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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徐伟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徐伟康驾驶徐钦所有的豫N×××××号轿车与卜大玉驾驶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卜大玉、董氏、杨某某受伤。此次事故经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伟康与卜大玉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其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徐伟康依法应承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徐伟康驾驶的豫N×××××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付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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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某与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谢某某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豫01/A2517号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故在交强险下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为394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元,营养费为180元,共计5415.03元,未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被告应在该项下赔偿原告4395.03元。此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损害,综合分析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4,000元。原告的护理费为2536.77元,误工费为886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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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郭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郭某驾驶的豫R×××××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现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应以本院确定的数额为准。医疗费16147.30元。原告住院10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每天均按30元计算均为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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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懂铃的各项损失,并未判决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郑州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为1万元,本案中有王某某、懂铃两人受伤,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在医疗费限额1万元内赔偿王某某、懂铃医疗费用。医疗费下的限额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王某某的医疗费总计为24118.13元,懂铃的医疗费总计为16269.77元,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应当按照60%的的医疗费限额6000元赔偿王某某,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应当按照40%的医疗费限额4000元赔偿懂铃。王某某、懂铃的具体赔偿计算为:王某某医疗费总计24118.13元应有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6000元,下余18118.13元应有李涛赔偿,除去李涛垫付的13000元,下余5118.13元有李涛赔给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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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不符合城镇标准,本院对证据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城镇标准的问题。本案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其伤残补助金的赔偿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经查,王某某户籍为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油坊堤村,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生活、消费、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其此项上诉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二、关于鉴定问题。本案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上诉称王某某的胸部损伤后伤残等级鉴定应为十级,而不是九级。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系受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医院的报告材料等作出的综合认定,一审中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应当依法有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三、关于交强险内的预留份额问题。本案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上诉称交强险赔偿部分应对事故中另一伤者预留份额,但其并没有提供预留份额的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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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支公司、张某、林某市捷达汽贸汽运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对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分歧在于王某某误工时间的计算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诉人王某某称误工费应按280天计算,因一审判决按120天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王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某某称林某捷达汽贸应负连带责任,并在二审中提供了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人保财险林某支公司称,残疾赔偿金过高,但原审判决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71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支公司负担7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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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发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贾国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舞阳县公安机关为被上诉人张发运颁发的户口簿载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张发运住所地为舞阳县舞泉镇西大街36号,户别为居民家庭户口,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张发运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张发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十级伤残,原审判决认定张发运精神抚慰金6000元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江华 审判员  武国旗 审判员  张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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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谢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是由权力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本次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本院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并依据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救治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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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中银保险河南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是否具有委托鉴定的资格,信阳申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是否重新申请伤残鉴定,一审未予准许是否错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车辆所有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一审被告杨瑞驾驶豫S×××××号车辆行驶至天湖大道与世序东路交叉口时,未确保安全,将步行的被上诉人吴某某撞伤。该起事故经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各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一审被告杨瑞对被上诉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杨瑞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一审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上诉人中银保险河南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寿财险信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吴某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中银保险河南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关于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的委托鉴定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赋予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果,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也有资格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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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红兵、宋某某与程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和红兵要求误工费按照2013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但和红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沁公交认字(2013)第072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法院以此确认宋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程某某是肢体四级残疾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是老年机动三轮车,该车有关部门不给上牌照,不办保险手续。故原审判决在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并无错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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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金与宋保国、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宋保国驾驶豫Q×××××号轿车与原告李瑞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瑞金受伤,宋保国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为凭,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宋保国所驾驶的机动车在阳光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原告李瑞金的损失应首先由阳光财险郑州支公司公司应在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应由李瑞金和宋保国根据事故责任分担。对宋保国所应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宋保国和阳光财险郑州支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并由阳光财险郑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李瑞金支付。保险范围外的损失应由宋保国负担。被告魏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李瑞金要求被告魏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原告李瑞金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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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句与郭阳阳、苗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被告郭阳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郭阳阳对于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苗会生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郭阳阳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损失为医疗费6046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营养费1360元,共计63862.2元,已超出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在该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损失为护理费14375.01元,误工费24997.5元,残疾赔偿金46036.8元,鉴定费940元,交通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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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3、4、5、6号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0日7时许,轩东魁驾驶豫B×××××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民权县城关镇杨庄村北南北土路倒车时与后方同向行驶原告所驾驶的绿源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5}第101017号事故书认定,轩东魁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民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共花去医疗费34352.74元。经商丘庄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胸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盆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电动车经评估损失为1500元。肇事车辆豫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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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冯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冯某某驾驶的豫M×××××临时牌照小型越野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致车辆损坏,原告胡某某受伤。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冯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冯某某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豫M×××××临时牌照小型越野车辆在被告阳某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平安新乡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被告阳某郑州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被告平安新乡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冯某某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合理损失依原告诉求为:一、医疗费100782.29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5元天×30天);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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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好林与王广行、郑州亚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孟庄镇孟坟村卫生室证明没有医生的诊断意见及签名,也没有显示就诊时间、用药种类,且不是医疗费发票,不能证明该费用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现象,且主张数额过高,原告在住院期间,没有进行评残等外出诊疗行为,请法院依法核减其交通费数额。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病情及住院时间、地点,酌定其交通费为400元。原告对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未提供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故对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关于已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王广行对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在事故发生时开车从十字路口向右拐弯时没有看到原告,后其开车继续行驶到李固水泥厂门口时因进厂车辆过多,其在路边停车、吃饭休息,并于到当天晚上再次到李固水泥厂门口时,被原告方堵住其车辆,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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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彭某某、驻马店市明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和财产权的应当进行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人寿财险开封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Q×××××号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Q×××××号车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人寿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QF3**挂号车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叶某某合理的损失予以赔偿。对叶某某主张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叶县龚店镇汝坟店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其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叶某某从事交通运输业且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叶某某所驾驶的拖拉机是其从事劳动的工具,并不是长期稳定从事行业活动,因此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其户籍性质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本事故中因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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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宋全会、贾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XXX与被告宋全会之间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宋全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本院对该认定意见予以采信。宋全会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宋全会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XX的损失应先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XXX要求宋全会、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予以合理支持。X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贾莹莹对其损失的发生有过错,要求被告贾莹莹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宋全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辩称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XXX的损失经核算如下:1、医疗费:18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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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婷婷、徐某粉等与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驾驶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原告吕婷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吕婷婷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徐某粉、乔玉平、乔若琳、乔浩洋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事实清楚,有宁陵县公安局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证实;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负全部责任,吕婷婷、徐某粉、乔玉平、乔若琳、乔浩洋无责任;因豫N×××××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吕某某已经垫付的费用,待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到位后一并结算。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五原告的各项损失项目及数额为:其中原告乔浩洋的医疗费404元;乔若琳的医疗费2282.21元(其中:医疗费1638.71元、门诊费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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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仅提供了租赁协议,未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的事实,被告异议成立,原告各项赔偿标准按农村标准计算。2、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院外购药票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的病历中并未有关于原告需要外购药的相关医嘱,原告也未提供购药的正规发票,因此原告主张的外购药840元,依法不应当支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院外购药票据不是正规发票且未加盖出具单位印章,被告保险公司异议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交院外购药票据不予采信。3、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交通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是定额连号发票,交通费请求法庭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依法酌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存在瑕疵,被告异议成立,结合原告伤情、住院时间及往来距离,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5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5月19日,在商水县××大盘鸡饭店门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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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程某工程测绘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受被告汤国涛雇佣前往测绘现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原告王某某可以选择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也可选择向雇主申请赔偿。原告王某某选择以雇佣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则原告王某某的雇主即被告汤国涛应负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的伤害虽然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但该事故发生在原告王某某前往被告汤国涛的测绘现场途中,和被告汤国涛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被告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卢氏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调查内容,需要具备乙级测绘资质的被告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完成,不得转包。被告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该调查内容转包给具备丁级测绘资质的被告三门峡程某测绘有限公司,被告三门峡程某测绘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调查内容再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张帆以及被告张帆又将合同内容再次转包给被告汤国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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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常五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智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常五德驾驶豫N×××××号(临)中型专用校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首先由太平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61008.82元;2、护理费:12719.18元年÷365天年×100天=348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参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人员出差补助标准)×25天=2500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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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康睿与水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水波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对其因交通违法行为给原告李康睿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水波驾驶的豫A×××××号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17288.27元。2、误工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劳动报酬的减少,其误工费主张应予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工资表及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的收入减损情况,故对其误工费的计算,应参照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3元/年的标准计算。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及出院医嘱,以及原告伤残等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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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述彬诉谷某某、谷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被告谷某某驾驶谷某某所有的豫AFC851号货车沿周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苑述彬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通过周项路时,两车相撞,造成苑述彬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苑述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该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谷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责任的70%的责任,原告苑述彬承担该交通事故责任的30%的责任。苑述彬的损失包括:受伤住院89天花去医疗费1397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30元/日计算,应为30元/日×89天=2670元,鉴于原告请求2136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应为2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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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崔要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崔要锋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永安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持续误工至定残前,故原告要求误工期250天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天。原告要求按照11697元年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100.78元天标准计算其护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某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24879.4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1天×30元天;3、营养费110元11天×10元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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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齐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和物业公司的证明相互印证,且本次事故发生在城市市区,经本院核实可以确认原告侯某某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故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2、关于第一次住院医疗费问题。被告中煤财险郑州支公司认为,应当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且原告有××及脑梗,对于该部分用药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应当依法剔除。本院认为,被告中煤财险郑州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医疗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之间也有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过程,不能从机械的非专业的角度对生命科学进行衡量,即便有治疗其他××的用药,亦系整体治疗需要。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况,故对被告此辩称理由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花费医疗费24298元。3、关于第二次住院费用问题。被告中煤财险郑州支公司认为,此次治疗的病情与本案没有关系,二次住院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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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所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认定。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发时,许某某系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3460元。其它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许某某的误工费、停车费及120急救费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一审许某某提交的事发前工作单位给其发放工资的工资表,结合二审提交的工作单位对其停发工资的证明及工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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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永合、济宁大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原告受雇在被告南阳汇申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卸煤过程中因发生事故受伤致残,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害因被告田永合车辆的移动与汇申公司卸煤作业铲车铲斗的空间发生变化,原告被碰挤摔掉在地受伤造成的,同时作为卸煤场地使用人对卸煤车辆应能安全调度,被告汇申商贸公司应具有安全注意义务,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有一定过失。分别的过错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汇申商贸公司及鲁H×××××号机动车方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两方的过错,被告汇申商贸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民事责任,鲁H×××××号机动车方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民事责任。由于鲁H×××××号机动车在汇申商贸公司厂区场地行驶过程发生的事故,依照《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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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赵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世彭驾驶RA606Q号车辆与原告程某某驾驶豫R×××××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程某某、程丰、赵某某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豫R×××××号车辆在华泰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华泰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在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有商业险,故超出交强险部分,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在商业险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承担,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承担50%为宜。二、赔偿项目和数额:(一)程某某花费:1、医疗费,原告程某某花费医疗费45502.92元;原告诉请外购医疗器械花费,因无医嘱予以证明,无法证明该花费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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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飞与周连江、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涉案事故中受伤,其享有依法要求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根据原告主张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住院25天,其合理损失有:医疗费26115.83元,营养费375元(15元×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15元×25天),护理费18171元(180天×100.95元),误工费36784.7(365天×100.78元),伤残赔偿金25438.36元(12719.18元×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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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肇事的豫A×××××号机动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原告的损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承担了赔付责任,因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赔付责任。原告主张的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11962.3元以及鉴定费16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元,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定支持60天,按照每天15元计算为900元,原告过高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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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钟元元、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92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被告阳某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有异议,后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共同委托选定鉴定机构后,由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2017]临鉴字第01/21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原、被告双方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4中的交通费认为过高,应当由法院酌情认定。对被告阳某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及被告钟元元提交的证据,原告史某某均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现依据有效证据及审理查明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9月14日21时20分,被告钟元元驾驶豫R×××××号轻型箱式货车,行至邓州市××路××手车市场门口处,撞伤原告史某某,致使史某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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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力与魏新军、周口市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系被告魏新军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的,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豫P×××××号牵引车挂靠在被告豪顺公司,豫P×××××号挂车挂靠在被告南方公司,被告豪顺公司、南方公司应与被告魏新军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华安保险为豫P×××××号车辆承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魏新军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证据与四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的损失为:1.医药费、门诊费共计9759.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30元/天×15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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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徐国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国凤提供的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表、误工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徐国凤的工作情况,结合仲景街道办事处牛王庙出具的居住证明,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徐国凤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徐国凤受伤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鉴定作出之日为2017年5月12日,一审计算7个月的误工费正确。一审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判决适当,施救费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予以赔偿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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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大某与李某某、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据,各被告均无异议,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首先应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不足部分,再由原告和被告李某某按事故责任承担,由原告承担30%、被告李某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李某某系直接侵权人,原告起诉被告段某某无证据支持且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90749.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7天×30元/天=141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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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杨某某等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少林驾车将侯某某、杨某某、侯雯昱撞伤,经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张少林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故张少林应赔偿原告侯某某、杨某某、侯雯昱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张少林作为实际车主,其所有的豫B×××××号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作为承保人的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少林进行赔偿。被告张二伟在交通事故前已将车辆卖给了张少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因本案与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被侵权人张英、张帅普同时起诉,故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分别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赔偿清单,原告侯某某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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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少林驾车将张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张少林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故张少林应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张少林作为实际车主,其所有的豫B×××××号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作为承保人的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少林进行赔偿。被告张二伟在交通事故前已将车辆卖给了张少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因本案与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被侵权人张英、侯向南、杨宁蒙、侯雯昱同时起诉,故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分别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赔偿清单,原告张某某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本院对有医疗费正规票据及病历、诊断证明等能够互相印证的医疗费用16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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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豫E×××××号小型轿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予赔付,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继续赔偿。本院认定原告医疗费3443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60元、误工费31920元、护理费7874.1元、残疾赔偿金59115.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653.36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2500元、车损500元,上述费用共153503元。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超出本院上述所确定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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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兵与宋某某、河南星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兵伤情已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系合法证据,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应予采信;原告张天兵户籍登记为汤阴县白营镇后湾张村,经本院核实,该村虽系城中村,但原告张天兵的土地并未被征收,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此,该项费用,本院确定为27982.2元(按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2719.18元年×20年×0.11);7、精神抚慰金,原告张天兵主张5000元。结合原告张天兵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在本案交通事故驾驶电动自行车负事故无过错责任,其诉求合理,该项费用本院予以认定;8、后续治疗费,原告张天兵主张6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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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成(反诉被告)与殷某某(反诉原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某和王中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豫A-1G83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为殷某某,故应当由被告殷某某承担责任。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本案王中成的损失为医疗费6272.64元(5417.64+560+260+35),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30×32),营养费960元(30×32),护理费按住院期间一人护理计算为2225.01元(25379÷365×32),误工费4380.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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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陈某某、某世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在雾天行车时没有注意道路安全,致使电动车乘车人尹莹受某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对此交警部门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小应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故被告杨小某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花费的各种合理费用。因其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某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尹莹莹现属于城镇户口,且其在项城市雨田商贸有限公司打工,故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原告尹莹的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期限以及二期手术治疗住院费均有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估,故这些费用的计算应以评估为依据,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某公司称评估过高,但既没有申请重新评估,又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其辩称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予以确定,根据项城市财政局(2014)160号文件,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所以,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补助按10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应予支持。本案被扶养人有三人,按法律规定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9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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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李某某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豫A×××××号轿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李某某赔偿,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损失的损失为医疗费2416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营养费1680元,共计28366.16元,已超出交强险该项赔偿限额,故被告李某某应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损失的损失为护理费7791.75元,误工费17637.63元,残疾赔偿金28881.97元,鉴定费1745元,交通费400元,此事故造成原告两处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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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系因张明阳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而造成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向受害人支付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本院(2017)豫018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已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吴淑钦1万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吴淑钦8,576.62元,故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余额为101,423.38元(110,000-8,576.62)。吴淑钦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淑钦在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鉴定费700元、检查费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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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黑央、王航泊等与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被告高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店集乡高庄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黑央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二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黑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航泊不负事故责任。该事实有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涉案车辆豫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华保郑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故被告华保郑州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河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本次事故给原告王黑央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计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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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张某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张某跃、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被告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郑州市中心中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有开封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责任。根据原告谭某与被告张某跃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被告张某跃承担70%的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0449.15元;误工费11696.74元÷365天×171天=5479.84元;护理费11696.74元÷365天×35天=112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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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前与郏县豫众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9月15日4时许分,孙某前驾驶豫D×××××/AR16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常付2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64KM+400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方玉彬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孙某前、方玉彬受伤、于鸽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0月10日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5]第1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前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玉彬、于鸽无责任。该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孙某前的损失为:1、医疗费:14827.54元;2、营养费:10元/天×35天=3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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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王智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智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智某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智某所有的豫Q×××××小型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约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各保险合同期内。故应先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智某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证据,本院确定原告祝某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及检查费:5555.52;2、营养费:14天×10元/天=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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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孙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豫R×××××号众泰小型普通客车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向在前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银钢型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及乘坐人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方城县交警队作出方公交认字(2015)第006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孙某某无责任。原告和被告对此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中双方责任的划分予以确认。故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被告刘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所有的车辆豫R×××××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浙商财险公司、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付义务。由于原告陈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上确实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正当,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请求过高,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经济状况应由被告赔偿5000元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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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陈某某、陈星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代某某驾驶豫A×××××车辆与陈星光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星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星光受伤后在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两次住院23天,用去医疗费共计67459.04元;2018年1月4日,陈星光因进行伤残鉴定而向新郑市人民医院支付放射费14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24天,为720元;营养费按15元天的标准计算24天,为360元;以上合计69379.0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保了豫A×××××车辆的交强险,该公司已赔偿陈某某、陈星光73800元,其中包括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对陈星光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进行赔偿。因代某某与陈星光各自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超额部分59379.04元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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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杨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两车损坏及王某某受伤均存在过错,杨某某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王某某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46724.25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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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潘某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潘某某、韩俊杰对事故的发生、两车损坏及张某某受伤均存在过错。潘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人身损害,雇主袁某某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张某某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袁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27864.4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辩称医疗费按照约定应当扣除不少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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