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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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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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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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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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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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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行为,鉴于马某某具有索贿情节,数额为32000元,刚刚达到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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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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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阻拦施工,要挟施工单位,迫使施工单位交出22000元的较大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全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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