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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X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菏泽支公司处投保了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对于超过以及不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则由被告张XX按责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具体损失中的医疗费,本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但对原告计入在内的伙食费,因其已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两者系重复计算,本院予以扣除。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20元/天的标准计算,期限参照出院小结确定为10.5天。对营养费,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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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驾驶车辆未做到安全驾驶是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交管部门已认定由刘某某负全责,各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某所驾车辆在平安财保承德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平安财保承德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再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刘某某予以赔偿。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管部门依据事发情况,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依据客观、分责合理,本院对认定书的效力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原告现无证据证明事故车辆所有人王立平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其主张王立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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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河南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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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驾车在道路行驶时,与被告赵心合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予支持。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安江大队根据勘验的情况,分析事故的成因,认定原告不负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唐某某、赵心合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符合实际情况,较为恰当,应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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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梁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事故车辆鲁R×××××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且在保险期间。且被告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梁某某的合理合法损失,首先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本院依照庭审调查情况及原告诉求,支持原告诉请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40096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对其医疗费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0元/天×28天=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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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海与陈某某、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认定及当事人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张北海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人保财险武汉电子营业部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人保财险武汉电子营业部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交强险预留陈某某的赔偿份额,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本院对张北海的主张予以支持。陈某某与陈建利按7:3承担事故责任为宜。陈某某抗辩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谢某某抗辩其垫付的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系谢某某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由雇主谢某某承担责任,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是宏大公司,由谢某某挂靠该公司经营,宏大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陈建利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侵权行为,由民通汽运黄陂公司承担责任。张北海请求人保财险咸宁直属营销部在谢某某承担责任范围内在5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人保财险咸宁直属营销部、人保财险武汉电子营业部提出鉴定费不应由其公司承担的意见,因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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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兵与张某某、郓城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郓城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郓城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谢某兵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1116.50元(含后期治疗费1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50元/天×23天)。3、营养费酌定为690元。4、护理费8057元(32677元/年÷365天×90天)。5、残疾赔偿金58772元(293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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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美与陈某某、邢台市桥东区兴盛联合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辛公交认字[2017]第170000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对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车损、车辆救援费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按每天66元计算190天为宜;护理费支持住院期间由两人护理,依据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和出院医嘱,出院后由原告女儿护理一个月,护理标准按每天110元计算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2100元。交通费没有提交证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4856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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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对原告的各项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如下认定:医疗费,原告主张112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收费收据计算医疗费共计3079.22元,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人员王素霞日收入90元、李喜来日收入100元,并提供了护理人员身份证、社区证明、误工证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工资表。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确认。根据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需人护理1-2个月,本院酌定认可李喜来1人护理。原告主张李喜来护理期限90天,本院酌定4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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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对原告的各项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如下认定:医疗费,原告主张45455.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收费收据计算医疗费共计45456.19元,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误工费,原告主张其在饭店担任面食工作,并提供了误工证明、社区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已68岁,户口页显示原告职业为家务,且原告仅提供了误工证明,未提供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工资表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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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事故受伤,依法应得到赔偿。原被告各方对事故认定书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虽然被告宋某某、天平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对原告的医疗费数额、邯物司鉴字(2012)法医第708号鉴定意见、鉴定费、评估费、车损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反驳,故对原告主张的花费医疗费44175.31元、邯物司鉴字(2012)法医第708号鉴定意见、鉴定费2600元、评估费900元、车辆损失费2404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因其提供的护理人员王贵芹身份证、户口页显示系农村居民,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可。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只提供山东巨野县利源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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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的器材为股骨钉、拉力钉、锁钉和骨钉,在馆陶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中记载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行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鉴定意见书中原告护理期过长、后续治疗费过高,但未提出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护理人员工资表有异议,认为没有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签名,不符合会计凭证的要求,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本院酌情认定8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16时许,任某某驾驶鲁R×××××号车沿吕尖线由西向东行驶,驶至任门寨路段时与前方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王某某撞倒,致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任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且投有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在馆陶县人民医院住院40天,花去医疗费用103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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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靳祥光等与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康公交认字〔2017〕第5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梁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七原告无责任,被告梁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临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应由临沂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各原告的损失比例确定赔偿数额,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梁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审核确认各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赵某某:1、医疗费269653.99元;2、营养费36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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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赵某某、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纪执伟、赵某某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沧县公安交警大队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准确、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沧州市第二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临鉴字第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纪某某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76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参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50元标准的规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50元(19天×50元)。原告提交本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要求被告按交通运输业计算赔偿误工费。依据鉴定结论,证据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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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廊坊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和美公司与被告富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及被告富通公司与被告菏泽菏建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菏泽菏建公司将承包的涉案工程15#楼所有混凝土工程分包给李端阳并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双方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李端阳承包的《和美·紫晶花园小区15#楼》混凝土工程建筑工地上从事劳务活动,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原告站在自制的踏板上剔凿时木方断裂致伤,原告是在履行雇佣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李端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墙上打眼穿上钢筋并放上木方存在危险仍登上木方剔凿,其不按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造成事故的发生,故原告亦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被告李端阳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而承包施工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亦对施工现场安全疏于管理,故被告李端阳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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