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邓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邓某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已向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无前科劣迹,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已向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无前科劣迹,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已向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无前科劣迹,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余某某为过失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其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有悔罪表现;(3)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其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同时,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王某某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同时,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王某某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同时,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王某某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案发后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案发后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案发后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邹某某系初犯、偶犯,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第二,邹某某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邹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系过失犯罪,已获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汪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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