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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高林发、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林发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2014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两笔,每笔借款200万元,合计400万元,每笔借款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成就的,被告高林发也出具了对应的收条且注明了按月息21‰付息,本院确认被告高林发收到原告出借款40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1‰支付利息的事实成立。原告与被告高林发之间发生五笔借贷法律关系,其中前三笔共计170万元借款,双方已按民间借贷关系结清本息,说明双方有借贷关系的历史;被告高林发辩称双方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自己已受原告的委托将400万元借给了鑫龙贷款公司。因被告高林发没有提供证明原告委托其向鑫龙贷款公司出借借款的证据,也没有提交鑫龙贷款公司同期收到原告或注明为被告高林发为原告代交400万元出借款的证据,也没有主张该借款的债务人是鑫龙贷款公司,被告高林发的辩称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和《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的规定,故本院对被告高林发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民间借贷主体的出借人、借款人均可为自然人。从被告高林发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对利息的约定及双方曾有借贷关系的历史和交易的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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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江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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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与徐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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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柴某某向原告丁某某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柴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丁某某要求被告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柴某某欠原告丁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利息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逾期不付,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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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应城市宏丰米业有限公司、汪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回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应城市宏丰米业有限公司、汪某某、王小红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城市宏丰米业有限公司、汪某某、王小红不按时偿付,显属无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陈某某随时可以向被告应城市宏丰米业有限公司、汪某某、王小红主张权利。故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应城市宏丰米业有限公司、汪某某、王小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应城市宏丰米业有限公司、汪某某、王小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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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翟某、谷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回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翟某、谷彤(母子)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到期后,被告翟某、谷彤不按时偿付,显属无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刘某随时可以向被告翟某、谷彤(母子)主张权利。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翟某、谷彤(母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和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翟某、谷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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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乔文峰、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按约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愿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本院申请放弃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乔文峰、尹卫民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承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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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能与赵么发、彭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法有据,被告亦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从2016年3月30日起自今按年利率6%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均辩称此借款是被告赵么发所借,与被告彭中华无关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均辩称目前无力偿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么发、彭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能人民币159000元。二、被告赵么发、彭中华按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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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某与彭定中、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彭定中、周某某向原告池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被告鸿祥公司为彭定中、周某某借款4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到期后,被告彭定中、周某某不按时偿付,显属无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池某某要求被告彭定中、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鸿祥公司作为400万元借款的担保保证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和加盖公司印章,因当事人对担保方式约定明确,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该担保未超过法定的担保期限6个月,故原告池某某要求被告鸿祥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池某某要求被告彭定中、周某某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借款时双方既未约定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池某某自认被告彭定中、周某某已支付两个月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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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谢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谢某发作为借款人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谢某发理应履行还款义务。据此,王某某要求谢某发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谢某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发欠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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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白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等能够相互佐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出借人民币2,000,000元的义务后,被告陈某某应当按约及时履行到期偿还债务的义务,但陈某某却至今未能偿还,显然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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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将100000元借款给付被告周某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周某出具借条凭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周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其应对所欠借款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逾期向原告宋某某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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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应城市佳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应城市佳益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关于借期内利息,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徐某某的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为20‰(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告要求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该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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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周某购买被告朱某用作质押的车辆后,为办理过户手续,先后代被告朱某偿还借款及车辆的相关费用,经原、被告结算,扣除购车款后,对超出款项80000元,被告朱某以借款形式向原告周某出具了借条,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朱某未按借条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提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朱某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被告朱某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朱某辩称借条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写下的,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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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燊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因行使担保追偿权引起的纠纷,因此本院需重点审查原告张某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根据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可以证明在2014年6月12日陈燊明作为借款人与债权人陈剑之间,双方成立合意借款120万元的借贷法律关系。同时,原告张某与陈剑之间亦签订有一份《担保合同》,双方成立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上述借款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和6月13日通过陈剑、张某、周贵清的银行账户共分四次向陈燊明的工商银行账户户头转账支付120万元,据此有证据证明陈燊明确实收到了该笔借款资金。对于涉案12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由于现无证据证明陈燊明已偿还,债权人陈剑要求担保人张某代为偿还。2016年3月3日10时57分57秒和2016年3月8日11时53分15秒的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亦可证明张某向债权人陈剑转账支付180万元的事实,后债权人陈剑为此还出具一份“证明”,表示其债权已由担保人张某实际偿还,其与陈燊明的借款合同“作废”,即主债务已消灭。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张某为被告陈燊明的借款债务向债权人陈剑履行了担保责任,其具备提起本案担保追偿权诉讼的法定条件。但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以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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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与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艾某某向原告艾某某出具一张欠条,且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后,被告艾某某理应向原告艾某某及时偿还,原告艾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某某的辩解事实,无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艾某某欠款人民币10700元。上述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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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伢与翟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约保护。原、被告签定的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翟侃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理应承偿还借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翟侃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熊某伢借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原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翟侃负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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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未约定借款利息,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在借款时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应对夫妻承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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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翟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任何时间都能找被告收起借款,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翟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熊某人民币15万元。二、驳回原告熊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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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立与韩进军、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原告黄某立举证一至四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被告韩进军、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5日,被告韩进军向原告黄某立借款2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被告韩进军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息共计236000元,即年利率为24%,全部本息于2016年1月29日一次偿还。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将借款20万元交付被告韩进军。逾期后,被告韩进军于2016年2月5日还款50000元,2月7日还款3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韩进军向原告黄某立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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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程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程学树向原告夏某某借款,用于经营钢材的资金周转,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程学树向原告夏某某约定还款期限已逾期,被告程学树理应承担向原告夏某某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夏某某的诉讼请求,有相关的证据佐证,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程学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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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碧海、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是原告陈某分三次借款35万元给被告刘碧海、翟某,其借款是否是合法、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陈某主张被告刘碧海、翟某支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是否支持?2014年3月18日两被告因经营服装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实际借款19万元用于资金短期周转,因两被告不能按期还款于2014年10月19日给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定于2015年3月18日一次性还清。有原告陈某的陈述、借款19万元人民币的转账记录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合理合法,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19万元予以支持;2014年12月19日两被告因服装店资金周转事由,向原告借款14万元人民币,定于2015年9月30日一次性还清。因原告陈某庭审中对此借款陈述与庭后法庭调查陈述不一致,原告陈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此借款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14万元不予以支持;2014年9月24日被告刘碧海、翟某向原告陈某借款壹万元整,用于购买江夏区海上五月华H3栋2单元5层2室房产过户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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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明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原、被告借款关系成立,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7月26日,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吴某某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此原告吴长明诉讼来院。故原告吴长明要求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吴长明要求被告吴某某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吴某某应承担逾期还款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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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向尹某某借款2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冯某某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尹某某要求冯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庭审查明,冯某某已偿还尹某某借款共计76000元,对余款134000元冯某某应当予以偿还。尹某某要求冯某某偿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请求,因其未提供双方对借款利息有约定的证据,且冯某某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逾期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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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某、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借款18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某、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理应履行还款义务。李某要求李某某、武汉市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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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袁剑龙、周雄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袁剑龙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及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应调整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告周雄鹰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湖北柒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没有与担保人周雄鹰约定担保份额,属连带共同担保。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袁剑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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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陶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办理借据时未约定借款利率,应视为不计息。原告陶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欠原告陶某某借款16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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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舒某某欠原告彭某某25000元,欠刘汉琳300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舒某某不偿还欠款的行为侵犯了上述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刘汉琳于2016年8月2日去世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30000元债权为其遗产,该遗产的继承人有其女苏昆丽、其子苏昆巍,苏昆丽自愿放弃此笔遗产的继承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苏昆巍委托彭某某追讨债权的形式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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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吴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郭某某经原告吴某某多次催要借款,至今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吴某某起诉要求被告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吴某某诉称双方在借款期内约定的借款利息,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但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日之起,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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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4份证据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依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04月14日,被告黎某某因资金周转,通过微贷网申请借款,微贷网以微钱包新浪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微贷网于****年**月**日出生成“微贷网借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2017年04月13日至2017年07月12日,约定月利率0.94%。2017年04月13日被告黎某某出具收条一张,同日被告黎某某以其所有的鄂K×××××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2017年04月14日原、被告及微贷网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一份,将债权转让于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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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与卢某、陈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甘某与陈继杰(生前)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陈继杰理应向甘某偿还所借借款本金合计1985000元(其中2014年7月2日借款1000000元,同年7月11日借款985000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经庭审查明,卢某婚前无大额财产,婚后无职业,系家庭主妇,生活及家庭财产均来源于陈继杰。故甘某要求卢某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1985000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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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武汉快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龚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与被告武汉快付公司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汇款凭证等能够相互佐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龚建明、汤春玲、武汉海斯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兰某在履行出借义务时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了借款利息115,5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本案原告实际出借本金应为2,884,500元。当原告依约履行该出借义务后,被告武汉快付公司应当按约及时履行到期偿还债务的义务,但被告武汉快付公司仅支付借款利息49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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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新明与陈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陈某在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自愿将其所欠借款利息转为本金。但其息转本违反法律的规定,应按照法律规定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邓某某以与被告陈某离婚为由辩称,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以夫妻关系承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某借款时与被告邓某某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邓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是虚假诉讼,但对其虚假诉讼的辩称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某在庭审中确认借款属实,对其辩称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将第三人陈铭宇名下的门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求,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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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黎某某与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2014年3月16日、5月8日、6月26日、7月23日,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向原告借款1140000元、480000元、200000元、460000元,合计22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东方佳苑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债务应由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滕德华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李某某、黎某某的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应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但被告东方佳苑项目部已经自愿支付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东方佳苑项目部向原告李某某、黎某某支付利息206400元。经核算,第一笔借款1140000元,利息支付截止2014年8月30日止;第二笔借款4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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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立与李新华、丁某某、张某、应城市大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原告黄某立举证一至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被告李新华、应城市大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张某对原告举证均无异议。对原告黄某立举证一至五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被告李新华、丁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3月29日,被告李新华、应城市大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某立借款3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被告李新华、应城市大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共11月,本息共计360000元,换算成月利率为18.18‰,全部本息于2016年1月29日一次偿还。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6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将借款30万元交付被告张某后,由张某交付被告李新华及应城市大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另查明,被告张某将应付被告应城市大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货款31.5万元支付给原告黄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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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立与李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华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原告黄某立举证一至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被告李新华、张鹏对原告举证均无异议。对原告黄某立举证一至五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被告李新华向原告黄某立借款2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被告李新华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8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共11个月,本息共计240000元,即月利率为18.18‰,全部本息于2016年1月29日一次偿还。被告张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5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将借款20万元交付被告张鹏后,由张鹏交付被告李新华。另查明,被告张鹏将应付被告应城市大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货款31.5万元支付给原告黄某立,代该公司偿还所欠原告黄某立借款。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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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平与桂某某、范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桂某某向原告范和平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被告桂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笔债务范某某生前应当是知晓的,且该借款是发生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范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因病死亡,从而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该共同债务由被告桂某某连带清偿。另外,桂丽君虽然是范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其经本院通知后放弃了诉讼权利,同时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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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湖北晶瑞特粮食有限公司、范志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交的六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7年7月19日,被告范志宗需要资金周转与原告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周某某借款200万元给被告范志宗,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5%,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同年7月28日。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含本金及利息)的每延误一天,借款人应以当期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1.5的标准向货款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费用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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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立与李新华、丁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原告黄某立举证一至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被告李新华、张某对原告举证均无异议。对原告黄某立举证一至五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被告李新华、丁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7月30日,被告李新华向原告黄某立借款2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被告李新华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共6个月,本息共计236000元,换算成月利率为30‰,全部本息于2016年1月29日一次偿还。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7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将借款20万元交付被告张某后,由张某转交被告李新华。另查明,被告张某将应付被告应城市大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货款31.5万元支付给原告黄某立,代该公司偿还了所欠原告黄某立借款。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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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湖北禧赢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贾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禧赢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田某在本案主张的事实,故对田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借贷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湖北禧赢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6%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湖北禧赢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按月息2分(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逾期还款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贾仁某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且未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进行约定,故依法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租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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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郑清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郑清年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一张90000欠条,且用于承包工程之时,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郑清年偿还欠款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某要求偿付利息的请求,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当时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清年以与原告李某合伙承包工程亏损拒不偿付的抗辩理由,因无书面的合伙合同予以证明,亦无其他的相关证据佐证,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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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程柳、湖北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程柳以被告湖北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案外人汪卫东向原告李某某借款,证据充分。原告李某某出借100000元中,被告程柳实际借款50000元,被告湖北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100000元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应承担部分偿还及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程柳、湖北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分别由被告程柳、湖北麦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偿还50000元扣减已付6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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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用于家庭周转,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其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的借款时间较长,理应及时向原告陈某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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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年回报率为20%。2007年10月13日,原告将借款50万元转到被告在建设银行的43×××68账户内,2007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年后,被告给付利息10万元,并要求续借,2009年10月被告又给付利息10万元后,本金及利息一直拖延不还。2017年4月4日,原、被告就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将借款50万元从2009年10月至2017年4月4日间的利息计算为20万元,并将20万元算作本金,加上原来的借款50万元,共70万元,由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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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倪某欠原告卢某174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倪某不偿还欠款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并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卢某自愿放弃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卢某偿还欠款17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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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容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彭某某向原告袁玉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到期后被告彭某某不按时偿付,且属无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袁玉容要求被告彭某某偿还借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袁玉容借款人民币52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彭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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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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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容与孙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50000元的事实有银行转款凭证、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由于该借款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属自行处分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汉文所欠原告华某容借款本金50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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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杨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为此原告实际借款为66500元。原告主张放弃双方约定利率月息5%,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支持”,故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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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将40000元借款给付被告周某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周某出具借条凭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周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其应对所欠借款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殷某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逾期向原告殷某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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