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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杨某、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杨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要求担保人即被告于平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被告杨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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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诉被告肖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肖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相关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被告肖某某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与被告肖某某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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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与席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席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席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关于原告要求李某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诉求,由于被告李某某系席某某妻子,此笔借款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借款,二被告均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且曾在共同还款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签过字。故该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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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未出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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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与李春花、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候金柱、候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而候金柱未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笔信用卡透支借款虽以候金柱名义所借,但发生于候金柱与李春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春花确知该笔信用卡透支借款并承诺与候金柱共同偿还,故该笔债务应为候金柱、李春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候金柱已死亡,李春花理应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清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春花偿还其透支本金114920.66元及相应利息及手续费2891.62元、违约金1686.7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候某某作为前述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应按照该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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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与庞某、和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庞某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原告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相应贷款后,被告庞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和某某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应当为上述贷款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庞某多次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庞某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分期付款手续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因拖欠偿还应还款项而产生的滞纳金等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至今为止,被告庞某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滞纳金共计12348元,被告和某某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应当为上述贷款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偿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共计123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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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与武某某、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某某与工行怀某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工行怀某支行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相应贷款后,武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武某某自2015年1月19日起累计还款25期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武某某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分期付款手续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因拖欠偿还应还款项而产生的滞纳金等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截至现在,武某某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滞纳金共计12671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滞纳金共计12671元。二、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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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与孙广东、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与孙广东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孙广东在透支96000元后应依约及时归还本金及手续费,但其偿还了20期款项后未履行后期义务,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孙广东累计3次以上没有按时归还牡丹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工商银行就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为此工商银行要求孙广东偿还下欠的透支本金、手续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笔透支款项系消费性支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某在合同上签字,故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孙广东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工商银行下欠的透支本金、手续费、滞纳金共计49807.78元(截止2018年4月30日),以及后期逾期产生的滞纳金至本金、手续费、滞纳金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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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姜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姜某与农行怀安支行签订贷记卡申请表并已实际使用该贷记卡,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姜某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农行怀安支行主张由姜某偿还透支本金21803.2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透支本金21803.29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8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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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明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段建明于2017年2月26日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范某某帐户汇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虽然对于汇款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说是被告向其借款,被告说是张磊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欠其本人的钱,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的短信记录,并不能体现出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此款是张磊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欠其本人的钱,被告虽称在电话中已告诉过原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被告虽提交了短信记录以证明是张磊向原告借款,但张磊并未出庭作证,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此款与其本人无关。对于被告提出的张磊向其借款,被告可直接向张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7天的借款期限,从原、被告的短信记录来看,只能证明原告向朋友借款期限为7天,并不能证明原告借给被告的期限为7天,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从其提起诉讼之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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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红某楼支行与田某、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真实、合法,应为有效。被告田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农行红某楼支行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计12173.48元予以支持。(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韩某某、速贷通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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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牛大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因欠款不能归还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负担,双方形成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欠款、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并给付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200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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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宝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王宝某因经营门市向杨某某借款以及使用杨某某信用卡透支,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经杨某某催要,王宝某应返还杨某某借款本金。对于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24万元借款,杨某某要求王宝某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宝某使用杨某某的信用卡透支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杨某某要求王宝某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杨某某作为保证人,给付任明月借款本息后,有权向王宝某追偿。对于杨某某要求王宝某给付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要求王宝某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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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天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赵某,刘某认可该公司是其与赵某的共同公司,所以无论是从该公司的相关材料显示,还是刘某的自认,该公司均与赵某有密切关系。刘某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虽然《借据》及《借款合同》中只有刘某的签字,但刘某的借款目的是为经营公司需要,而且谢某的借款直接打入到赵某的银行卡内,之后由赵某支付其四个月的利息,故本院认定刘某与赵某共同向谢某借款150万元,该二人应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谢某借款及利息。综上本院对谢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月息20‰的标准支付从2013年12月至借款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谢某与赵某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刘某认可其向谢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与赵某无关,所以谢某与赵某达成的协议亦没有损害刘某的利益,故对谢某与赵某当庭达成的以赵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92号院2号楼(兴龙花园)的房屋为限(房产证号分别为00××58与00××39)偿还谢某借款的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因考虑到赵某上述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或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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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与谷云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办理信用卡消费后,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谷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6269.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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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新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王新东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王新东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王新东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王新东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90000元,被告王新东已经偿还原告0.34元欠款,故被告王新东应当对剩余8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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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忠于、盐山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王忠于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王忠于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王忠于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王忠于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111400元,被告王忠于已经偿还原告1.1元欠款,故被告王忠于应当对剩余111398.9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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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盐山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张某某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张某某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张某某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133320元,被告张某某已经偿还原告0.91元欠款,故被告张某某应当对剩余133319.09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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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盐山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张某某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张某某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张某某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93799元,被告张某某已经偿还原告0.38元欠款,故被告张某某应当对剩余93798.62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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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500000元,被告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247.16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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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博、盐山骏驰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李某博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李某博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李某博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李某博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86000元,被告李某博已经偿还原告3.78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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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李松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李松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8年8月13日,李松某共欠本金17158.01元,利息2539.21元,违约金995.8元,故原告诉请李松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以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松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借款本金17158.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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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穆春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穆春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8年8月13日,穆春某共欠本金9918.82元,利息1824.22元,违约金572.2元,故原告诉请穆春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穆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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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李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8年8月13日,李某共欠本金5648.49元,利息891.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16.56元,消费手续费150.8元,合计7207.12元,故原告诉请李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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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70000元,被告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29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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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南皮县乌马营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白九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已经偿还原告0.8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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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60000元,被告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27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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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44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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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齐某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至2019年2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8029.07元、利息1117.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6.81元,故原告诉请齐某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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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杨某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8年8月23日,杨某某共欠本金4070.55元,利息885.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4.77元,故原告诉请杨某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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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约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事实清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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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吕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吕某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吕某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吕某应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吕某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款36000元,被告吕某已经偿还原告6047.82元,故被告吕某应当对剩余2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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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姚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应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款5万元,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2000.5欠款,故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对剩余47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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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已经偿还原告0.95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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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80000元,被告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86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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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已经偿还原告23221.48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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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顾海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已经偿还原告1.6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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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100000元,被告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96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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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盐山县丰润饭庄、侯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盐山县丰润饭庄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盐山县丰润饭庄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盐山县丰润饭庄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盐山县丰润饭庄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盐山县丰润饭庄已经偿还原告0.04元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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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刘某某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刘某某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刘某某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6000元,被告刘某某已经偿还原告3000.23元欠款,故被告刘某某应当对剩余32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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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关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已查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将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共计13万元,虽然垫付宝网站上载明原告消费13万元,但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汇款时预先扣除了2.4%手续费,实际汇款126880元,本院认定双方的借款额为126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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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本案立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不妥,应予纠正。被告张某在原告邮政南皮支行处申办信用卡,签字承诺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领用合约》,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对该领用合约达成了合意,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某发放信用卡,被告张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严格按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被告应给付的费用性质为违约金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理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44998.46元,利息5172.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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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809691109R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农行贷记卡并透支了部分款项,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本金共计139667.09元,有原告提供的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为证,该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贷款的事实,账户及催款信息应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9667.09元及其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已在申领材料中约定逾期还款的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故新增利息应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借款139667.0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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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姚某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交易记录和账户详细信息可以证实被告2017年3月12日的应还款额为5936.79元,至今尚未偿还。故被告应偿还原告5936.7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增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5936.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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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许二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二杰用在原告处办理的金穗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9月29日,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310.64元、利息1918.55元、滞纳金343.9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4310.64元、利息1918.55元、滞纳金343.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二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310.64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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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单位是否有权行使抵销权,以扣划原告账户存款用于归还王向超透支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抵销权需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定期存款容易确定清偿期,存款到期即为清偿期届满,但活期存款的情况较复杂。活期存款是没有约定明显履行期限的债务,因此,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存款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银行一般不会主动要求其履行债务义务,银行主动履行债务需要存款人予以协助,但实际中很难做到。因此,一般情况下存款人的主动支取行为才能促成存款履行期限届满的法律事实。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丈夫王向超双方形成以贷记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王向超在申请办理贷记卡中,没有约定如其透支不还时,银行有权转取其妻到期银行卡用于偿还其透支款项,并且王向超的透支行为,是否用于家庭消费,其妻是否知情,是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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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行与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卡号为62×××65金穗贷记卡一张,双方即已形成合同关系,应受金穗贷记卡相关规则、章程等合同的约束。被告在该卡内透支金额后,应及时予以偿还,并依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52.2元及利息(至2018年8月7日利息为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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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签订信用卡申请表,承诺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原告经审核后发卡给被告刘某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刘某应在原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的全部或最低还款额部分;若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视为违约行为,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刘某使用信用卡消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刘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5.41元及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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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朱某某、蒋可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赵某某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据、转账交易成功单据可以证实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朱某某依法应履行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朱某某在给付利息中按年利率36%给付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36%(即月利率3%)部分,应折合为被告朱某某给付原告的本金。故2015年4月11日被告朱某某给付原告的1800元中,900元(1800—3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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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行与杨某某、王某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杨建强在原告处申请卡号为62×××78的金穗贷记卡一张,应受金穗贷记卡相关规则、章程等合同的约束。杨建强在该卡内透支金额后,应及时予以偿还,并依约定支付利息等,但杨建强现已去世,原告主张的被告杨某某、王某坤、刘洪芬作为杨建强的法定继承人在其继承杨建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因被告杨某某、王某坤、刘洪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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