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镇远县江古镇蚂塘砂石开采责任有限公司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有犯罪情节,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案发后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兴某县潘家庄镇**煤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是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兴某县潘家庄镇**煤矿的负责人,负责实施该矿的相关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情节轻微,案件发生后,凌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兴某县潘家庄镇**煤矿积极与绿化公司签订补植复绿合同,并进行补植复绿,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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