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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蒋某与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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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宋某某、聊城市广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与宋某某、聊城市广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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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华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2340华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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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史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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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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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公司与邵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公司与邵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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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胡某某、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潘某某与胡某某、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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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韩某、包头市银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程某与韩某、包头市银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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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闫某某诉苏某某、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人身、财产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被告苏某某与原告刘某某、闫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长治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刘某某、闫某某无责任。因被告苏某某系从事被告广顺公司所安排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故被告广顺公司应由对原告刘某某、闫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25446.01元,该款由被告广顺公司支付24219.01元,原告刘某某自付1227元;(2)残疾赔偿金49403.2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456元×20年×11%=49403.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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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生与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马某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王文斌、蔡建国负有次要责任的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责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马某生为农业人口,居住地回龙村是回龙乡所在地,属于失地农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关于被告张某某、王文斌、山东省仕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蔡建国、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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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鑫开泰汽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县支公司、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原告主体事由。被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系被上诉人鑫开泰汽贸公司,该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徐永强。虽然在办理机动车保险手续时,被保险人填写为徐永强,但其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职务行为,且并未超越公司合法的经营范围,非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故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上诉人人寿财险保德支公司所诉的保险合同应当由被上诉人鑫开泰汽贸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被上诉人鑫开泰汽贸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已经向受害人驾驶员陈彦飞给予了赔偿,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规定精神,上诉人并不具备对被保险人拒赔的条件。因此,一审原告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对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之上诉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人寿财险保德支公司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人寿财险保德支公司的上诉状在上诉请求中,仅写明了争议金额,并未提出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上诉请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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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秋景诉张某某、王某某、聊城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损失为:医疗费140174.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为2200元(50元×44天=2200元);营养费原告要求赔偿10000元计算于法无据,应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为2200元(50元×44天=2200元),以上三项费用共计144574.89元,被告人保财险冠县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0000元,剩余134574.89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自行承担50%为67287.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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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只与岳某某、茌平信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并公交认字[2015]第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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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立国、刘某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杨立国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酌定被告杨立国对保险不足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某对保险不足赔偿部分的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关于被告刘某亮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刘某亮和杨立国的关系,被告刘某亮和被告杨立国均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亮承担本次事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但拒不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陈某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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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孟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冠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安全行车的规定安全驾驶。被告赵某某驾驶鲁P371**(鲁PG7**挂)号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占道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崔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孟某某无责任。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崔某某应计算的赔偿项目:1.医疗费69010.84元;2.误工费26409元;3.护理费(陪侍费),参照山西省2015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933元计算,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即98天,共计9916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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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母亲韩瑞萍已年满55周岁,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且所在村委证明其无生活来源、日常生活均由三名子女照顾,故应认定属被扶养人。关于计算标准,原告户籍为家庭户口,本人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且应以扶养人的身份情况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属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期待收入损失,依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公安厅晋公通字(2018)54号文件通知中关于2018年6月1日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标准,本院支持参照山西省2017年度统计数据标准计算,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3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404元/年;5.鉴定费2,900元属查明交通事故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并由被告渤海财险聊城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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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刘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和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关于医疗费问题。被告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期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就医支付门诊费3291.90元、医疗费47874.73元,共计医疗费51666.63元,被告聊城财产保险公司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对该项证据的抗辩权。经审查核实,被告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刘某因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为51666.63元。关于误工费问题。原告刘某主张误工费48608元,被告聊城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只认可130天。但考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确实会产生误工损失,本院结合鉴定意见、原告受伤情况,对原告的误工损失进行酌定,认定原告的误工期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接受治疗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误工时间共224天。原告提供的山西临县焉头煤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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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冠县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吴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原告吴某某认为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冠县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车上责任险(乘客)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冠县支公司认为原告属于跳车,系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为司机王书成对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道路行驶前未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未尽到妥善的注意和维修义务,从而引起险情,原告吴某某选择跳车避险,其行为是基于普通理性人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原告从副驾驶座跳下车,属于非正常下车,其下车后并未被肇事车辆碰撞、碾轧,仍属车上人员身份。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500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书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确定王书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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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赵法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经翼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黄明海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武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原告武某某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的请求权。因涉案肇事车辆在被告浙商财险聊城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武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浙商财险聊城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二、对原告武某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1、医疗费14306.44元,有被告赵法宝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每天1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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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秀与吕某某、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关于票据时间的解释符合常理,该费用为原告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承担,经本庭审核,原告举交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57902.46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6600元(100元×66天),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原告主张9600元(100元×96天),举交了住院病历一份,被告认为住院伙食补助的性质就是对受伤人员的补助,不应再支付营养费,被告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根据举交的病历,在出院医嘱中并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相关医嘱,因此营养费的计算时间确认为66天,每天按30元计算,营养费用为1980元(30元×6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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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没有提供原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据,故原告系从事制造业的工人,其误工费可参照山东省制造业平均工资每天173.75元计算。关于原告的住宿费,原告已经在河间市住院治疗,其主张住宿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此提出的异议成立,对其住宿费不予支持。各被告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2日17时30分许,王伟荣驾驶冀J×××××(冀J×××××)重型牵引车行驶至保沧高速公路沧州方向97KM+84M处时追尾汪涛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鲁P×××××小型轿车前移碰撞安建良驾驶的冀A×××××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鲁P×××××小型轿车的驾驶人汪涛受伤,乘车人石国华死亡、桑某某受伤、孙海军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速警察大队沧州支队河间大队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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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娇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7630.37元,首先由被告安邦财险莘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000元,超出部分在商业险承保范围内承担30%即2289.11元,剩余的70%即5341.26元,应由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赔付90%(免赔10%)即4807.13元。原告陈某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被扶着人生活费共计93437.99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应由被告安邦财险莘县支公司赔付。安邦财险赔偿原告陈某某的数额共计105727.1元,扣除预付的10000元后再赔付95727.1元。原告陈某某的伤残鉴定费及检查费共计14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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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辛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车祸受伤致残,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确已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59859.48元。但张某某伤残评定书载明:“检验结果:神清,反应迟钝,问简单问题能回答,顶部有5+6厘米瘢痕,左眼眉上有2.5厘米、左眼下睑有2.5厘米、自两眼眉间经鼻背至左面颊有10厘米瘢痕,左眼内框向外畸形,右眼盲目,气管切开瘢痕。”“分析意见和结论:张某某颅脑损伤系七级伤残;右眼盲目系八级伤残;面部瘢痕系十级伤残。”张某某本次诉讼主要为“双侧上颌骨及鼻眼筛多发骨折术后继发畸形”及“外伤术后鼻畸形”的手术治疗,属于继发畸形修复,且治疗部位有别于当时评残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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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元与王某、茌平县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原告发生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人保聊城市分公司无异议,其他被告没有到庭,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损失认定如下:一、医药费11204.91元,有医疗费票据、病历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聊城市分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及扣除治疗慢××胆结石病的费用,但没有提交需要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依据和扣除胆结石基本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人保聊城市分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32天,按每天100元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00元。被告人保聊城市分公司辩称,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应按日60元计算,该意见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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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刘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冯向斌车与被告停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向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有关数据确定原告的人身损失项为:医疗费9330.62元,误工费5066.4元(120天×42.22元),护理费2000元(20天×100元×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21天×50元),鉴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482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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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首先由肇事车辆在其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按照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一审据此确定本案各方责任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白金录受伤后,入住山东聊城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5天后出院,其出院记录显示:继续康复治疗,随诊。2014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就鉴定机构进行协商,并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后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系山东省司法厅依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其依据白金录的住院病案及现场检查认定白金录构成十级伤残,并无不妥,对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应予确认。二审庭审中白金录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证实其受伤前在家饲养牛羊,有劳动能力和收入。对此上诉人及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确定误工费符合客观实际,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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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伟、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异议没有任何依据,故依2015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误工费为19,779元÷365天×95天=5,147.96元。3.护理费,主张6,636.5元(两人儿子王卫两个儿子王卫、王俊护理一个月,王卫3,500元,王俊104.6×30天=3,136.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认为应为一人护理,护理费认可每天54.2元,护理期认可住院的实际天数。因无医嘱,确定护理人为王卫一人,护理费按原告所举王卫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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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某、东阿县骏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张某某、东阿县骏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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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王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门诊收费也是属于医疗费用的范围,应予认定,但购买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没有医院证明,不应予以认定,故认定原告医疗费为17,663.81元。2.误工费。主张自发生交通事故至评残前一日计148天,按2014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42.2计算为6,245.6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异议认为误工日以90天为宜。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认定。3.护理费。主张由其子白书立护理,白书立系昆山冠益玻璃有限公司员工,请假停薪护理31天日薪106.45元,损失3,300元。举证为昆山冠益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职证明、误工证明、2015年7月至9月工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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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红与衣显利、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衣显利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应按责赔偿。但被告衣显利系被告北方公司的司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北方公司应按被告衣显利所负责任进行赔偿。但因鲁P×××××、鲁P×××××号车辆在人寿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寿财险聊城支公司应在鲁P×××××、鲁P×××××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97823.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50元天×5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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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崔某某、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因尹燕征驾驶的驾驶鲁P65163-鲁PU181挂豪泺牌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因太平洋财险东阿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被告崔某某驾驶的辽PE6225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绥中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做出(2014)临鉴字第7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原告病历参照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营养期135日;护理期限120日,其中44天2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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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3、王某4等与梁某博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票据本身虽不能证实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但王某4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了王某4应鉴定机构要求,对其肋骨做CT检查,从而产生了474元的门诊费用,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予认定。关于王某4的住院天数,海兴和平医院病历记载的住院、出院时间与该医院长期医嘱记载的王某4用药、停药时间一致,足以认定王某42017年2月2日住院,2月21日出院,住院19天。关于王某3、王某1、王某2的住院天数,三人病历记载的住院、出院时间与医院长期医嘱上记载用药、停药时间不相符,按照三人的病历记载,虽然都是于2017年2月2日住院,2月21日出院。但王某3于2月13日停药,王某1于2月7日停药,王某2于2月7日停药,且三人停药后未以其他方式进行治疗,因此应以治疗的终结时间来确定三人的出院时间,即王某3于2月14日出院,王某1和王某2于2月8日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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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临公交认字[2018]第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庭审中,当事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冀E×××××未投保强制保险,且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赵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某赔付。冀E×××××虽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间,但保险条款已约定,事发后未采取措施,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免赔。该条款已在投保时向张某某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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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故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临公交认字[2017]第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建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王某无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应予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事发时,冀D×××××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责任认定,由杨建武负担。因冀D×××××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除刘某某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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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喆与杨子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对该起事故的形成所负同等责任,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客观、合理,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杨子臣所有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王喆请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喆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72,173.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在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0天,参照我市公务人员省外出差补助标准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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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商某某等与谢可千、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故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临公交认字(2016)第5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可千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商某某无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事发时,鲁P×××××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故本次事故给张某某、商某某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责任认定,由过错方承担。谢可千负全部责任,鲁P×××××同时投保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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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故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临公交认字(2015)第500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仲成负事故全部责任,闫某某不负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无事实依据或相反证据,故本院予以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冀E×××××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故本次事故给闫某某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责任认定,张仲成负全部责任,故应由其承担。但冀E×××××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张仲成在事故中承担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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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泽与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为治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他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关于原告李家泽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计算如下:1、医疗费:有医疗费单据、农合收费单据及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62,419.42元+6,696.27元+8,808.04元=77,923.73元。2、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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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黄修学、山东省东阿鲁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发后被告黄修学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796元,原告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应予退还。被告山东省东阿鲁某物流有限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依法不承担责任。双方对事故的发生事实、责任认定书、车辆投保情况、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南宫市人民医院病历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和被告黄修学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治病花费,系原告实际开支应予支持,对医疗费4236.73元+796元予以认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50元*17天=850元。南宫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南法医鉴定[2016]临评(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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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王某某、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费用,应由车辆的实际车主承担。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实际车主和人寿财保聊城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比例,本案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一方在同等责任的前提下承担70%-80%的责任,参考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赔偿比例75%为宜。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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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某、隆某某怡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058132016507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作为确定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隆某某怡阳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告王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垫付的费用32000元原告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法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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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公司(以下简称南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2系南乐支公司收取保费后出具的保单,该保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予以确认。证据4中莘县人民医院出院病历中医嘱记载原告需继续治疗,原告根据伤情在该医院复查并支付门诊费符合常理,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7为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交警队事故科的委托作出的鉴定,客观真实,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反驳证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8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且能够证明原告收入减少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证据9馆陶县陶星灯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未经年检,误工证明无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予确认。证据10无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证人赵延亮与原告系亲戚关系且所证内容无房产证予以佐证,不予确认。原告及被告陈某某对被告南乐支公司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9月29日22时40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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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雷某某兴旺、临清市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天安财险聊城支公司作为被告武兴旺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52212.1元。2、后续治疗费13000元。3、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确定为13564元/年÷365天×163天=6057.34元。4、护理费根据住院天数,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为13564元/年÷365天×76天×2人=5648.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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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黑玉某、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事故责任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因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依法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原告的医疗费依票据确定为201948.76元,原告实际住院37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相关标准结合住院时间,确定为3700元(100元×37天);根据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误工、营养期限,结合相关标准,原告的营养费应为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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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许宪法、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部分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和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致原告十级伤残一处,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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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真真与何某某、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亚太财险聊城支公司作为被告何某某驾驶鲁P×××××/鲁P×××××重型罐式半挂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6312.6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8天=900元。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情况和鉴定机构的意见计算为20元/天×60天=1200元。4、护理费7418.64元,其中原告母亲梁丹丹按照其从事的房屋经纪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23250元÷242天×60日=5764.46元,其继父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335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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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陈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依侵权过错比例,对事故车辆发生的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34532.38元+牙齿修复费16000元=150532.3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50元/天+67天×100元/天=9750元。3.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128天×(33543元/年÷365)×2=23526.05元。4.误工费参照制造业标准酌情确定为180天即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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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3中门诊单据两张有异议,单据上的姓名是刘秀东,非原告文某某,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两张单据显示支出的费用为救护车费及护送费,时间2015年9月25日,与原告转院时间相吻合,能够印证单据姓名是医院笔误造成,故本院对证据3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6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无异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证据6能够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户口页首页居委会处载明耿黄乡小黄屯村村委会,故对证明原告为城镇居民部分不予采纳。对证据7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不应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余质证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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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公成林、茌平县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公成林驾车撞到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因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项下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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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赵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责任。本次事故中王某某、潘玉强已经得到的赔偿款已优先从交强险中支付完毕。被告刘某作为司机、被告茌平县万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1662.58元确系原告治病实际开支,予以认定;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临鉴字第216号伤残评定意见书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该意见书载明原告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为95日、二次手术费用为15000元,故伤残赔偿金8081X20X10%=16162元、护理费37.16元X95天=353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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