与高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洋、王欢、沧州宇航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多次向原告崔某某、庞某某借款,累计借款150000元、利息共计57200元,由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利息结算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清偿借款,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三被告已给付的42000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应按先息后本顺序予以抵充,故三被告已给付的42000元应认定为利息,二原告放弃追要剩余利息,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对原告崔某某、庞某某要求被告高洋、王欢、沧州宇航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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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飞达管道公司经被告谢某某、谢某某担保向原告盐山县信用联社借款4600000元,由双方签订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和借款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的发放义务,被告飞达管道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谢某某、谢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按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月利率千分之7.25,逾期后月利率千分之10.875,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对原告盐山县信用联社要求被告飞达管道公司还本付息、被告谢某某、谢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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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飞达管道公司经被告谢某某、谢某某担保向原告盐山县信用联社借款5000000元,由双方签订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和借款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的发放义务,被告飞达管道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谢某某、谢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按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月利率千分之9.425,逾期后月利率千分之14.1375,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对原告盐山县信用联社要求被告飞达管道公司还本付息、被告谢某某、谢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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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国庆与曹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尹国庆借款100000元,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借款协议与收款收据为证,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商业类为4.35%)四倍计算,自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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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明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明某向原告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的事实,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业回单等证据相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明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永健自愿为被告张明某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即保证期间为2016年10月31日后的两年,现原告起诉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永健应对被告张明某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4.35‰逾期加罚原利率50%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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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刘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不还,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左某某借款35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共计4200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刘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栋 书记员:张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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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某、刘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刘某某与原告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对于以上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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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营与柳某某、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柳某某向原告郑国营借款111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淑琴与被告柳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刘九华自愿为以上借款提供担保,应对剩余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利息。超出还款期限的借款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原告郑国营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某某、被告张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国营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6月4日以本金111000元计算;2017年6月5日以本金102000元计算;自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17日以本金101000元计算;2017年6月18日以本金98000计算;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0日以本金910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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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淑君与刘中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刘中华现欠原告申淑君款,有被告刘中华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欠款经被告多次偿还后尚欠60000元,原告申淑君追要,被告刘中华未予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欠款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亦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自原告诉讼之日起,即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所述,被告刘中华应偿还原告申淑君欠款60000元及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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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祁兴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祁兴业向原告盐山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31400元,有借款合同原件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祁兴业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造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只约定了滞纳金,但其约定已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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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爱国、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张爱国向其借款66000元,并提交被告书写的借条及收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爱国逾期未还,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爱国、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爱国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张某某主张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主张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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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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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文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5万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刘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龙瑞 书记员: 付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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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有保证担保借款协议原件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无故拒不偿还借款,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按照年息18%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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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81600元,有借条、收条及还款协议为证,双方约定被告按月分期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如不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某有权要求欠款人一次性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吕某某在借款后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违约一个月不算严重违约,不应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1600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81600元及利息(利息以81600元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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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连、王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连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90000元,由被告王金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原告应证明借款实际履行,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自主意思表示,且被告未能就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说明,本院不予支持。借条中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2年,担保期限应为2015年9月21日起自2017年9月20日止,被告辩称保证期间已超过,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张某连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被告王金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应予支持。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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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张学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学海、李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30万元,以房屋作为抵押,由原告提供的转账业务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被告提供与原告通话录音及本院对被告张学海调查笔录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故经本院释明,原告孙某某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继续审理,程序合法。被告张学海在本院向其做调查时自认借款30万元,二被告以房屋作抵押,并称每月偿还利息11000元,后每月偿还利息1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故被告已付利息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折抵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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