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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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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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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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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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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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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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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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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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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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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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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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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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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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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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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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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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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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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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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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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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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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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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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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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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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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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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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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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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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坤)(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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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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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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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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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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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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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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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青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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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家雷)(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家雷)(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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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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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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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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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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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柴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血液乙醇含量为86.79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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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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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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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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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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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苏某某虽属于醉酒驾驶,但是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90mg \100ml,小于120mg \100ml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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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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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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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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