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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费用的发生为必然,故本院酌定为321元。4、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即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等级十级,后期取内固定物费10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情况,原告主张5000元,数额合理,予以支持。6、被扶养人许馨蕊(原告之女)身份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本院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故予以认定,许馨蕊为河北农村居民,现1周岁,计算至18周岁,需抚养17年,2人抚养,参照2016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023元,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9023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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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唐某某、贾某某与王某、故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贾某某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4150.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6162元、误工费1248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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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黑玉某、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事故责任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因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依法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原告的医疗费依票据确定为201948.76元,原告实际住院37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相关标准结合住院时间,确定为3700元(100元×37天);根据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误工、营养期限,结合相关标准,原告的营养费应为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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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程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故事发生后,冀州市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验认定被上诉人程某丙负全部责任,上诉人冀州人保财险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时,吴某年仅3周岁,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疏于看管的责任。但经查,上诉人冀州人保财险支公司未举证证明事故发生时吴某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况且双方都认可事故发生在生活区内,因生活区内的道路主要用于人员活动,车辆进入生活区,更应提高安全注意义务。被上诉人程某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其未看到被上诉人吴某,只是在事故发生后通过后视镜才发现了倒在地上的被上诉人吴某。由此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程某丙驾驶车辆在生活区内拐弯时,未注意其车辆周围的情况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冀州市交警大队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程某丙不能举证证明吴某在事故发生时有违法规的行为,认定被上诉人程某丙负全部责任是合理的,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冀州人保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结果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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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华农财险河北省分公司应如何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及数额是多少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被上诉人张某某将其机动车长期逆向停放在道路上,而且其停放的位置不属于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按顺行方向停车,”之规定,从客观上减少了机动车和行人在该道路上通行的空间,增加了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张某某停放的机动车相撞的可能性。据此,应当认定张某某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的过错与本次交通事故,尤其是刘某某所受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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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某财险邢台支公司二审中撤销对吕某某后续治疗费的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的车损鉴定费、伤残及三期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和确定本次交通事故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诉人阳某财险邢台支公司应予承担。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衡司鉴(2017)临鉴字第2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经原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阳某财险邢台支公司虽然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是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阳某财险邢台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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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贾军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各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但是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不能提供涉案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3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是依据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作出的判决,而本案依据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由于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主张已经履行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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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王洪亮是否为行人的问题。饶某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6)第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洪亮为辅助冀T×××××号小型面包车掉头的行人。该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现场草图、照片、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作出的,各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核。虽然人保饶某支公司对于该认定持有异议,但是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冀T×××××号小型面包车是由路爱党驾驶的车辆牵引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客观上完全受牵引车辆的支配和控制,路爱党驾驶的牵引车辆应对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人保饶某支公司主张其承保的车辆并未发生直接碰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被上诉人蔡美层出借车辆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大地财险衡水中心支公司主张应由事故涉及的三车交强险平均分担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判依据事故认定书及王洪亮为行人划分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被上诉人王洪亮为十级伤残,其提供了与石家庄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陪护协议及收费发票,且诊断证明上写有陪护二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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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受害人是否构成工伤,并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上诉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薛某某在冀州市曲富木业公司工作,每月工资在5200元左右,一审审理时被上诉人薛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表,银行交易记录,以及一审法院到该公司对其收入进行的调查情况,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薛某某的实际收入,一审法院按照近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合法有据。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被上诉人薛某某在一审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评定,该结论客观公正,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仅以时间过长提出异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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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崔某某等与张某某、黄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张某某与黄建军及受害人房浩是何种法律关系,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房某、房某某、崔某某、张福铎、边文芝根据交警部门对张某某、黄建军、张英莲等的询问笔录在一审主张黄建军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并未就黄建军责任承担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该项发还重审。且在另一相关案件中涉及的争议与本案焦点相同,经征求本案受害方房某、房某某、崔某某、张福铎、边文芝的意见,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张某某、黄建军及受害人房浩三人应如何分配责任的部分事实发回重审。关于两家保险公司及王洪国承担的义务,因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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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夏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夏某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都在农村,应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查,夏某某居住的故城县夏××镇坟××村,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城乡分类信息,该村系城镇区划,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护理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住院期间30天,被上诉人夏某某主张二人护理,上诉人保险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护理人员赵国明为故城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的事实,确定参照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另一护理人员赵红霞的户籍所在地信息,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也是恰当的。对于司法鉴定后的护理费,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了关于夏某某的鉴定意见书,鉴定夏某某大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该结论依据标准为《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该标准系我国国家标准,参照条款均系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评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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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张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京G×××××号肇事吊车系王某某与李建星共同受让人,应共同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京G×××××号肇事吊车检验有效期止于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31日后,该车禁止上路行驶。2013年3月14日,张某在明知该车已过年检期限、并且没有办理交强险手续,属于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仍转让给李建星和王某某。转让完成后,张某又将该车车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本等证件全部要回,造成该车无法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京G×××××号肇事吊车属于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张某作为转让人,李建星、王某某作为受让人,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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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金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租房和购买日用品的花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1、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某某的申请及要求,指定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张某某为双十级伤残。上诉人张某某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也是以该鉴定结论为依据,现其主张自身存在精神障碍,要求进行鉴定,该诉讼请求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提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张某某的该项主张可另行解决。对于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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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韩某某的误工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一审中被上诉人韩某某提交了误工证明及工资表,二审中又提交了其本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证,一审按每天110元计算被上诉人韩某某的误工损失并未超过2014年度河北省制造业行业标准,上诉人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对于误工期限庭审时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故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的误工费数额为10560元是合理的,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韩某某的护理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了衡市法医鉴定中心(2014)残鉴字第508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护理期限为90日,上诉人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对于护理费每天45元的标准,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确定护理费数额为40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韩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伤残等级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衡司鉴(2014)临鉴字第5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被上诉人韩某某为十级伤残。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对该鉴定结论并未予以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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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与饶某某电力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的责任及比例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因饶某某电力局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发生事故的高压线路的经营管理者为他人,可确认被告饶某某电力局是高压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经营者。鉴于发生电击伤害的危险源是被告饶某某电力局经营的高压电能(即输电线路上的10KV高压电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被告饶某某电力局是电力运营的直接获得利益者,对于高压输电线路致原告损害,被告饶某某电力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故意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精神,被告饶某某电力局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第一被告通过高压输电线路传送的高压电能,在输电线路低于安全距离时,高压输电线路就可能发生放电现象,对周围的环境和人身安全具有重大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第一被告饶某某电力局对高压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负有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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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王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基本事实及事故的责任认定,双方无争议,被告孙某某与王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按7:3来确定为宜。原告和其他乘坐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乘坐的被告孙某某驾驶的车辆相对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第三者,鉴于王某某车辆在华安保险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华安保险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可在平衡各受害人损失后,合理分配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的赔偿数额。对于交强险不足赔偿原告损失的部分,应由被告孙某某和被告王某某按7:3的比例赔偿原告。原告张某某的合理损失,其中医疗费6387.3元,有相应的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某主张的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是合理的,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饶阳县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所在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至伤残评定日止,共计误工天数为118天;原告系衡水衡湖醇酿酒有限公司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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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马某某、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益和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的,加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某、马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方应负赔偿责任。京PB2W72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某因此事故造成各项损失,本院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如下:1、医疗费13672.9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为证;2、误工费9957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掌握;3、营养费1800元,应根据医嘱和当地生活条件,每天25元为宜;4、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根据黄某某的住院天数结合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5、护理费8310元,原告住院20天,根据鉴定结论护理一人护理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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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孙奎杰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安全驾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原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孙奎杰驾驶的冀T×××××号肇事车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向第三者直接赔偿的法定义务。虽然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孙奎杰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人身损害伤亡损失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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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侯某某与张定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保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二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得到赔偿。被告望都支公司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侯某某医疗费中有××的治疗,应予扣除。二原告要求赔偿的住宿费用过高,每人按400元为亦。二原告要求按暂住地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无法律依据,可参照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侯某某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由于原告及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地法院标准,可按照原告及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标准计算。原告侯某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数额过高,根据其伤残等级,以2000元为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张定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比例应为70%。望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某某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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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峰与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赵新峰受伤致残,被告徐某具有过错。原告赵新峰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身体致残,给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予以支持。被告徐某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其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因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均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理,其赔偿数额未超出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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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陈某某身体受伤,被告李某某具有过错,现原告陈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该事故致原告身体伤残,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数额较高,可酌情给付。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上次赔偿原告损失,已在医疗费的赔偿限额内赔偿了原告医疗费1万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此次赔偿中,仅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因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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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兴美与栗洋洋、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栗洋洋无证驾驶被告王某某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栗洋洋的乘车人原告武兴美受伤致残,被告栗洋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系十级伤残,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较高,酌情确定赔偿5000元合理。被告王某某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当确认被告栗洋洋有无驾驶资格,对无驾驶资格的不能出借车辆,被告栗洋洋无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武兴美受伤致残,被告王某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二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栗洋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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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冯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冯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其中,医疗费为12998元+46963元=59961元。因原告系城镇居民,参照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383元,误工费为28383元÷365天×180天=13997元。因原告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护理费为28383元÷365天×(8天+37天)×2+28383元÷365天×(150天-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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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韩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藁城大队作出的第13980362013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齐某某无责任,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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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谷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谷某某的冀TDY605轿车投保有第三者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伤害,首先应当在强险限额内由被告平安保险支付。对于超出第三者强制险限额部分,被告冀TDY605轿车投保有限额为20万元并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一份,依责任比例由被告平安保险承担。本院根据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及事故发生原因、过错情况,确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费用4150元,原告在获赔偿后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伤残赔偿金18204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家港医疗费30103元其提交了医疗票据及相关证明,证据充分、请求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后续治疗费14000元,因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关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本次诉讼请求后,不得再以今后实际发生费用高于本次请求数额而另行起诉;原告的营养费请求应为康复费用,应依鉴定康复时间为准,结合住院伙食给付标准,本院确定康复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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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董洪某等与董洪某、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洪某驾驶车辆超车时未遵守相关交通安全规定,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对原告赔偿责任的70%;原告张某某无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负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10%;被告冯某某驾驶的拖拉机超载行驶,以致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延长了制动距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对原告赔偿责任的20%。事故车辆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全额给付后,其余部分再由原告、被告董洪某、冯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河北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其所附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29207.79元(2600/月×自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日前一天计337天),护理费为19158.80元(124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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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爱国与于连营、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事故各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连营负事故主要责任和原告为行人以及肇事车辆在被告枣强人保投保有商业第三者险的事实,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按8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8621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赔偿金20372元、鉴定费600元已经查证属实,被告应予赔付。原告因举证不能故对其要求按建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的主张不予采信,误工费应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日平均工资42.2元*鉴定误工期限210日=8862元计算;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参照居民服务业87.8元/天标准*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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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桂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除本次诉讼中涉及的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已由武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做出(2011)武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并履行,本次诉讼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与法无悖,应予支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80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1408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伤残赔偿金80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1408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届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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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戚金某、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保险公司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戚金某、梁某不负事故责任,故其各自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曹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如下费用:1、医疗费6745.54元,有票据为证,系合理费用,予以支持。2、残疾赔偿金61096元,原告系城镇居民,按标准计算30548元*20年*10%=6109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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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等与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驾驶辽C×××××∕辽C×××××乘龙牌重型半挂货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P×××××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住院,刘某某所有的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承保辽C×××××∕辽C×××××乘龙牌重型半挂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就李某某、刘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核对医疗费票据,李某某为治疗共花费50506.34元,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保险公司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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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高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该事故中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高某某、原告孙凤艳和原告高明霞无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应当承担四原告全部损失的50%为宜。由于被告王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四原告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的最高限额内首先赔付。超出部分,再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按照被告王某某在该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现确认四原告的损失为:原告刘某某的医药费24528.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100元乘以20天)元、误工费17000.4(休息期120天乘以平均日工资141.67元)元、护理费2931(河北省批发零售业35683元除以365天乘以30天)元、营养费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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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代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被告无证驾驶漏审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对马某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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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孙红星等与赵爱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爱民驾驶冀T×××××、冀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事故地点时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孙某某驾驶的冀J×××××号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爱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赵爱民应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被告赵爱民驾驶的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河北毅宸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二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无法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赵爱民、河北毅宸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分别系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与登记车主,二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可以认定为有过错的车辆一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待整体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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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波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建芬驾驶冀A×××××/冀A×××××号车与高文波驾驶的冀T×××××号车追尾,致使冀T×××××号车前移与程胜林驾驶的冀A×××××/冀A×××××号车相撞,冀T×××××号车驾驶人高文波被甩出。冀A×××××/冀A×××××号车前行与冀A×××××/冀A×××××号车刮碰,又与宋京龙驾驶的冀D×××××号车追尾,致使冀D×××××号车前移与贾亚涛驾驶的冀F×××××-冀F×××××号车(该车驶离后被查获)追尾,造成冀T×××××驾驶人高文波受伤,冀T×××××号车、冀A×××××/冀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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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广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验调查,作出事故结论,认定刘某暖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该结论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刘某暖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采用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该合同中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并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依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侵权人自身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为了确保第三人能够获得救济和赔偿,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约定肇事逃逸拒赔。此免责条款将肇事者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强加给了应受救济的第三者,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相违背。另外,本案被告刘某暖肇事后逃逸并未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认定,也没有加重事故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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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与段某某、李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患有××多年,但本次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亲病历中没有对××进行治疗的明确记载,且病历出院记载原告的××并未治愈,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000元,原告虽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原告入出医院以及中间转院、陪护人员均需乘坐车辆,本院酌情支持1800元;残疾赔偿金依据原告的鉴定报告确定两个十级伤残,其赔偿系数确定为11%为宜;精神抚慰金确定为5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父母事发时年龄尚未满60周岁,无证据证实原告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其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金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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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簿天与王某某、河北毅宸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王某某负主要责任,杨簿天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并无不妥,予以采信。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T×××××号车辆登记车主系被告河北毅宸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寇文胜,二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根据有关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冀T×××××号车辆在人寿财衡水中支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冀T×××××号车在人寿财衡水中支投保了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杨簿天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衡水中支首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70%)予以赔偿。故被告人寿财衡水中支首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6498元、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14929元、交通费1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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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所主张的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以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加强营养,可以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期参照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的90天计算,共计50×90=4500元;关于救护车费用原告陈某某提供有8张票据,其中两张是博野县医院的票据金额分别是100元、600元(含200元护送费),因原告陈某某曾在博野县医院就诊,博野县医院出具的救护车费票据予以认可,另外6张保定济慈门诊部的救护车费,考虑原告陈某某并未在保定济慈门诊部就诊,参照博野县医院的救护车费用保定济慈门诊部的救护车费过高,保定济慈门诊部救护车费本院支持3200元,综上原告主张的救护车费用本院支持3900元;轮椅和助行器收费依照正规发票的数额予以确认;护理期间可依照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页护理期为45—90日的鉴定结论以及原告陈某某的伤情和被告保险公司认可90天综合考虑,护理期按照90天计算,因原告陈某某未提供事故发生前三个月护理人员卢素珍的工资表,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中没有出具人的签名,原告陈某某主张的护理人员卢素珍误工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应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林牧渔业标准按每天60元计算。护理费为60×90=5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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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董福海、青县鸿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院查明的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查明的事实相符,该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系被告董福海驾驶的车辆与韩景建(车载原告贾某某及案外人杨振升)驾驶的车辆尾部相撞,致使韩景建驾驶的车辆与前方被告邵虎强驾驶的车辆相撞,被告邵虎强驾驶的车辆前行与前方其他车辆相撞。如此,整个事故发生过程具有明显的间断性,除被告董福海、邵虎强驾驶车辆与韩景建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外,其他车辆未与韩景建驾驶车辆发生接触,与原告贾某某受伤没有任何物理关联和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对原告贾某某的损害,故原告贾某某要求除被告董福海、邵虎强驾驶车辆外的其他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偿,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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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李海龙、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病历取证费不应计算在医疗费中,路某某的医疗费应按其提交的有效票据记载的数额26596.54元(其中包括被告耿某某为原告垫付的24896.74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计住院32天,100元/天×32天=3200元;原告之伤经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一个七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原告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被告保险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当庭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鉴定系经法院委托作出,程序合法,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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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耿国强、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耿国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超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所驾驶的冀T×××××号丰田牌小型客车车主为被告付某某,因此被告付某某、耿国强??应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由于耿国强驾驶的冀T×××××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另外,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耿国强为其垫付医疗费4500元,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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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如、李某等与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依据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事实和责任,被告常某某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范驾驶的货车,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3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常某某驾驶的货车是与被告郭志霞的夫妻共有财产,入有保险,对五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经确定的五原告和张占雷的损失数额,五原告的损失中没有医疗损失和财产损失,交强险医疗损害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2000元直接赔付给张占雷。交强险死亡伤残损害赔偿限额是110000元,以根据已经确定的五原告一方和张占雷损失占该110000元的比例进行赔付为宜;五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损失461129元,占该损失总额(461129+90762.4=551891.4)的83.6%,从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中获得91960元。张占雷从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中获得18040元。交强险赔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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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且开车时接听手持电话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应负80%的责任;原告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应负20%的责任。由于罗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河北富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本案被告河北富某财险公司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79298.28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300元,原告剩余损失1769.82元,应由被告河北富某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按照8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415.86元。因此,被告河北富某财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损失共计91014.14元。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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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盛与苏某某、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因原被告双方陈述不一,致交警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事故时间、地点均无异议。原告对苏某某违反夜间会车灯光使用规则的主张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苏某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应当自行负担也未能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事故发生时为冬季,18:50分天已渐黑,且事发路段没有路灯照明。原被告双方行驶在尚未修缮完毕的道路上,本应加倍谨慎驾驶,充分考虑到道路及路况等各方面因素,低速慢行,缓慢通过。遇到会车时,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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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本次事故中,白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机动车,且车辆发生故障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应予支持。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107913.84元,有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汇总单、救护车出诊监护费收据予以证实;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根据病历记载,原告连续住院治疗19天,参照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共计100天×19天=190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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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专家意见,被告虽提出异议并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对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郝莎莎工资证明,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确定因护理造成收入减少的事实,故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饶阳宝硕塑料经营部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饶阳宝硕塑料经营部证明书,与庭审出庭的证人饶阳宝硕塑料经营部负责人孔祥鹏、员工孔祥斗、员工李金豹的证言相印证,能够证实原告杨某某、护理人郝群龙在此工作,对此证据中的从事工作及误工事实部分予以认定;但对于工资的数额问题因无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故误工费可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工资标准确定;对于原告提交的饶阳合束村村委会与饶阳邵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结合出庭证人孔祥鹏、孔祥斗、李金豹的证言,能够认定原告杨某某与护理人郝群龙在饶阳邵家村长期居住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购买高靠背轮椅和钢拐收据,与原告提交的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病历中出院医嘱记载相一致,出院医嘱第3项中明确要求“患肢仍需支具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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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沈诚诚、代红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告沈诚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沈诚诚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给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中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偿。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70004.16元,交强险直接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60004.1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鉴定费、交通费共7169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7169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5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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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高庆、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交警队的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意见,双方没有申请复议,可以确认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确定原告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高庆和崔某一方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为宜。被告人保财险提出的被告高庆属于实习证驾驶牵引挂车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免赔及被告车辆超载应予以免赔10%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于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其免赔意见不能得到支持。原告包括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的损失为医疗费13208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147883.43元;包括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损失为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9604元、伤残赔偿金10250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800元共16010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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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录与苏天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票据系原告为确定具体损失实际产生的费用,且为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其他材料和票据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均系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出具,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原告提供的退休证2个、城镇职工医疗证1个,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3、原告提供的大宫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该证据加盖有该村村委会印章,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4、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王金建停发工资证明1份,因未提供与该单位签订并经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以及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5、原告提供的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份,该意见书系法院依法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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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郭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对双方当事人询问,无法对其事故的成因作出事故的责任,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按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处理为宜。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合理损失有医疗费567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两次住院治疗共计42天,参照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共计100天×42天=4200元;营养费,原告受伤住院及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营养期为60日,按每天30元计算为30元×60天=1800元;护理费,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为每天92元计算,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为60日,护理费为60天×92元=5520元;伤残赔偿金,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为饶阳县饶阳镇田庄村村民(田庄村城乡区分类区划代码为:131124100233122),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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