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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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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甲故意伤害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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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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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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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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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甲)(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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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系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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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罪)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刑事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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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该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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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已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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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伍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其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 2019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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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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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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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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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于2019年9月26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04月03日19时30分许,在**镇**村**组,周某甲与李某某(已判决)以及刘某甲共三人开车来到**村村民唐某某家中向唐某某的丈夫周某乙要账,三人在车上共谋先由周某甲进屋找周某乙踩账,如果发生争执就由李某某持枪进屋威逼周某乙,刘某甲呆在车上观察。周某甲冲进周某乙屋内后即将周某乙、唐某某两人先后杀伤,周某乙受伤从后门逃跑后,李某某听到周某甲的呼喊后马上持一把猎枪(未查获)冲进周某乙家寻找周某乙,在未找到周某乙的情况下,李某某退出周某乙家,刘某甲待在车上未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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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系初犯、偶犯、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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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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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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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达成和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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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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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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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彭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系邻里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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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故意伤害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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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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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其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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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因执行公务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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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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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向某某案发后经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愈。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张某某25800元人民币经济损失,取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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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故意伤害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贺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贺某丙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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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后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且黄某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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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肖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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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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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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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悔罪,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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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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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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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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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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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甲)(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刑事和解、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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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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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某)(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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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龙某某)(公开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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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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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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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张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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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杨某丁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杨某丁医药费12008元,取得了杨某丁的谅解,陈某甲无前科,且与杨某丁系邻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_  2020年2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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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匡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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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肖云林)(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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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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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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