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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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晚上驾驶机动车距离中午喝酒有一定时间间隔,酒精含量为109.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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