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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专家意见,被告虽提出异议并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对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郝莎莎工资证明,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确定因护理造成收入减少的事实,故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饶阳宝硕塑料经营部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饶阳宝硕塑料经营部证明书,与庭审出庭的证人饶阳宝硕塑料经营部负责人孔祥鹏、员工孔祥斗、员工李金豹的证言相印证,能够证实原告杨某某、护理人郝群龙在此工作,对此证据中的从事工作及误工事实部分予以认定;但对于工资的数额问题因无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故误工费可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工资标准确定;对于原告提交的饶阳合束村村委会与饶阳邵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结合出庭证人孔祥鹏、孔祥斗、李金豹的证言,能够认定原告杨某某与护理人郝群龙在饶阳邵家村长期居住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购买高靠背轮椅和钢拐收据,与原告提交的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病历中出院医嘱记载相一致,出院医嘱第3项中明确要求“患肢仍需支具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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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金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胡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给李藏造成的合理损失为:一、死亡赔偿金。死者胡某死亡时为44周岁,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8249元计算,胡某的死亡赔偿金为28249元×20年=564980元;二、丧葬费。根据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丧葬费为28494元。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发生时李藏74周岁,另有扶养人胡占良,参照河北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91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19106元×6年÷2人=57318元。四、精神抚慰金。本案事故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结合本案的事故责任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为50000元。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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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骡、李某某等与衡水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律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被告马小龙驾驶的冀T×××××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内未按规定停放,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所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死者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前方停驶的车辆尾随相撞,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双方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以确定被告马小龙所驾驶的车辆一方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被告马小龙驾驶的冀T×××××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主为被告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二份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0.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进行赔偿;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564980元、丧葬费28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费事宜误工费3715.2元、处理丧葬费事宜交通费可支持500元)共64768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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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武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律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根据交警队出具的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和死者武铁捆系非机动的事实,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在行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停在路上的死者武铁捆,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所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死者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以确定由被告李某某所驾驶的大货车一方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4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30元、护理费196元、误工费50元、丧葬费28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903.15元,属于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对于死者武铁捆是否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争议,考虑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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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吉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对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确认如下:一、医疗费。原告提交了饶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1782.6元,饶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5张1890.2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282880.99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收费票据33张11459.66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二次住院收费票据一张108269.17元;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2张1281.2元;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2张300元;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汇总清单各3份;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2017年4月12日外购人纤维蛋白原4瓶3600元发票1张、外购灭菌注射用水10盒25元发票1张、2017年4月14日外购人血白蛋白2瓶1000元发票1张、2017年4月17日外购防褥疮气垫1个640元发票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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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沈诚诚、代红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告沈诚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沈诚诚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给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中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偿。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70004.16元,交强险直接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60004.1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鉴定费、交通费共7169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7169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5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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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俎迎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告俎迎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确定双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以7:3为宜。被告俎迎光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损失57106.58元,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47106.58元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70%的责任比例赔付32974.6元。对原告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鉴定费、交通费、救护车费用等共120444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10000元,交强险不予以赔偿的部分(1044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70%的赔偿比例赔偿原告731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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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高庆、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交警队的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意见,双方没有申请复议,可以确认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确定原告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高庆和崔某一方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为宜。被告人保财险提出的被告高庆属于实习证驾驶牵引挂车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免赔及被告车辆超载应予以免赔10%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于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其免赔意见不能得到支持。原告包括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的损失为医疗费13208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147883.43元;包括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损失为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9604元、伤残赔偿金10250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800元共16010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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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录与苏天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票据系原告为确定具体损失实际产生的费用,且为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其他材料和票据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均系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出具,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原告提供的退休证2个、城镇职工医疗证1个,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3、原告提供的大宫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该证据加盖有该村村委会印章,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4、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王金建停发工资证明1份,因未提供与该单位签订并经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以及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5、原告提供的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份,该意见书系法院依法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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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艳丽等与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孙灵芝死亡,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6)冀118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损失进行了确认(即损失共计299362.49元),且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以2017年的新标准重新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灵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高速公路系高度危险区域,却抱有侥幸心理进入该区域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河北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负有管理职责,应保持高速公路的安全、封闭的通行条件,但被告疏于管理,导致高速公路两侧的外围护栏破损,致使行人孙灵芝进入到高速公路内侧护栏外,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对自己未进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经过,本院认为,被告河北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应对自己的疏于管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在被告石家庄人保公司投有公众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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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郭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对双方当事人询问,无法对其事故的成因作出事故的责任,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按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处理为宜。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合理损失有医疗费567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两次住院治疗共计42天,参照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共计100天×42天=4200元;营养费,原告受伤住院及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营养期为60日,按每天30元计算为30元×60天=1800元;护理费,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为每天92元计算,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为60日,护理费为60天×92元=5520元;伤残赔偿金,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为饶阳县饶阳镇田庄村村民(田庄村城乡区分类区划代码为:131124100233122),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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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李煜琳等与饶某某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接受原告李煜琳住院进行分娩后,即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应该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医疗合同。对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结果,被告不认可存在过错,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过错责任,已经有了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中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过错问题,都充分进行了论证说理,应依据鉴定结论而确定责任为宜,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30%的民事赔偿。原告主张还要增加20%民事责任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单位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能成立;因被告不认可存在医疗过错后,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所产生的鉴定费,被告应该承担。被告提出因死亡的新儿存放而产生的尸体保管费问题,因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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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唐某某等与崔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被告崔某某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后向衡水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由于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衡水市交警支队依法不予受理。法庭根据交警队卷宗记载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材鉴定材料认为,此事故中,崔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行径无灯控路口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之规定;赵秀勤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左转弯通过无灯控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之规定,交警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法有据、合理合法,故对饶阳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关于事故给原告赵某某等五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一、医疗费。原告提交了饶阳县人民医院票据四张111.89元,这是赵秀勤的实际支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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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3月23日15时20分,被告张对驾驶冀T×××××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肃临线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肃临线41KM+100M处超越顺行前方左转弯驶出道路的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饶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及调查认定:张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冀T×××××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桃城人保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桃城人保财险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何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何某某为治疗共花费98545.3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记载,原告住院42天,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200元。3、误工费:参照2016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9779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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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明、郭某某等与邢冬冬、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冬冬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安全车速且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高某无违法行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邢冬冬应对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衡水太平洋财险公司承保冀T×××××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高某生前在饶阳县城区富强街8号悦佳缘小区4号楼1单元102室居住,应以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高某的身份证登记住所为饶阳县五公镇高桥村,依据城乡区划分类代码,高桥村第13至15位为122,为镇乡结合区,也应以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以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为依据,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亡时为64周岁,计算赔偿16年;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为26152元×16年为41843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项中,高某生前应抚养人员为其父高清明和其母郭某某,共同抚养义务人包括高某三个妹妹高素恋、高素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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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倒车时应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原告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农村街道上倒车没有查明车后情况及确认安全,致使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宋沂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原告宋某某、白某某作为宋沂润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宋沂润监护不到位,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宋沂润与原告白某某、宋某某系亲子关系,根据第三者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应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事故中宋沂润虽和原告白某某、宋某某系亲子关系,但在本次事故中仍系车辆投保人和所投保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同时保险公司的第三者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单时向投保人就免责部分作出明确必要的提示说明,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24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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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且该认定书已生效,故对饶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关于交通事故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一、医疗费。原告提交了饶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25757.5元,饶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收据七张155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共计25912.5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4天,参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为1400元。三、营养费。根据病历及诊断证明,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营养期限为90天,按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水平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为2700元。四、误工费。误工期限参照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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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顺河、王某某等与李某某、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原、被告双方对认定均无异议,故对饶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关于事故给原告严顺河等二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一、死亡赔偿金。参照河北省2015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0186元/年X20年=203720元;二、丧葬费。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丧葬费为23119.5元。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龙飞死亡后,给其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结合本案的事故责任及当地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40000元。四、车辆损失550元。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为证,证明车损为550元,本院予以确认。五、车损鉴定费100元。有饶阳县物价局收费票据一张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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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原告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拐弯未让直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孙某某通过路口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且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关于事故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本院做如下认定:一、医疗费。原告提交了有饶阳县五公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收费票据2张10573元、饶阳县五公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收费票据6张522.5元、饶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4张430元,共计11526.5元,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两次住院23天,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2300元。三、误工费。原告提交了饶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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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贺某某等与刘某某、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遵守交通法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本次事故中,赵某某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刘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利且未戴安全头盔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利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赵套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无事故责任。被告永安财险公司虽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能够证实事故责任划分存在明显错误的证据,肇事车辆冀T×××××号轿车车主苏某某在规定的复核期间也未对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被告永安财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交警部门对赵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赵套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5)第0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赵套的死亡,赵套的死亡给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二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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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明、张某某等与李大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李恩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李大圈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李恩成、李大圈各负事故的50%的责任。由于李大圈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某某27.8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41348.3-27.8-110000)×50%=315660.25元。被告李大圈为原告李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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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长与赵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遵守交通法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本次事故中,赵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方机动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前车,且赵某上路疲劳驾驶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均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李保长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违法装载且安全设施不全机动车上路行驶,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交警部门对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保长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保长造成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63123.21元,有饶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1份、门诊收费收据1份、诊断证明1份、病历1份、明细表1份、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收费收据1份、门诊收费收据5份、诊断证明1份、病历1份、明细表1份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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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王立冬、河北广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遵守交通法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本次事故中,王立冬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利,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注册且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苏如、张某某无违法行为,故交警部门对王立冬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苏如与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苏如的死亡,苏如的死亡给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四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129296元,苏如生前系农村居民,因本次事故死亡时年满64周岁,死亡赔偿金应按每年8081元计算16年为129296元;2、丧葬费19771元,按2013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为19771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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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某、崔某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故对饶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关于交通事故给原告王某造成的合理损失:一、医疗费。原告提交了饶阳县中医院票据3张771.4元,中国人民解放军252医院票据7张108451.9元,蠡县医院票据12张424.56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共计109647.86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45天,参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为4500元。三、误工费。误工期限参照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期限140天,误工费标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误工费每天133.3元,误工费共计18662元。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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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马某某等与贺子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贺子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与肇事逃逸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贺子会不能提供在本次事故中自己当时是碾轧的尸体,因此,被告贺子会应当对王建龙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由于贺子会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河北信达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河北信达保险公司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马某某、王慧茹、王慧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223049元由被告贺子会负责赔偿,贺子会赔偿后享有对肇事逃逸人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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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及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因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11905.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1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元;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需要营养30日,按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确认为900元。4.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为120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可认定原告系到城镇从事修理行业的农民工,原告虽然已经超过了六十周岁,但一直在经营三马的修理店,具有劳动能力,按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77.83元标准来确定原告的误工费为宜,120天的误工费是933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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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史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衡水人保财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衡水人保财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被告衡水人保财险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3147.69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10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李XX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衡水人保财险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19399.69-3147.69-110000)×60%=63751.2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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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宋晨光、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刘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对于原告的医疗费79988.30元,其中有饶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79533.40),以及住院收费清单,住院病历,以及出具的诊断证明予以证实,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对于衡水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5张(1446元),河北医大第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3张(490元),衡水市第五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5张(1154.5元),以及饶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的证明予以证实。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交的衡水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出具治疗眼科的门诊收费票据14张,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项费用在饶阳县医院住院病历中无记载,为此对于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外购药票据两张(35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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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文明驾驶。被告张某某在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事发路段,采取措施不利,与同向前方行驶的原告电动车相撞,又没及时报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驾驶非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当发现前方有障碍物时,本应减速或停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借路行驶,但其急于向左躲闪,存在一定的过错,是造成的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被告张某某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原告赵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41086元、伤残鉴定费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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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计影、李某某诉耿中秋、韩金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300元为宜。原告提交的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票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饶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误将刘计影写成刘纪影的诊断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提交的饶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病历、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住院收费项目通知单,河北医院科大学三院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病历、诊断证明,肃宁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饶阳县宏鑫光学元件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饶阳县人民医院转院的诊断证明,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保定中银保险公司提出的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主张,有保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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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权与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队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进行了确认,对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双方无异议,应予以确认。双方均为机动车辆,对事故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确定原、被告7:3的比例为宜。对于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两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不能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张某的车辆方负30%的赔偿责任,可根据原告的主张和被告张某的答辩意见,由两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原告合理损失:1.医疗费16543.4元,被告一方并无异议,予以确认。2.原告伙食补助费750元予以确认。3.饶阳县人民医院2013年3月1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只有加强营养的意见,但没注明需要营养的期间,考虑到原告的伤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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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祝组织、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中,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力;原告崔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意见应予以采纳。被告张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原告崔某某系行人,以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不能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方负80%的赔偿责任,鉴于该车还投保有不计免赔的商业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原告的合理损失:(一)医疗费102643.59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三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二)依据省三院两次出院医嘱中均有加强营养费的意见,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应予以支持,因医疗单位没有给出营养的期限,结合原告的伤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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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某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原、被告双方对认定均无异议,故对饶某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本次事故被告齐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饶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事故造成与原告同车的索秋亮受伤,索秋亮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经本院(2013饶民初字第524号案)审理确定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合计40603元,原告王某某该项损失合计27223.2元,二人损失总额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按照二人损失数额比例,被告饶某县保险公司在该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4000元、赔偿索秋亮损失6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41382元(包括:误工费19800元,护理费1920元,伤残赔偿金1616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13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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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某与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某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原、被告双方对认定均无异议,故对饶某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对经本院认定的原告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齐某某参照事故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造成与原告同车的王云龙受伤,王云龙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经本院(2013饶民初字第547号案)审理确定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合计27223.2元,原告该项损失合计40603.9元,二人损失总额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按照二人损失数额比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饶某支公司在该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索某某损失6000元;王云龙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42687元,原告索某某的上述损失合计47402元,两人损失总和没有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在该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索某某47402元。对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34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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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宋某某等与娄京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六原告因许建修死亡受到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8081×20年=161620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26820元,原告许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已年满80周岁,按扶养五年计算,二人有两个儿子许建修、许建民,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5364元×2人×5年÷2=26820元。3、丧葬费19771元,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计算六个月。4、尸检费600元,是许建修死亡后因尸体检验的实际支出,应当予以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致许建修死亡,使原告许某某、宋某某老年丧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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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贾某某与刘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对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予以确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刘会民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至交叉口未按规定让行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遇情况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在此次事故中原告刘会民负事故70%责任为宜,被告刘某某负事故30%为宜。关于事故给原告贾某某造成的损失:一、医疗费用4166.47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误工费。原告贾某某伤残鉴定为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依公安部2004年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骨折项中的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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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古某立等与支建超、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近亲属古彦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死亡,被告支建超在交通事故中被武邑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承担同等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支某某为其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的划分,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直接进行赔偿。因古彦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古彦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家属精神受到严重创伤,应适当减轻非机动车方的责任5%,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比例确认为55%适宜。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3元、护理费1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6204.5元、死亡赔偿金33468.5元共计120000元。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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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夏淑娴等与王铁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夏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六原告作为其近亲属要求对方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运尸费、停尸费、武邑县中医院门诊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王某的“冀T×××××”号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应视为有交强险,六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53105.36元)的30%(即45931.6元),应予支持。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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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王某某等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方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赔偿超交强险的损失,与法无悖,应予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五原告医疗费7987.62元、误工费22.14元、护理费4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尸检费800元、丧葬费19771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300元、误工费465.36元、车损9088元、车损鉴定费550元、死亡赔偿金14708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86158.4元的30%即55847.5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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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李淑荣等与马某、山西省长治市盛某汽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袁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五原告作为其近亲属要求对方肇事车辆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车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原告所受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优先在两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然后在该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计190000元;在两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车损4000元。五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4449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照责任承担比例(计50%)承担即22249元代替被告马某直接向原告赔偿。因被告马某的肇事车辆挂靠被告运输公司运营,被告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车损鉴定费200元由被告马某与被告运输公司按照责任承担比例(计50%)承担连带赔偿五原告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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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邹某举、乔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受伤损失的数额范围及计算标准问题,原告曾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起诉,后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本院起诉,两案法律关系不同,但均是因为同一交通事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是一致的。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对原告损失的数额范围及计算标准作出了认定。因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原告损失计算标准应为河北省有关标准外,其所认定原告损失数额范围及计算方式应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故认定原告医疗费为72366.72元,误工费31396.38元(34208∕年÷365×335天),护理费3488.45元(35369∕年÷365×36天),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天×36天),残疾赔偿金975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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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张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车将原告侯某某撞伤,经故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被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被告张某某的肇事车辆津Q×××××号在永某保险威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永某保险威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侯某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二次手术费79374.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38天为3800元、营养费30元×180天为5400元,伤残赔偿金应按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年收入28249元计算,28249元×9年×31%为78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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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为其名下冀T×××××号轿车在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原告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2017年4月22日,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高俊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俊兰受伤死亡,该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根据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死者高俊兰的损失为:医疗费17920.45元,丧葬费28493.5元,死亡赔偿金1412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总计赔偿金额238658.9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赔偿限额内应赔偿12万元(238658.95元-120000元)=118658.9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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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邸某某等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已超过120000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邸某某、刘树毅、刘树通120000元,因孙成勇醉酒驾驶,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后可向有关人员追偿。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邸某某、刘树毅、刘树通要求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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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淑英与张某某、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原、被告的诉请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此事故造成原告孙淑英损失为:医疗费65214.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74天=17400元;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护理费33543元/年÷365天×174天=15990元;伤残赔偿金26152元/年×13年×10%=3399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费325元;住宿费3190元;交通费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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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本案原告张某某主张与被告黄建军系雇佣关系,其受伤是在工作期间所致,被告黄建军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雇佣的法律特征,故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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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冀公交认字(2015)第003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辛峰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某无事故责任。鲁N×××××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根据原、被告的诉请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原告万某某损失为:医疗费681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7天=2700元;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护理费32045元/年(居民服务业)÷365天×(27+60)天=7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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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事故中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即应承担70%的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即应承担30%的责任,冀A×××××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上述有效证据和河北省及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原告张某某损失为:医疗费186588.07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0天=4200元;误工费15410元/年(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365天×342天(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2月21日)=14438.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2045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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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此事故经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燕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无事故责任。周燕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上述有效证据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该事故造成原告周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86403.92元+34357.13元=22076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0元+3100元=12600元;护理费5950元+28409元/年(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65天×62天=10775.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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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峰、魏某某、魏文峰、魏某某的诉李某某、沧州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原告的诉请及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的有关数据,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102元/年×20年=182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尸检费4000元;丧葬费21266元,以上共计257306元。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元波负事故主要责任,付秀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付秀珍系非机动车方应承担20%的责任,刘元波系李某某的雇佣司机,剩余80%的责任依法应由刘元波的雇主李某某承担。冀TH9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LX3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不计免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鉴于被告李某某支付了原告魏文峰、魏某某16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李某某(257306-110000)元×80%=11784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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