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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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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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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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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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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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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发生轻微事故、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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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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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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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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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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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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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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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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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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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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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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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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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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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隔夜酒后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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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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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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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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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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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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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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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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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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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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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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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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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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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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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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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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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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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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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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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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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元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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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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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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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案发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后,又到酒店再次饮酒,后返回案发现场处理事故时被民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值为第二次饮酒后的数值,但第二次饮酒后其未驾驶机动车,因此桑某某酒后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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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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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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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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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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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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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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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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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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