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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李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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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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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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