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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沧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保险责任。沧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该公司同意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原告有权利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项下的赔偿金。原告主张医疗费39425.71元,并提交了两份住院病历、两份费用清单及住院费票据6张,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5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00元计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为53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经鉴定,原告营养期限为60日至90日,本院认定为70日,营养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故营养费数额为35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经鉴定原告误工期为120日至180日,本院认定为130日,因原告从事交通运输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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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司某某等与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郝某某、司某某等与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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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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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某某与孙某某、临清市安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妙某某与孙某某、临清市安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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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与袁某某、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故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临公交认字[2017]第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辉颜负事故全部责任,柏某某无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应予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事发时,摩托车未投保强制保险,且袁辉颜负全部责任,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袁辉颜赔付。袁辉颜因本案事故已经死亡,但事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应由监护人袁某某、唐某某承担。袁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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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田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护理费因护理人员提供护理劳务而产生,数额确定应与护理行为相关,与护理人员本身从事何种工作,及是否停发工资并无关联,原告证据欠缺关联性,故不予认定。被告苏丙科提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因该判例不属本案证据,且陈述案情与本案事故是否相同,是否具有可比性无法确定,故不予采纳。被告田某某、保险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双方诉辩及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7年3月10日18时7分,田某某在河北省临西县境内,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肃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枣园乡路口驶入逆向车道,与前方由东向西已驶入道路苏丙科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后田某某驾驶冀E×××××又与对向正常行驶刘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王某)相撞,造成苏丙科、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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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XX、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明系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出具,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照片四张,证明被告车速过快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照片不能证实被告王某某车速过快,并且照片可以证明武福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超员行驶。本院认为,照片四张无法证实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不予认定。原告提交邢台县中心医院的票据两张,被告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邢台县中心医院的票据显示骨科和外科,根据原告姚某某的伤情,可以确定该费用系姚某某的伤情而产生的,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提交保险单、XX行驶证、王某某驾驶证,原告对保险单无异议,对王某某驾驶证有异议,认为王某某的驾驶证在实习期中,该事故由XX与王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证已过实习期,XX行驶证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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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沧州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人民医院门诊票据4张产生于事发当日,系马某某在该院治疗后,入住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华美病区。剩余1张票据及在北京安贞医院门诊票据,产生于出院之后,但出院医嘱载明马某某尚需治疗,票据显示产生原因与住院病历能够相互印证,故予认定。对原告交通费票据,英大财险认可与本案相关票据,中华财险无异议。本院认为,邢台中心站至鸡泽路口客运发票,不显示与本案相关,不予采信。其他票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认定。被告李某某、沧州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财险、中华财险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双方诉辩及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7年5月31日23时30分,马某某在河北省临西县境内,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邯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3km+800m处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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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某某、石西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驾驶员就是合法驾驶人,驾驶员王某某已持有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现该免责条款中又同时约定王某某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才赔偿的额外要求,显然属于“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涉案驾驶人王某某有无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理由。另外,从业资格证与车辆驾驶证有如下区别:前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而后者是对驾驶机动车能力的认定;获取车辆驾驶证与是否已获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无关联;未获得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从事运输行业活动受到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为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高某某疾病诊断书、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华美院区住院病历两份、临西县河西镇卫生院住院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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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未满18周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载人,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汽车在路经乡间公路十字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李某1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本院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1的损失有,医疗费17130.51元;误工费,其系未成年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存在误工情况,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鉴定意见护理40日,护理费标准,原告李某1未提交证据证实为100元天,本院参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54元天予以计算为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其请求50元天,不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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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洪某某等与周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故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临公交认字(2015)第50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洪某某、王某、高长付无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事发时,冀E×××××在长安保险,冀E×××××在紫金保险分别投保强制保险,故本次事故给王某、洪某某、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长安保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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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兵甲、牛某某与李某合、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清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清公交证字[2016]第5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具有公信力、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该证明书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无法明确划分各自责任,按照公平原则,本案交通事故以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被告李某合的冀EBXXXX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牛兵甲在事故中受伤,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医疗费45,1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清河1天,每天50元,在聊城每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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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人寿财险聊城市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对望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医疗费为49,613.03元。原告主张车损、货物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100元计算住院期间,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诊断证明书明确载明原告需加强营养,结合原告伤情,本院确定合理营养期限为50天,护理期限为50天。营养费酌定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为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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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安全驾驶,违反交通法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景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李某某和被告张景会承担损失的比例按照主次责任70%和30%划分为宜。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的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人保公司代其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条的规定,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均被排除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范围之外。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在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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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不认可鉴定意见未提出反驳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12736.44元、护理费9280.02元,并提交了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误工证明、2015年9月-2016年10月计14个月的工资表,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能证明原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对原告工资表予以确认。工资表中签名均为刘静,不能证明系原告的女儿刘静静,故对护理人员刘静静的不予确认。原告主张施救费150元并提交了馆陶县中正汽车服务中心的收据,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收据非正式发票,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16089.73元。2、误工费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原告在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年工资标准计算确定为(3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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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裴某某、邯郸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平安财险邯郸支公司作为被告裴某某驾驶的冀D×××××/冀D×××××挂号重型罐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依法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用21191.8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共计23191.8元。2、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19779元÷365天×124天=6719.44元。3、护理费6825.67元,其中原告妻子郝银平2600元÷30天×60天=5200元,原告胞弟贺书杰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19779元÷365天×30天=162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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