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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焦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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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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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受害方与被告人李某已自行和解,受害方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真诚认罪,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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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左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被告人左某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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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拨打报警电话,依法应视为自首,但因事后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并被抓获归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人郭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郭某有从轻处罚的愿望,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酌情予以考虑。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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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驶中过路口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致使人受伤致残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牵强,不予采纳。除对被告人张某追究刑事责任外,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洪波是冀D×××××轻型厢式货车实际所有人,应对被告人张洪波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霞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理由不充足,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当中,其中邯郸市传染病医院的票据和磁县医院的部分票据是王某案发前发生的,与本案无关联;外购的白蛋白药品,无医嘱明确使用;在邯郸市中心医院发生的肠内营养治疗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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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冲过道路中间隔离带撞住对向行驶的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王爱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辩护人以此要求对被告人王爱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爱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爱波的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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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郝文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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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故发生后也受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受害人予以谅解,量刑时应从轻处罚。将其放到社会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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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责任认定不客观,但均没有提供证据否定事故责任认定,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亲属已经和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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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经涉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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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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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三人死亡,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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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庭审时,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却有悔罪表现,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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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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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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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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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巩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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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摩托车致一人重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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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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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的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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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犯交通法规,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且灯光不全的三轮汽车与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郝某乙相撞,造成郝某乙重伤、摩托车载人员郝某丙轻伤,且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乙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存在严重过错。事故发生后,李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且报了警,并跟随交警到交警大队说明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可从轻处罚。此次事故给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乙造成的损失有:郝某乙因住院花费医疗费46358.38元,住院9天,住院伙食费按50元/天,计450元;该事故造成其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8480元(7120元/年×20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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