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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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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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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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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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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通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南通**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在移诉前退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通**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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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并在移诉前退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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