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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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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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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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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呼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呼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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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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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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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未超过120mg/100ml,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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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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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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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血液酒精含量为112.7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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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85mg/100ml,虽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伤后果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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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08.4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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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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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2.3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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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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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霍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4.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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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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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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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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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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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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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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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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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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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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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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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为偶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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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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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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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98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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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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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其为偶犯、初犯,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以下,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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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仲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未超过120mg/100ml,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被不起诉人王仲海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仲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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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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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07.9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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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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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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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卢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5.1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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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未超过120mg/100ml,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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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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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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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5.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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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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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1.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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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未超过120mg/100ml,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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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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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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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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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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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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