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又是国家贫困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研究决定对节**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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