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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栾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栾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69326.8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9326.8元依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本金69326.8元,年利率6%计算,从被告最后一笔偿还借款的次日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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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矿区亚某煤炭营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汇款凭证、协议书及本院对原被告的询问笔录证实,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中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经本院对原、被告询问,被告认可借原告现金30万元及被告偿还借款69254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7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对逾期利息作出月息10‰书面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对原被告的利息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6年7月18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9254,对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的利息分段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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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谷国红、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谷国红、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庭审中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告要求被告谷国红偿还借款20万元本金,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谷国红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迟延履行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谷国红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更换借条,2014年7月31日更换的借条中对利息的约定期限为2012年11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月利率2%(年利率24%),违约金为本金4%;2014年12月31日更换的借条中对利息的约定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6月31日,月利率6%(年利率72%),违约金为本金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谷国红支付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超过年利率24%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谷国红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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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前科与刘某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一有被告刘某某、刘军强签字、手印,证据二上盖有相应银行印章,证据三上有被告王某、刘军强签字,三证据形式要件齐全,结合本院对被告刘军强的询问笔录,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王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2日原告梁前科与被告刘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刘军强以担保人身份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梁前科借款金额325200元;自借款之日起借款人每月12日前按8400元归还出借人利息,剩余借款30万元至2015年1月11日前一次全部还清;逾期还款承担日千分之六违约责任;以被告刘某某、王某名下坐落于赵县自强路北侧润书苑住宅楼的房产(双方约定该房产价值350000元)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抵押债权项下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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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某某与马海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化某某与被告马海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马海某应当向化某某偿还借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马海某按月息2%给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对利息无书面约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率的标准,被告也未到庭答辩,故对原告所主张双方利息约定为月利率2%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逾期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对借款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借款逾期利息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未应诉答辩,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虽然被告马海某与杨某某已经离婚,但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分析,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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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胡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邓某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放弃,所引起的诉讼风险应由其承担。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42800元并出具借据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胡某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胡某对此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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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王某某、赵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具了两份借条,被告王某某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辩称该借款是原告通过被告借给了石家庄市矿区瑞龙纸箱厂。庭审中,经本院询问,被告王某某当庭认可是其本人找原告借的钱,然后其又将钱入到石家庄市矿区瑞龙纸箱厂的账上,亦认可其已经偿还20000元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至于被告王某某取得借款后如何支配,与原告无关,故本院对被告王某某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某应当偿还原告剩余借款6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从2013年7月24日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王某某主张权利,虽被告王某某已经偿还20000元,但并未偿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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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在银行向被告银行卡存入10万元的存款凭条、业务回单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该笔借款的真实性,双方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应予以支持。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而发生的公告费、汇费182元,应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二、公告费、汇费182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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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与卢京宾、倪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卢京宾、倪某某、王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借条,该协议、借条合法有效,原告汇通公司与被告卢京宾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借款协议及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为40000元,原告汇通公司称被告卢京宾已经还款15680元,剩余24320元未偿还,故本院对于原告汇通公司要求被告卢京宾偿还本金243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汇通公司要求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付款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如果债权人参照约定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不能超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不能超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原告当庭主张本金以24320元计算,利息每月340元,违约金每月198元,利息和违约金总和折算后为年息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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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与任光、段某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任光、段某平、段某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借条,该协议、借条合法有效,原告汇通公司与被告任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原告汇通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290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汇通公司要求被告任光支付借款期间内利息的请求,被告当庭陈述要求按照月息1.5%计算,因双方在借款协议及借条中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但根据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即每月付本息7282.5元,按16个月计算,被告任光需还的本息总额为116520元,扣除本金92906元后,利息为23614元,折合后的月利率为1.5%,该利率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至三年期为6.15%)的四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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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冯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形式合法,被告广汇公司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广汇公司欠原告款535万元,系双方确认的合法债务。后双方以借款的形式结算该笔欠款,说明双方将欠款转为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告与被告广汇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完成了出借人的义务,实际履行了借款协议,被告广汇公司在借款协议上已经盖章认可协议的内容,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依法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本案中原告对收取的费用和利息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给付原告利息,依合同约定给付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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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赵某某、苏沙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欠原告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应予以支持。被告孔琰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因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孔琰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苏沙沙是夫妻关系,此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苏沙沙应共同偿还。依法公告向被告赵某某送达法律文书而发生的公告费、汇费152元,应由被告赵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苏沙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某借款30000元,被告孔琰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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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条一份,原告张某某和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其借款数额为31万元,被告王某应当偿还原告张某某该笔借款。对于原告张某某要求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故对于原告张某某要求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期限届满后被告王某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从2012年12月1日起算,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综上,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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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1月26日,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李峰豪、王雪海与原告张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张某某为出借人,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李峰豪为借款人,被告王雪海为担保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抵押合同关系。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李峰豪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王某某、赵某某认可通过转账的方式收到了原告张某某的借款270000元,故本院对借款金额270000元予以确认。关于借款金额230000元原告张某某称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否认,称实际没有收到该现金。对此现金是否实际给付,本院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应由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出借人原告张某某对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庭审中提交了收条,但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不认可收到230000元现金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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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父亲赵戌辰去世后,刘某某、高某某对借赵戌辰200000元的借款向原告重新书写借条的行为及被告杨生存为该笔借款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足以证明被告刘某某、高某某对向赵戌辰借款的事实认可,故本院对刘某某、高某某向赵戌辰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另原告赵某某作为赵戌辰的合法继承人,拥有对赵戌辰债权的合法继承权,故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高某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杨生存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并且于2015年9月27日、2018年8月30日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追认,故被告杨生存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月利率二分,即年利率为24%,该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因原告继承的200000元债权无法查清借款的发生时间及利息的约定,故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刘某某、高某某出具借条的时间开始计息较为适宜。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2015年9月12日的100000元借款,杨生存虽称将款转入了高某某账户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某履行了出借给刘某某100000元的义务,故原告与刘某某、高某某100000元的借款合同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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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装备制造基地融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王某某向原告借款,由被告王利英、董志远、王英瑞作为连带保证人提供担保,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也订立了保证借款合同,应视为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王某某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王利英、董志远、王英瑞之间成立连带保证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偿还本金。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并由被告王利英、董志远、王英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4‰计算,该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还至2017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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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装备制造基地融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应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对杨某某借款一事知情并表示同意,应认定为杨某某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保证人王泉与原告约定承连带担保证责任,并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签字并按手印,原告请求保证人王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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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经传唤既未到庭,又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对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及剩余借款的认可,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按约、及时地偿还全部借款,造成借款拖欠至今,系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求的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在第二笔借款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无法计算逾期借款利息,且被告已偿还了7500元,应认定被告还的7500元为第二笔借款,原告主张的逾期借款利息应认定为第一笔15000元的借款利息,被告应自2018年4月14日起按约定的日0.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对被告主张的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的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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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苏某向原告XX借款20万元,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并未归还,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认3.3万元的借条实际是双方关于借款20万元自2017年8月份至12月底对应利息的约定,系有利于被告的陈述,也符合实际情况,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利息部分,2017年8月1日,双方约定月利息3.3%,此前,双方给付利息也高于法律规定年利率36%,对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年利率应按照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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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王某某等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王某某、王某、卢姿旭、卢旭傲主张被告李某某因欠卢某工程款而向卢某出具借条,被告李某某认为卢某没有向其交付借款,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被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李某某借款卢某15000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还清,如果还不清把本人名下长安区自由港日座25号楼a05室抵付给卢某”,庭审中证人史某也证明了借条的形成原因、时间、地点等,其证言与借条的内容以及原告的陈述相一致,借条也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综合原告的起诉、被告所写借条的内容以及证人史某的证言,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合乎常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某某应当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清偿债务。证人史某是否与卢某系合伙关系,即便双方系合伙关系,也系其合伙内部关系,并不影响本案持有借条的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卢某于2017年11月11日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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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志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崔永志借款50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崔永志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冯某某还款,故对原告崔永志要求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期间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崔永志诉求的利息支付应自起诉之日起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崔永志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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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松、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协议书是三方的真实以上表示,被告焦某某经传唤既未到庭,又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对借款事实及金额的认可,故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在借款协议中,虽未显示约定借款利息,但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中,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利息,并还至2016年10月份,但约定的月利率3.5%过高,超出了法律规定,以后的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求的罚息2000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借款到期后,焦某某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作为担保人陈英春,也应及时催促焦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在焦某某不能偿还的情况下,陈英春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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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后,将现金借给二被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张某某是出借人,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是共同借款人。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数额5000000元无异议,本院对借款本金5000000元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应在借款期间给付原告张某某利息,借款到期后应偿还本金,现二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本金及利息,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请求二被告偿还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和借条中均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息1.6%,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在欠条中承诺所欠原告张某某的利息按月息三分给付利息,原告张某某亦同意按月息三分计算,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李某某做出利息增加的承诺时经共同借款人被告杨某某同意或者事后经被告杨某某追认的证据。被告李某某单方对原告张某某做出的承诺对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被告杨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该承诺无效。本院认定借款期间及逾期偿还借款的利息为月息1.6%。计算应给付的利息时应扣除二被告已给付原告张某某的利息180000元。原告张某某请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二被告应按时还本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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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韩江、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江、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二被告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能按时如数偿还,属违约行为,现原告持二被告书写借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本院应予支持,已偿还的借款7万元,应予扣除。二被告应偿还原告3万元(10万元-7万元)。利息应自逾期之日(2016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韩江、刘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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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剑锋与韩江、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江、刘某向原告温剑锋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二被告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能按时如数偿还,属违约行为,现原告持二被告书写借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本院应予支持。利息应自逾期之日(2016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韩江、刘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韩江、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温剑锋借款10万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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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海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向原告郝海某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与还款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约定利息并没有超过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系合法、有效合同,本院认定114000元为借款本金。协议到期后,被告仅于2018年8月9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4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104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应以最初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8月9日,自2018年8月10日以后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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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与还款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约定利息并没有超过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系合法、有效合同,本院认定67800元为借款本金。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78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678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应以最初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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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赵某某、石某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某某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赵某某实际欠原告款23000元,其中3000元没有写在欠条上,被告赵某某否认借款3000元的事实,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某借款3000元事实不予认定。保证人石某卿承诺欠款人不还款,其自愿还清全部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石某卿对该笔借款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石某卿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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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赵某某、石某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某某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赵某某实际欠原告款23000元,其中3000元没有写在欠条上,被告赵某某否认借款3000元的事实,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某借款3000元事实不予认定。保证人石某卿承诺欠款人不还款,其自愿还清全部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石某卿对该笔借款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石某卿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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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天合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方对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交反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从原被告与天合公司双方所签三份协议内容分析,原告支付天合公司20000元,租赁天合公司名下大棚标段,再交由天合公司经营,原告既不负责经营也不承担经营及管理费用,无论天合公司盈亏,享有固定的利润及其他收益,故双方之间名为租赁、托管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即原告交付天合公司一定金额,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固定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双方约定收益超出年利率24%,故本院只对未超出部分予以支持。双方所签租赁协议约定期间已经届满,就后续问题已达成补充协议,故原告要求解除该协议无实际意义。经调解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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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欠条,载明原被告之间就累计借款及已经偿还数额进行核算,并就剩余借款281000元作出结算数额,原被告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81000元本金本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就借款期间的利息进行约定,但是超出法律保护的年息24%的标准,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本院应当在年息24%的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利息计算自2017午5月2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安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81000元,并按照年息24%支付自2017午5月2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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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沈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经履行完自己的出资义务,被告也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数额为500000元,庭审中,被告也对借款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被告认可月息2%,本院予以确认,自2016年6月18日利息尚欠4000元,以后可按月息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告主张违约金10万元,该主张已超过年利率24%,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知情借款事宜,应当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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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天合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方对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交反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从原被告与天合公司双方所签三份协议内容分析,原告支付天合公司20000元,租赁天合公司名下大棚标段,再交由天合公司经营,原告既不负责经营也不承担经营及管理费用,无论天合公司盈亏,享有固定的利润及其他收益,故双方之间名为租赁、托管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即原告交付天合公司一定金额,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固定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双方约定收益超出年利率24%,故本院只对未超出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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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交易,二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4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利息计付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本案利息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5月22日)为149.71元,以后顺延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某某借款本金4000及利息149.71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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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成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交易,二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15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利息计付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本案利息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5月22日)为48.62元,以后顺延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成新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某某借款本金1500及利息48.62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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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交易,二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3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利息计付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本案利息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5月22日)为35.27元,以后顺延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某某借款本金3000及利息35.27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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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丰林、河北滋森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被告王丰林于2014年6月8日开始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偿还原告50000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后,于2016年6月8日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继续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年利率18%,这一事实应予认定。2016年6月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上虽然显示甲方(借款人)系王丰林,但协议下方甲方签名处除了王丰林本人签名外还加盖了河北滋森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且企业登记信息上显示的该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系王丰林,在2018年偿还原告两次利息的银行流水中显示是通过被告河北滋森纺织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之一赵丽蔷的账号转款的,通过对以上证据的综合认定,应当认定被告河北滋森纺织有限公司系共同借款人。协议约定的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应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应分三部分:(1)、2018年6月8日被告王丰林给原告出具的欠2015年6月8日-2016年6月8日期间利息36000元的欠条上也加盖了河北滋森纺织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也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2)、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应按协议约定按年利率18%计算。(3)、因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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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借款事实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偿还借款,造成借款至今未能偿还的原因,属被告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计算借款利息的起始时间和借款利率,因在借条中有约定,借款利率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应按约定执行,即从2017年9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对原告诉求的律师代理费用,也因在借条中有约定,对此本院亦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的理由,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也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告表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主持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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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郭某某、郭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借原告刘某某款,有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条为证,原被告均认可借款数额为19.5万元,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可。被告郭永昌在借条上书写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字样,郭永昌为此笔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郭某某还借款,被告郭永昌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已还款4.4万元,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认可。被告郭永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二、被告郭永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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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被告王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将豆粉存放于被告处,被告未经其同意将豆粉私自卖掉,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将豆粉卖掉后,应及时地将款归还原告,在未归还的情况下,给原告出具一欠条,明确了欠款的结账时间和欠款的月息,并且月息在法律规定幅度内,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16000元及利息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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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夫妇借原告岳某某10万元人民币,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偿还原告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侯雪山作为担保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中华人民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据写于2015年2月2日,约定还款期限半年,原告岳某某起诉时被告侯雪山的保证期间已届满,故被告侯雪山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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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告景国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景国华借原告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对此,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被告景国华,借原告款,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造成拖欠至今,系被告景国华过错,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诉求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其借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开始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责任的理由,因未提供张某某与被告景国华系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景国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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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素彬与焦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焦雪强多次向原告程素彬借款260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焦雪强应偿还原告程素彬的欠款,故本院对原告程素彬请求被告焦雪强偿还26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焦雪强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应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雪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程素彬欠款260000元。如被告焦雪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焦雪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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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董某某借原告刘某某22000元到期不还,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吴某某偿还此款无证可举,应予驳回。被告董某某、吴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1、限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刘某某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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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四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欠其借款未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字据所证实,被告应偿还原告之款,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四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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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四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欠其借款未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字据所证实,被告应偿还原告之款,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7000元,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四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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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黄士云、孙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期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本案中,被告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经查原告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原告因该民间借贷纠纷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的时间为2013年5月28日,本院于2103年9月27日出具(2013)正民城初字第0039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3年10月13日之前将裁定书全部送达完毕。原告再次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因原告自第一次起诉至第二次起诉的时间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3日前已经届满,且原告并未提交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0243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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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黄士云、孙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期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本案中,被告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经查原告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原告因该民间借贷纠纷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的时间为2013年5月28日,本院于2103年9月27日出具(2013)正民城初字第0039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3年10月13日之前将裁定书全部送达完毕。原告再次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因原告自第一次起诉至第二次起诉的时间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3日前已经届满,且原告并未提交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0243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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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腾龙与吴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预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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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与刘某某、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欠条,可以证实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被告刘某某、赫某(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出借给被告刘建邦7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自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但未提交被告刘某某借款70000元与被告赫某(杨)有关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赫某(杨)偿还刘某某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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