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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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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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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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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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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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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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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州区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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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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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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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公开审查听证,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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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公开审查听证,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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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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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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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杜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短距离驾驶车辆,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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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杰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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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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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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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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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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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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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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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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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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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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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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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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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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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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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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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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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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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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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对王某某提取血样时使用了酒精消毒,违反了国家关于酒驾抽取血样不允许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检材已受到污染,且无法补证。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王某某虽有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经本院审查,认为枣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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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对王某某提取血样时使用了酒精消毒,违反了国家关于酒驾抽取血样不允许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检材已受到污染,且无法补证。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王某某虽有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经本院审查,认为枣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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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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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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