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清房款120000元,被告也应依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该房屋现在由他人居住,并未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款1200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房屋已经交付给原告,是原告将房屋再卖给了他人,应由被告找他人收取房款,因被告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林明某与被告吕中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吕中华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明某购房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明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吕中华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被告将其开发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因被告建设的房屋及附属土地没有相应职能部门的审批,开发建设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建设的房屋亦无销售许可证明,其将房屋出卖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违反法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作为脉旺镇小垸村村民在城隍镇魏家村购买房屋,且该房屋的建设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并且该房屋在庭审中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属被告所有。据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双方因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的购房款270000元,被告应予以返还;装修费用27660元,因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由原告承担1383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卖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被告因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由于被告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相应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灯榜返还购房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郑汉文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郑某某、郑汉文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约定了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云梦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6日将本案诉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到郑某某名下,注明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即应视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已经云梦县人民政府批准,属合法转让。被上诉人陈某某已将诉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上诉人郑某某的名下,郑某某、郑汉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故郑某某、郑汉文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与刘某于2011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黄某、宋思源、刘某三方都同意解除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刘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购房款,且在黄某同意其延迟付款的期限内仍未付清购房款,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黄某没有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出具相关手续,携带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也有一定的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刘某、黄某均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双方违约责任互不追究。因本案卖房人是黄某,黄某委托宋思源办理与刘某的房屋买卖事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与刘某于2011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黄某、宋思源、刘某三方都同意解除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刘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购房款,且在黄某同意其延迟付款的期限内仍未付清购房款,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黄某没有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出具相关手续,携带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也有一定的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刘某、黄某均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双方违约责任互不追究。因本案卖房人是黄某,黄某委托宋思源办理与刘某的房屋买卖事宜,黄某收取了定金50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曾某某在义堂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房屋并对外进行销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曾某某建设馨园小区既没有提前申请施工许可证,小区建成后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曾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能够为馨园小区的房屋办理房产证。综上所述,彭某某与曾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彭某某要求曾某某承担购房款利息,实际上是要求曾某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曾某某在义堂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房屋并对外进行销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曾某某建设馨园小区既没有提前申请施工许可证,小区建成后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曾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能够为馨园小区的房屋办理房产证。综上所述,彭晶晶与曾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彭晶晶要求曾某某承担购房款利息,实际上是要求曾某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三人出具的该份收据能够证明第三人收取被告10000元定金的事实,被告出具的收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依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谈判协议合同》,由被告李君山代为与第三人郑玉香洽谈购房事宜。为保证合同履行,由原告向被告缴纳“诚意金”2000元,如谈判无回应则赔偿50%,即1000元。2012年10月19日被告由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收取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并注明房屋成交价格为448000元,包含室内所有家具家电。如违约此定金不退,若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定金双倍赔偿,被告在当天转付第三人定金10000元。第三人给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取东方新城5栋一单元定金10000元。后因第三人郑玉香反悔该房屋无法成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及返还先期交付的“诚意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出售在王洪卫宅基地上开发建造的“小产权”房给李某某,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李某某已支付给王某某购房款。因此,李某某的返还购房款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得到支持。诉讼中,李某某主张的装修费用不是评估结论中的数额,由于评估对装修费用的适当性起到印证作用,支出的评估费和主张的装修费用应一并算作损失。但是,李某某的损失不能完全得到赔偿。因为,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受到的损失,根据过错来确定赔偿。本案,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王某某出售“小产权”房,但李某某积极购买这种房屋也有一定的过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原告陈某、被告徐某、第三人楚天居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未满18岁,但当时其法定代理人赵汉荣参与了合同的缔结并代为支付首付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现已成年,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不能证明其不能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系因被告所造成,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意见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4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撤销双方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经有权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书面同意解除合同,本院照准。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所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包括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损失,即已支付房款的存贷款利息损失、履行合同过程中交纳的各项费用和必要的支出,该损失明显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并按违约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以及协助原告蔡某某、朱文静向相关部门撤销合同备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所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原告曾某某并非被告舒某某所属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长咀社区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及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准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原告曾某某对此变更的诉称意见和第三人舒位军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曾某某在与被告舒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且也未实际交付房屋,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收款收据内容载明,今收到熊某交来门面房屋订金款200000元整。故双方依法形成门面房购房预约关系,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因为被告的责任造成,且收条收据上载明200000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现原告到本院起诉是以其实际行动解除了双方之间的门面房预约关系。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房屋预约款2000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将收到的200000元“款项”返还给原告熊某。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金还清为止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已逾期,原、被告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认可;诉争房屋并未过户至原告谢某甲名下,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返还人民币20,000元首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某甲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向原告谢某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7,000元并承担房屋中介费人民币2,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已逾期,原、被告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认可;诉争房屋并未过户至原告谢某甲名下,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返还人民币20,000元首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某甲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向原告谢某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7,000元并承担房屋中介费人民币2,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其理由: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法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其理由: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正当、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因合同约定的门面房二被告在未取得所有权证书情况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依法应予解除。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80000元,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有据证实的70000元房款系被告张某某收取房款40000元及冲抵被告仇某某妻子借款30000元,收款人应予退还。原告主张赔偿损失因无具体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张某某辩称返还房屋因该房由其合伙人仇某某同意卖给第三人来刚并由来刚占有该房,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因在二被告,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正当、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因合同约定的门面房二被告在未取得所有权证书情况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依法应予解除。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80000元,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有据证实的70000元房款系被告张某某收取房款40000元及冲抵被告仇某某妻子借款30000元,收款人应予退还。原告主张赔偿损失因无具体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张某某辩称返还房屋因该房由其合伙人仇某某同意卖给第三人来刚并由来刚占有该房,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因在二被告,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系重复起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虽就涉案的《转让协议》提起两次诉讼,但原告的诉求不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范围,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无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仍与原告签订,原告因未获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未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故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被告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则坚持辩称转让的系使用权,且因系争房屋被拆迁,合同自然终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庭审查明,系争房屋原属被告所有,后被告因拖欠债务系争房屋的产权经司法程序于2003年12月18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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