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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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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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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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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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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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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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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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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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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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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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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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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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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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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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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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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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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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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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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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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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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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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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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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