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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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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石某)(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又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上述情节,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石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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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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