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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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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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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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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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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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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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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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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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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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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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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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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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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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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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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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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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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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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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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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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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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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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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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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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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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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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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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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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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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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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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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某某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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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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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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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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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某某,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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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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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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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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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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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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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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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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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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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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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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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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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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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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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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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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